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引抽干了社会活力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与知丁法配套的是路引制度。

所谓路引,顾名思义指的便是百姓出门所需的通行证。这是一种纸质凭证,采用半印堪合,即路引上有一半印章,官府的存档里有另一半印章。官民申请到路引后出门办事,结束后需拿着路引去官府比对堪合,才算完成一次合法出行。

《文物》杂志曾刊登过一张明代嘉靖年间的路引,系由工部主事发给其下属快手(胥吏的一种)。凭证上写的是:[杨其民:《两张新发现的明代文件——牙帖和路引》,《文物》1994年第4期。]

工部主事沈为公务事除外,今差各役前往北直等处公干,经关津即便放行,毋得在途迁延取究者,须至批者。

(盖有工部主事关防半印)

右批差快手朱鉴、裴荣、张春准此

嘉靖三十六年□月廿三日

洪武时代的路引格式,应与之大体相似。若是发给普通百姓的路引,上面还会载有该百姓的相貌特征、职业与目的地。如是商人,还有记载携带物品的种类与数量。如是工匠,则会记载工种、服务对象与服务周期。

据《明太祖实录》载,至晚在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便已在明帝国实施严格的路引制度。该年七月,常州府的吕城巡检司捕获了一名出门无路引的百姓,将之“送法司论罪”。审问的结果是此人祖母得了重病,急着出远门求医,没来得及去衙门申请路引。朱元璋知晓此案后批示“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三,洪武六年七月癸卯条。]。可想而知,更多类似情形者无法得到朱元璋的关注和御批,便只能接受严惩——按《大明律》,“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大明律》卷第十五《兵律三》“关津·诈冒给路引”。],私渡关津要杖八十[《大明律》卷第十五《兵律三》“关津·私越冒渡关津”。]。八十杖打下来,即便保得住性命,也已是奄奄一息。

与知丁法一样,按照《御制大诰续编》里的公开说辞,路引制度的目的,是打击那些游手好闲、祸害百姓的游民。公开说辞之外的隐形目的(也是主要目的),则是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旨在消灭民众的自由流动——朱元璋是元末乱世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深知元朝的灭亡与民众可以自由流动有着莫大的关系。元史学者陈高华也有总结:

严重的流民问题,几乎与有元一代相始终。在大蒙古国时期,流民常达全体居民的三分之一以上。全国统一后,流民仍然大量存在。进入十四世纪以后,愈演愈烈。在此基础上,爆发了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陈高华:《元代的流民问题》,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四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6页。]

元代流民之所以数量多、持续时间长,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是元朝政府对人力和物力的汲取强度过大,导致民众不愿留在土地上做编户齐民。比如,忽必烈为支持对南宋的战争及应付内部的叛乱,在北方占领区频繁高强度汲取人力物力,结果许多地方的百姓便“皆拾业而逃,十室空半”[(元)姚燧:《牧庵集》卷二十一,“少中大夫静江路总管王公神道碑”。]。第二个原因便是元代对秦制政权统治术的吸收有限,没有建立起可有效控制民众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这也与元代重视商税有关)。比如,元朝灭南宋后,对江南地区实施了宽松的统治策略,“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清)毕沅:《续资治通鉴(三)·元纪十四》,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741页。],受压榨更深的北方百姓遂纷纷南下,忽必烈便曾在诏令里提到,北方的“汉儿每”(指原金朝统治地区的百姓)已大批跑到“蛮子田地里去了”(指原南宋的统治区域)[《元典章》第十七卷《户部卷之三·照勘汉儿户计》。]。

流民多了,便会形成有组织的力量来对抗朝廷。朱元璋曾是元末流民的一分子,自然深知这一点。所以,明帝国建立后便立即吸取前代的亡国教训,实施了路引制度来阻断百姓的自由流动。朱元璋下令在全国各处关隘与交通要道上设立巡检司,专职盘查过往行人,逮捕那些无路引者。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因巡检司设置过多,朱元璋曾“命吏部汰天下巡检司,凡非要地者悉罢之,于是罢三百五十四司”[《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四,洪武十三年冬十月癸酉条。],一次便能撤销多达三百五十四处非要道之地的巡检司,可想而知当时对百姓自由流动的管控有多严厉。稍后,朱元璋又下令“复置”巡检司,如洪武十四年四月便一次性恢复了三十处巡检司。[《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七,洪武十四年夏四月辛巳条。]

洪武十九年(1386)实行的知丁法,实际上是路引制度的升级版。路引制度不允许百姓在明帝国的大地上自由流动,知丁法则既不允许百姓自由流动,也不允许他们自由择业(自由择业的前提便是自由流动),还以严刑峻法强迫里甲四邻互相监视举报。为了让二者互相配合,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里提升了路引制度的强度: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御制大诰续编·辨验丁引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796页。]

今后无物引老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鬻,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之。[《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96—797页。]

这两条规定对明帝国百姓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一,左邻右舍除了每天早晚验丁,时刻保持对身边其他百姓的监视外,还负有审查市镇乡村外来人口的义务。本地百姓需核查外来者的本职工作与路引上的记载是否一致,即便一致,仍需核查相关工作与物品的轻重、多少与贵贱。如果轻重有异常,携带物品过于细微,便必是另有图谋。二,坊厢村店的百姓,有义务将那些没有商品可卖且路引已经过期者、路引未过期但无商品可卖者,全部抓起来送官。这些人将被当作“游食者”惩办,重则杀头,轻则刺配流放边疆。如果坊厢村店的百姓不履行这项义务,导致“游食者”被其他人捕获,则“游食者”所寄居的人家及其左邻右舍与里长们,皆要同罪连坐。

以上种种,皆是不惜以牺牲社会活力为代价,来换取朱明政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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