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空引案”里的民生困境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前文提到,洪武六年(1373)时,曾有百姓为病重的祖母出远门求医,却因来不及向官府申请路引而被捕。该百姓的遭遇被记录下来纯属意外。如果朱元璋没有关注到此案,没有以其情可悯为由下旨释放该百姓,此案便不具备凸显朱元璋施政之仁的作用,便不会被官修史书的编纂者们收录到《明太祖实录》当中。路引制度对该底层百姓造成的伤害,便不会在历史上留下丝毫踪迹——该百姓虽然很幸运地被释放了,但时间必然已耽搁甚多,他的紧急求医行动实际上已经失败。

《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于不经意间,还亲自提供了另外两则“路引制度害民”的例证。

一则见于《御制大诰续编》第二十二条。朱元璋说:

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纳粮既毕,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差人拿至。[《御制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07页。]

“瞿仲亮案”的是非,这里不做讨论。瞿扣押纳粮户的路引,便能让他们无法回乡务农,可见洪武时代的百姓若缺失了路引,确实是寸步难行。小粮长可以扣押纳粮户的路引,正规官府当然更可以在路引问题上(事前申请与事后核销)对小民进行各种刁难。

另一则见于《御制大诰续编》第三十八条。朱元璋说:

兵马指挥赵兴胜系是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年深命为瓜州巡检。……后升为南城兵马指挥,警巡坊厢一切非为之人。……又路引之弊赃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官纸,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之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御制大诰续编·匿奸卖引第三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17—818页。]

这段资料显示,在洪武时代,路引的申请并非免费,而是要交钱的。这笔路引费不是小数目,最高是一张路引五贯(明代一锭等于五贯,按法定换算价格,一贯大明宝钞等于一千文铜钱或一两银子),其次四贯,最少是三贯。可惜朱元璋没有讲决定路引费高低的标准是什么,或许与士农工商的职业有关,也可能与携带商品的价值总量有关。不管是什么标准,这笔路引费皆非普通百姓所能负担——洪武九年(1376)时,一贯大明宝钞或一两银子可折米一石,也就是等于约一百六十斤左右的大米[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62页。]。后来因滥发纸币导致大明宝钞急剧贬值,按洪武十八年官员禄米改发宝钞的政策,原来直接发一石米实物者,一律改发两贯五百文宝钞,即一贯宝钞约等于零点四石大米(约六十四斤)。《御制大诰续编》颁布于洪武十九年,以洪武十八年的物价标准来衡量路引费的高低,似较为合理。也就是说,洪武时代的军民向官府申请一张路引所需缴纳的费用,换算成大米是,最高约为三百二十斤大米,其次约为二百五十六斤大米,最少也需要约一百九十二斤大米。制定如此高昂的收费标准,目的自然是让百姓负担不起,然后“主动”减少出远门的频率。[洪武时代过去后,路引制度继续存在,但路引费有所降低。张瑄于景泰四年(1453)出任吉安知府,便发现“郡民给路引者,前例每引取银四分,谓之堂食,前守悉为己有。乃遵旧制,只取楮币一贯,仍为公费”。见《皇明大政纪》卷十二,第64页。据《万历江西省大志》,“岁额给路引九万五千二百张,每引一张解银一钱,贮布政司,解部多寡不可定。万历二十四年议将引银凑补宗禄支放。”见《万历江西省大志》第一卷《赋书》,第56页。]

正因为路引要收费,且收费很高,朱元璋才会对赵兴胜这位“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即追随朱元璋打天下的老军人)感到格外愤慨——按规定,路引用纸需由发放机构自行筹备。路引费如此可观,足以让瓜州巡检司衙门承担路引用纸的成本。结果赵兴胜却贪图私利,不断违规领取朝廷的官纸来做路引,三年间共领走了十五万余张,仅洪武十八年(1385)的半年时间(似可推测赵兴胜在该年的后半段升任了南城兵马指挥),便从中牟利了“以万计”的大明宝钞。朱元璋的关注点,是赵兴胜贪得无厌拿走了本该属于朱明皇权的财富份额。但朱元璋在讲述此案时无意中透露出来的“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这个数据,却使我们知道,瓜州(扬州附近的一处水陆要道)巡检司衙门所辖区域的百姓,每年至少需要出远门五万人次,该巡检司衙门的路引费年收入超过了二十万贯宝钞。

除了巡检司衙门,其他政府机构也有可能跳出来向百姓收取路引费。《大诰武臣》第十条便提到,驻扎在抚州的军队,在千户张邦与董升等人的主持下,“将他自家的鹅鸭放在各门上,却着守门的军人,但有挑担米谷过往的,便去取要米谷来喂养”——本地百姓挑着粮食路过,会被卫所征收喂养鹅鸭之米;“但凡有客人出入,便以批引为由,多般刁蹬,有钞与他,才肯放过”——外地旅客路过,会被卫所以“批路引”为由征收钱钞。钱钞不给足,便过不了关[《大诰武臣·守门阻当第十》,《洪武御制全书》,第939页。]。第二十八条也提到,杭州右卫的指挥陈祥,与令史魏克铭合作,“以批引为名,将捕鱼船只阻当,多般刁蹬,取要钞贯方肯放他来往,共取受钞一千二十一贯入己”[《大诰武臣·生事害民第二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948页。]——以批放路引为名,刁难沿海的捕鱼船只,只有那些给足了钱钞的渔船,才能得到路引下海捕鱼。

