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别出心裁的“耆宿制度”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赋予民间耆老特殊政治身份的这件事,至晚可以追溯到洪武十八年(1385)七月。

该月,镇江府老人韦栋等人赴京为本县官员作保。朱元璋得到启发,开始关心百姓会不会挽留离职或被捕的地方官,挽留则说明地方官得民心,不挽留则说明地方官乃是“不才者”[《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四,洪武十八年秋七月丙子条。]。同年十二月,朱元璋又下旨说,之前由地方官府推荐给朝廷的“聪明正直之士”,大多名不副实,故决定让民间耆老也参与到推举工作中来[《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六,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条:“其令州县,凡民有孝廉之行,著闻乡里者,正官与耆民以礼遣送京师,非其人勿滥举。”]。同年底颁布的《御制大诰》,与次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又赋予了耆老联名举报害民官员、绑缚害民胥吏与游民送官、入京为好官作保等特权,且允许他们即便没有路引也可手持《大诰》集体赴京。

在《御制大诰续编》的第八条里,朱元璋解释了为什么要这样做。他说:自古至今,官府有大事皆需向本地“高年耆宿”咨询,所以古人以“德行超群,市村称善”为标准,将一些本地老人选拔出来,让他们担任“耆宿”一职。贤能的官员遇到难以决断的公事,便会将“耆宿”请来会商。这些老人年纪大,经历多,做出的决策必定妥当。如果明帝国的各级官府普遍重用“耆宿”,政务一定可以搞得很好,“无不昌焉”。[《御制大诰续编·耆宿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99—800页。]

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

洪武时代以前,“耆宿”只是一种尊称,含义仅止于“德高望重的老人”。朱元璋赋予“耆宿”介入各种地方政务的合法权利,乃是将这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制度化,将他们从普通百姓中剥离出来,提升为统治秩序里的重要一环。当时的具体政策,是“令天下郡县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里置一人,谓之耆宿,俾质正里中是非,岁久更代”[《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壬子条。]。明代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置一人”便相当于每一百一十户底层百姓里,会有一位老人由地方官府认证为“耆宿”。这些老人可以向朝廷推举“孝廉”,可以捉拿游民与胥吏,可以举报或保全地方官员,可以负责“籴粮置仓”的备荒工作[《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辛酉条。],可以向朝廷提议增设地方行政机构[《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二月庚辰条记载:“溧水县耆民奏朝廷:近开东坝,既利漕运且便商贾,宜立税课局、批验所、巡检司各一所。从之。”],还可以代替官府处理乡间的官司纠纷[《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二,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条记载:“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词讼。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让耆宿参与地方治理,允准他们介入这么多基层事务,意味着朱元璋对耆宿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他们成为地方官府了解民情的渠道(政务需与耆宿商议),也希望他们能对地方官吏起到监督作用(耆宿有赴京举报之权)。效果也确实有一些。比如开州府的耆宿董思文,因劝告本州同知郭惟一“务要安民”未果,选择赴京告状。郭惟一率人半路拦截,将董思文等人抓了回去,“收监在禁,监死董思文一家四口”。董思文的侄子董大再次赴京告状,郭惟一遂被朱元璋下令枭首示众。[《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4页。]

但更多的是失望。

朱元璋发现,许多耆宿获得参与地方治理的权力后,并没有对地方官吏的害民行为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反成了新的害民者。嘉定县的老人蒲辛四便是一个典型。他与两个儿子分立为三个户籍,自己充当耆宿,一个儿子充当里长,一个孙子充当甲首。蒲辛四平日里经常欺负乡民周祥二,勒索骗取他的钱财。《大诰》颁布后,蒲辛四担忧周祥二响应《大诰》的号召,将自己当成害民者举报,遂父子三人合作抢先发难,将周祥二绑起来,诬陷他是“害民弓兵”——弓兵是一种官府派给百姓的劳役,主要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为了让周祥二承认自己是“害民弓兵”,蒲辛四对周实施了酷刑,“用油浸纸捻插于周祥二左足大指二指两间”。周祥二不肯签字画押,便点燃油纸捻灼烤他的脚趾。取得签字后,蒲辛四父子将周祥二押送到了京城。万幸通政司发现周祥二脚上“有火烧疮肿”,追查之下才让事情的真相曝光。朱元璋勃然大怒,下令将蒲辛四父子“枭令示众,籍没其家”。[《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6页。]

这类案件频频发生,让朱元璋一度得出了“充耆宿者,皆系无藉小人”[《御制大诰续编·耆宿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00页。]的论断。

在《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严厉批评了明帝国的地方官员,说他们挑选耆宿时“皆不审实明白”,没有好好调查候选人的历史背景,以致入选耆宿的有许多“劣迹百姓”——“有昔为皂隶者,有为簿书者,有屡犯过恶者,有弓兵者,有说事过钱者”。为了将这些“无藉小人”从耆宿队伍里清理出去,朱元璋颁布了两项政策:一,地方官府选拔耆宿时“务必崇尚德人”,必须对候选者进行背景调查;二,“无藉之徒”见到《大诰》后,须立即抽身辞去耆宿身份,老老实实回家抚养儿孙。朱元璋警告说,若有人不遵旨令,继续“在官应当耆宿,运不良之谋”,仍充当耆宿做害民之事,必会“身亡家破”。[《御制大诰续编·耆宿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00页。]

肃清政策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洪武二十一年(1388),户部郎中刘九皋上奏说,“耆宿颇非其人,因而蠹蚀乡里,民反被其害”,耆宿害民仍是常见现象,民间怨念很大。于是,这一年的八月,朱元璋下令“罢天下府州县耆宿”,直接废除了耆宿制度。[《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壬子条。]

上一章:一 下一章:三
网站所有作品均由网友搜集共同更新,仅供读者预览,如果喜欢请购买正版图书!如有侵犯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站立即予以处理。
邮箱:yuedusg@foxmail.com
Copyright@2016-2026 文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