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力来自谁,便对谁负责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宣布废除耆宿制度,既意味着朱元璋的失望到达了一个顶点,也意味着耆宿害民的情况确实很严重。

这是一种早已注定的结局。因为朱元璋创设的耆宿制度,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耆宿的选拔不取决于里中一百一十户百姓,而是取决于地方官府——《御制大诰续编》第八条里说,“今之为官者……所用耆宿,又非其人”,且要求“《诰》至,所在有司,务必崇尚德人”。[《御制大诰续编·耆宿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00页。]

权力来自谁,权力的使用者便对谁负责。耆宿的权力来自地方官府,老人们就会很自然地变成地方官府的权力在基层(里)的延伸。本章开篇提到的“刘汶兴案”里,河南府新安县的众耆老,之所以愿意千里迢迢自费来南京城,为本县官员作保,便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本县官员,他们的利益与这些官员捆绑在一起——官员们可以让众耆老享受“赴潼关近处籴粮上仓”的优待,也可以让他们丧失这项优待。

正因为耆宿的利益与地方官员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所以《明太祖实录》里记载的“耆民诣阙”事件中,也以进京给地方官员作保为最多。比如,济南府齐东县知县郑敏被逮捕后,该县有“邑民数十诣阙言其贤”,后来郑敏被调往他处,该县又有耆民来京要求让郑留任[《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六,洪武二十六年四月乙亥条。]。代州繁峙知县刘英被捕后,该县“耆民十四人诣阙”,说刘英是个“诚心爱民”的好官[《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己亥条。]。湖州府归安县的县丞高彬被捕后,有“耆民诣阙”,说他廉洁奉公从不扰民[《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戊戌条。]。凤阳府泗州盱眙县的知县方素易因母亲去世必须离任,该县“耆民刘本等诣阙”,请求朝廷破格让他继续做下去[《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五,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癸亥条。]。安庆府怀宁县的县丞苏益被捕后,该县“耆民程庆六率众数十人诣阙”[《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未条。],说他平日多行善政,希望朝廷将之释放。类似案例很多,不再赘举。

这些案例中,耆民们对地方官员的赞美究竟是不是事实,因史料匮乏已无从做更具体的分析。上述案件,朱元璋皆未派人调查便允准了耆宿们的请求。就这一点而言,刘汶兴等人实属运气不佳[刘汶兴案并非孤例。《御制大诰三编·有司逼民奏保第三十三》中提道:“今胶州官夏达可,长子县官赵才,新安县官宋玘,建昌县官徐颐等公然会集耆民,逼令赴京妄行奏保。”见《洪武御制全书》,第916页。]。唯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这些耆民是地方官员筛选出来的,他们与地方官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除了给官员作保,《明太祖实录》里也记载了一些耆宿赴京为地方百姓利益发声的案例。比如,山东宁海州文登县因连年水旱歉收,于是有“耆民王子春等”请求朝廷将“预备粮储”贷给没饭吃的民众[《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七月辛亥条。]。西安府泾阳县有“耆民诣阙”,请求朝廷拨款维修塌坏的洪渠堰[《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六,洪武三十一年二月辛亥条。]。凤阳怀远县因干旱歉收,有“耆民胡官一等”来京,希望朝廷不要按惯例征收粮食,请求改收银钞布帛[《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六,洪武三十一年二月甲戌条。]。这些案例的存在也很容易理解,耆宿虽然拥有特殊的政治身份,但他们终究仍生活在里巷之中,仍生活在百姓中间。平常时日里利用特权欺压乡民,并不妨碍他们在水灾饥荒来临时赴京请愿。毕竟,若能得到朝廷的减免与赈济,对乡民有好处,对耆宿自己更有好处,他们名下也有田地需要灌溉,也有税赋需要缴纳。

笔者未能从《明太祖实录》中找到旨在为普通百姓申冤的“耆宿诣阙”事件。略有近似的一例发生在洪武十九年(1386)。当时,处州府丽水县的大姓陈公望等五十七人,被一个因“干谒富室不应所求”而心怀不满的“卖卜者”赴京举报,说他们正在聚众谋乱。朝廷高度重视,立即派了锦衣卫千户率部队前往丽水县抓人。丽水知县倪孟贤知道此事后大惊失色,紧急密召本县父老询问调查,又亲自下乡微服私访,发现所谓的造反集团“男女耕织如故”,于是召集本县耆老四十人,请他们赴南京上诉,戳穿“卖卜者”的诬告。朱元璋相信了耆老的证词,知县倪孟贤与丽水县的众百姓遂逃过一劫。[《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洪武十九年五月甲申条。]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大姓陈公望等五十七人”是受益者,但推动耆宿们赴京的主要动力,仍是知县。本县出了造反集团,地方官一定会被牵连。发动耆宿赴京来消弭这场谋反案,对倪知县来说生死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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