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郭桓案”与“空印案”“胡惟庸案”的第二个不同之处,是此次遭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以郭桓为代表的官僚集团以及他们的亲属,还包括大量的普通百姓。据《明史》记载,此案的结果是: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第2318页。]

“数万人”被诛杀这个数据,不是文学修辞上的夸张。按王春瑜《简明中国反贪史》的说法,这个“数万人”大约是八万余人[王春瑜:《简明中国反贪史》,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页。]。实际上,此案被杀者的具体数目已不可考,连朱元璋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杀了多少人,他只能在《大诰》里说“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御制大诰·朝臣优劣第二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60页。]。《明史》中的“数万人”,或许正是来自《大诰》的这段文字。但有一个数据是大体清楚的,即明帝国自中央六部而下至府县地方官,这套官僚系统的人数,全部加起来也不过两万余人。朱元璋不可能将官僚集团杀个干干净净——他至少还需要保留一个比“郭桓贪污集团”更大规模的官僚系统,来替他办理“郭桓案”。所以,可想而知,倒在朱元璋屠刀之下的“数万人”里,大部分属于普通百姓。数万人被杀,入狱、受刑(如挑筋、断足等酷刑,均见于《御制大诰》)、流放者以十倍计之,数十万乃至上百万普通人,成了这场以反腐为名的政治运动的牺牲者。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指的是朱元璋下令追查“二千四百余万精粮”的去向,最后闹到明帝国中等家资之人全部破产。据《御制大诰》,朱元璋制定的追赃办法是这样的:

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其心必省。[《御制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761页。]

大意是:六部有人贪污腐败,必须追究赃银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发现赃银来自布政司,就将布政司抓捕归案,问出他行贿用的赃银从哪里来,可想而知一定是来自下面的府。再把府里的官员抓来,讯问出他行贿用的赃银来自哪里,可想而知一定是来自更下面的州。再把州的官员抓来讯问,结论一定是更下面的县。再把县里的官员抓来讯问,最后一定会指向百姓。如此,祸害民众的官员,就可以全部都被查出来。全国的所有司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我设计的这套办法去做,要让奸臣们全部无处可逃。

话说得如此漂亮,为何造成的最终结果,却是明帝国的中产之家全部破产?

要解释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介绍一项朱元璋的制度创新——粮长制。

这是朱元璋在传统官僚系统之外另设的一套系统。该制度始于洪武四年(1371)。实施范围包括浙江、直隶(南京)、湖广、江西、福建等地。简要说来,就是以纳粮一万石为标准(也会顾及地理因素,某些地区可能超过一万石,有些地区则不足一万石),来划分税粮缴纳区域,每个区域由政府指定一名大户充当粮长、两名大户充当副粮长,由他们负责税粮的征收与运输工作,但朝廷并不向粮长们发工资,也不提供任何活动经费。

朱元璋发明这项制度,有三个目的。

第一,将朝廷征收税粮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转嫁给地方大户。大户所拥有的资产,也可以成为朝廷税粮征收上的一项“保证”。当税粮无法正常征足时,大户们常被迫以个人资产来抵充税粮。

第二,农户纳税需将税粮运送至州县仓库,每户人家单独运输成本极高,且容易遭遇收粮官吏的刁难盘剥,所以历朝历代都会很自然地出现有背景的“揽纳户”,百姓将税粮交给“揽纳户”并提供一定报酬,再由“揽纳户”将税粮送往州县。但“揽纳户”也存在问题,他们如果与州县官吏勾结,垄断税粮的缴纳渠道,农户有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缴上税粮;而最让朝廷头疼的,是有些“揽纳户”可能会骗粮,收下农户的税粮之后却不将其送往国库,反自己囤积起来贱买贵卖。朱元璋认为,大户“有恒产者有恒心”,让大户担任粮长来取代良莠不齐的“揽纳户”,是一种“以良民治良民”[《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的好手段。

第三,朱元璋希望粮长可以自成一套汲取体系,以替代他不信任的官僚集团。粮长制设立前夕,朱元璋曾对中书省发表谈话,批判胥吏与儒生皆不称职,随后便下诏搜罗“业农而有志于仕、才堪用者”[《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四,洪武四年四月辛卯。]。同年创设粮长制,正是这一用人理念的制度化。[梁方仲认为,朱元璋设立粮长有四个目的:第一,免除胥吏的侵吞;第二,取缔揽纳户;第三,征收手续简化,利便官民;第四,争取富民对政权的支持,主要是指粮长有机会被皇帝直接指派为官。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28页。]

