儿童性侵犯者

厌女  作者:上野千鹤子

现实中有将“二十八岁,男”的欲望付诸行动的人,即儿童性侵犯者。他们因此成了“性犯罪者”。

有位研究者对“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性爱对象”的问题,怀有比任何人都更迫切的关注,她就是被害的当事人。更准确地说,一位儿童性爱的被害女性,用了一生来追究这个对于自己最为迫切的问题,最终成为一名研究者。她采访了被监禁的性犯罪者,基于采访纪录写出一本书。这就是帕梅拉·舒尔茨的《不是怪物》(Not Monsters)〔Schultz,2005〕。

在该书封面腰封的内容简介中,紧接着“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性爱对象”这句话之后,是“他们如何使孩子成为性爱牺牲品的?”。如果这里也要回避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性爱”一词,应该改为:“他们如何以幼小的孩子为性欲对象并使其成为牺牲品的?”对于还不知道性为何物的孩子,是不可能去征得他们的同意的。作为孩子的支配者,这些儿童性侵犯者(几乎全为孩子身边的大人们)将孩子的身体作为满足自己性欲的道具。为了打消孩子们的抵抗,他们反复使用“我爱你”这句便利的话。“叔叔爱你,所以跟你做这样的(你不喜欢的)事(别反抗,要合作)。”这样的台词,与“爱你才打你”的家暴男的话很相似。根据舒尔茨的研究,加害者都想让相信被害者是自己情愿的。日常生活中多为胆小之辈的加害者们,试图藉由此减轻自己的罪恶感。其实,这也是色情制品的常规套路,即使是强奸,也偷换为“女人等着我去强奸”的“诱惑者理论”。

该书作者一开始便坦白自己是儿童时期受到性侵害的亲历者,她说:“我有种想去寻根究底地追问男人虐待我的动机到底何在的欲望。”这种探究的欲望牢牢地抓住了她,她是为了相信“我不仅仅只是便利的工具”。

她从幼儿期到进入思春期为止,一直受到近邻成年男人的性侵犯,十多岁以后侵犯才停止了。她说,停止的原因可能是那个男人对进入思春期以后的她失去了兴趣。那个加害者,正是只对成人之前的少女抱有性欲望的男人。

舒尔茨感到,迄今为止的性犯罪研究,偏重于关注性犯罪中的被害者,可是,“只听被害者一方的诉说只能得到胜利的一半”。为了“主动去倾听加害者一方的话”,她去采访被监禁的人,去面对本来最想回避的对象,为此,她付出的心理代价是面对罪犯时自己心情的混乱痛苦。然后她发现,尽管他们犯下的罪行“令人发指”,但他们本身并不是“怪物”。

“我想懂得你们,想理解你们为什么要伤害他人。(略)我想知道,他们能够对他人做出那么残酷的事,到底是因为体验过怎样的痛苦。”

她之所以要去做这件事,是因为被侵经历给她留下了一生无法治愈的心理创伤。被害者希望,加害者至少能够意识到自己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可加害者却总想过轻地看待被害者受到的打击,甚至还故意错误地觉得被害人是自己情愿的。其实,这反过来证明了他们实际上是有罪恶意识的。

他们对自己是加害者这一事实是有自觉的,所以,才会有意识地把“凯蒂和我性交的时候”换为“也许该说是我对凯蒂性交的时候”。他们不但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还剥夺了对方的反抗,他们对此是有自觉的。

有个男人为了让养女顺从,威胁她“让我干,不然就揍你”。“鸡奸一个男孩的时候,那孩子哭嚷起来,我就用手蒙住他嘴让他发不出声音来。”这些人的动机“与性与爱都毫无关系”,完全不顾对方的心情,“把愤怒全都发泄出来”。有男人坦白,是“杀人还是性交”的二者择一。也有男人想:“幸亏性侵了孩子,才没干出更凶残的杀人罪。”

根据自述,这些人对小孩抱有欲望的理由如下。“不管干什么,因为是孩子所以没问题。”“孩子不去和别人比较”;孩子容易控制,“孩子天真单纯”“容易被骗”。此外还因为犯人自己“未成熟”,用自己的方式对孩子“以行动表示亲近感”,“崇拜”孩子。还有男人愿意相信孩子也“很享受”性行为,希望得到孩子的肯定。

这些男人中也有人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爱”,其实是“固执贪恋”的别名,是为满足一己之欲而利用孩子。不过,这种意识是在回答舒尔茨的提问中、在她称为犯人的“自我述说”(self-narrative)的过程中,通过回顾得到的自我反省的结果。

儿童性侵者为满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诱惑者。加害者99%是男性,被害者九成是女孩,一成是男孩。

舒尔茨还发现,这些男人大多自我评价很低,他们自己也是有过被性侵经历的受害者。尽管会激怒被害者,她还是诉说“促进修复的司法”[1]的重要性。

她着手的工作是“加害者、被害者双方的自我述说”。不过,“双方不能互无关连”,因为双方的叙述构成了“事件的现实”。“这种叙述,会成为一个信息来源,为我们提供社会中的儿童性侵犯的真实状态,告诉我们,性、性取向、性习惯是怎样成为一种权力手段的。”

儿童性侵犯不是少数的特殊人群。应该说,尽管他们在数量上是少数(或许只因没浮出表面,是否真为少数亦未可知),但他们的心理状态绝不是特殊的。

为满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诱惑者——这种关系,也可见于强奸、性骚扰和家庭内暴力的事例之中。不但如此,还可见于异性恋的男女之间。正如伏见所说,他与“二十八岁,男”的“恋童者”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无法划出界线。儿童性侵犯的性欲、性行为、性关系,无限接近“普通”的性关系。此处所谓的“普通”,意为“男人支配之下的”。

如果是这样,让这些男人从性关系中撤退,把性行为限定为自慰,停留在自我完结的性欲望幻想之中,还要好得多。事实上,媒体形式的性产业都是辅助自慰的性幻想装置,在二次元平面的色情游戏、美少女漫画中,旧态如故的男权主义性幻想被再三地重复生产,在那里,女人作为诱惑者,主动顺从男人的欲望。即便如此,从虚拟世界的符号得到满足的“对二次元萌系发情”的宅男和草食系男子们,也比胁迫“让我干”的野蛮的“肉食系”男子好。想象力是不能被取缔的,只要他们没有付诸行动。

可是,这里必须立即附加一个条件:即使是表象,如果是以现实中的孩子为模特的儿童色情制品,则另当别论。因为对于模特,现实与演技之间是一个灰色地带。在杀人场面扮演死者的模特可以死而复活,所以没有法规来取缔媒体中泛滥的杀人场面;可如果表演会给表演者留下精神创伤,则不可等同论之。色情制品的模特如果遭受脚本中没有的真正的强奸,则被视为侵犯人权。不仅如此,如果表演行为会带来精神创伤,其影响也不能忽视。尤其是儿童,因为不可能以儿童的“同意”能力为前提,孩子们被迫性暴露,却并不理解其含义。以儿童身体为性道具的行为,即使是表象制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也应该被视为犯罪。

在儿童色情网站上,孩子的图像被传播,而该孩童毫不知晓,传播者中甚至有父母、老师等处于保护人立场的人。更为可怕的是,有位检查儿童色情网站的专家证言,当孩子知道带有性意味的姿态能换钱后,他们会主动传播以自己为性客体的图像。据说,那位检查员因为不堪整日被迫浏览孩子们令人痛心的图像,而最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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