《御制大诰续编》将知丁法与路引制度结合到一起,提升了监视和举报强度后(不但要查有没有路引,还要查随身携带物品种类与路引是否相符,物品数量是否正常,路引是否还在有效期等),底层百姓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了异化。朱元璋在《御制大诰三编》第三条里讲述的“空引案”,便是一种典型异化。

据朱元璋的单方面表述,该案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到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御制大诰三编·空引偷军第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93—894页。]

大意是:朱元璋发现,那些前往京城办事的官员、百姓(如缴纳税粮、绑送犯人),身上大多藏有空引。所谓空引,即空白路引,已由发放机构盖了章,但未写明出行者的姓名、相貌特征、出行缘由、出发回归日期等要素。朱元璋认为,官员、百姓之所以这样干,是想在回返的时候,将那些逃军和逃囚偷偷自京城带走。为此,他颁布了更严厉的惩罚政策:发放机构胆敢开出空白路引,官吏一律枭首并没收所有家产。各处关隘及城门查获携带空白路引者,赏大明宝钞十锭;被查获者枭首没收家产,并追究空白路引的开具者。

洪武时代的军人与囚犯皆形同农奴与工奴,苦不堪言,故逃亡率颇高。在知丁法与路引制度的管控下,逃军与逃囚要想安然返回民间,成为皇权再也触及不到的一滴海中之水,有着不小的难度。空白路引确实是他们急需的东西。但以常识而论,官民携带空白路引入京的目的,绝不会如朱元璋所说,纯粹是为了偷渡逃囚与逃军。一者,在知丁法的严密管控下,逃军与逃囚很难在京城获得藏身之地,他们也很难将自己已经逃出的信息传递给家乡的亲人。这意味着地方官民启程赴京时,知晓京城之中有本地逃军逃囚需要空白路引的概率很小。二者,路引上盖有发引机构的印章(半个),出行结束后,民众需前往发引机构比对印章进行核销。这意味着逃军与逃囚只能自京城回到发引地,而非出了京城便“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毕竟,随便将路引卖给他乡之人是一件风险极高的事情,若该路引被查获,原发引地的官员与百姓,都要受到牵连。总而言之,以空白路引偷渡逃军逃囚的事情不会完全没有,但不会是地方官员与百姓出行前便已谋划好的事情。

朱元璋所举“空引案”案例,也颇引人深思。他说:

有等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营生,余五名,或偷囚,或偷军,顶名而去,他日引后至,正名方归。惟江西之民有等顽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军囚去矣,却乃故行哀怜,赴官陈告,同行将引先去,致曾以道等无引而归。该司怜其所以,径给引以往。如此数等,犯者已数人。今后敢有如此者,枭令于乡闾,籍没其家,成丁家口迁于化外。[《御制大诰三编·空引偷军第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93—894页。]

一份路引里注明同行者十人,抵京后五人留下,五人回转。留下的五人需等同乡之人下次带着路引来京才能返乡。朱元璋按自己的推测,将这种现象解释为旨在偷渡逃军逃囚,显然不能使人信服——在知丁法的严密监控下,留下的五人没有路引,很容易被当成“游食者”抓起来,然后遭到流放,或被发配去做工奴。这也是为什么失了路引的“江西之民”曾以道等人,选择了“赴官陈告”,去哀求官府发给路引以便回乡,而非如朱元璋所说的那样等待同乡们带着路引二次来京,然后再返回家乡。那种等待,时间长风险高,是在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

既然偷渡逃军逃囚之说不合常理,那么,列名在同一张路引里一起赴京之人,为何不选择一起返乡?答案其实便藏在《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升级了知丁法与路引制度后,各处城镇与关隘开始严查路引的有效期,严查百姓是否“终日支吾”(这是个极为主观的判断)。为了省钱,外地同一行政区域来京办事的百姓,往往会选择集体申请路引;但抵京后各人所办之事的进展很难同步,有些人进展较为顺利,有些人则未必(以缴粮为例,有些百姓负责运输的粮食路途受损较少,交割容易;有些百姓的粮食则可能遭遇潮湿霉变、袋破筐翻之类的意外,抵京后需另想办法补足缺额)。路引的有效期将至时,便会造成矛盾。事已完毕者急于赶在路引过期之前返乡,事未完毕者没有立时阻拦,又无法同行,于是便出现了一张路引登记十人却五人返乡五人留京的状况。可惜的是,《大诰》的政治语境里只有百姓愚顽难治,朱元璋丝毫无意体察百姓的这种困境,他再次使出雷霆手段,对陷在困境中的百姓们施以严刑峻法:

今后敢有如此者,枭令于乡闾,籍没其家,成丁家口迁于化外。[《御制大诰三编·空引偷军第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93—894页。]

最终,知丁法与路引制度,将洪武时代变成了一个充满了恐惧气氛的社会。朱元璋痛斥明帝国到处是“贪婪之徒”“庸庸无藉之徒”时,无意间透露了这样一幅时代图景: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有等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藉有如此耶。[《御制大诰三编·逃囚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903页。]

亲戚、邻居互相监视,妻舅、母舅、伯叔兄弟互相告发,父母扭送子女去官府……这是朱元璋亲笔描绘的洪武时代。这以《大诰》构筑起来的洪武时代,是一座人间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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