粮长的主要职责,是催征、经收和解运税粮。催征是挨家挨户向粮区内的农夫催税;经收是农户的税粮统一交由粮长保存管理(如果州县缺乏仓储设施,粮长还要个人出钱负责建设仓库保存税粮);解运分存留和起运两块,存留是将粮食留在本地,起运则需要粮长个人出钱负责将之运往指定地区,或是京城,或是外地军队驻地。

如果不能足额、按期完成朝廷派发的税粮征收任务,粮长们会受到很严厉的惩罚。山阴人诸士吉,在洪武初年被任命为粮长,结果因催粮问题得罪了人,不但没收到税粮,还被诬告入狱。诸士吉本人被判了死刑,两个儿子也一同连坐。只剩一个八岁的女儿诸娥,由舅舅带着前往南京喊冤。当时有大量的百姓前往南京喊冤,为节省行政成本,官府出台了一项规定,喊冤者必须先滚钉板,否则不受理诉状。诸娥遂“辗转其上”(大概也是被舅舅逼着),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才让案件得到重审的机会。[《明史》卷三○一《列女一》,第7692页。即便没有“郭桓案”,洪武时代的粮长们也始终生活在随时可能家破人亡的胆战心惊当中,具体情形留待后文谈“粮长瞿仲亮案”时,再做介绍与分析。]

粮长们可能得到的回报有两种:一,粮长办差前领取勘合得去京城,收税后送粮也得去京城,均有机会获得朱元璋的接见(朱元璋经常同时对成百上千名粮长实施训话),如果应对得当,有可能直接被提拔为官。像浙江乌程的粮长严震直,被朱元璋相中后一路升至尚书。此外,朱元璋如果心情好,也会给粮长们集体“赐钞”,也就是发奖金。二,粮长拥有法外特权,“杂犯之罪”可以用钱来赎。所谓“杂犯之罪”,指的是与粮长本职工作无关的罪行。此外,粮长还可以介入地方诉讼,向皇帝报告粮区内的荒情与灾情,举报粮区内的贪官污吏与抗拒税粮的顽民等。朱元璋赐予粮长这些权力,目的是让粮长系统与地方官僚系统可以互相监督。

这些回报里,唯一略具实际价值的,是“杂犯之罪”可用钱来赎。洪武时代以严刑酷法治国,这项特权多多少少给粮长们增添了一点安全感。当然,朱元璋也不是平白无故赐予粮长这项特权。他知道,朝廷制定的税赋额度很沉重,粮长去替朝廷征收税赋,但凡认真做事,一定会得罪人。得罪人,大概率就会被人罗织举报。朱元璋既没有天真到相信粮长全部奉公守法,也不愿耗费行政成本去核查每一条针对粮长的举报是否属实。允许粮长拿钱来“赎罪”,就成了对朱元璋最有利的处理办法——既可以维系以严刑峻法治国的方针,对粮长也有约束,却又不至于太过挫伤粮长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削弱乃至消灭大户,让明帝国的底层趋于贫困化和原子化。只许赎“杂犯之罪”的意味深长之处,也恰在这里:朱元璋可以容忍粮长们欺压底层百姓,允许他们出了问题拿钱来赎罪,朝廷得了钱,粮长也能保住命;但他绝不容忍粮长们在收取税粮时营私舞弊,因为那会破坏明帝国汲取系统的正常运转,而这套汲取系统,与明帝国的生死存亡直接相关。

“郭桓案”造成“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的空前恶果,与粮长制有很直接的关系——按朱元璋“凡缺额即贪污”的逻辑,自中央到地方到基层,一级级往下追赃,最后追到的终极责任人,一定会是基层人员,其中就包括负责征收税粮的粮长。这些粮长,正是明帝国“中人之家”的核心代表。简言之便是:粮长制是一道桥梁,让“郭桓案”的风暴,以一种非常低的行政成本,从官场直接刮入了民间。

基层官员确实存在贪污腐败。然而,正如前文所言,造成明帝国税粮出现巨大缺额的主要原因,是朱元璋制定的官田税额太高,即便基层官员全部化身为酷吏,也难以完成——像苏州知府陈宁那样用烧红的烙铁来逼迫百姓交粮,普及起来行政成本过高,也会损害朱元璋的施政形象。“郭桓案”中,大量的中央官员被捕杀——按朱元璋的统计,至少包括“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阖部等,刑部尚书王惠迪、侍郎葛修阖部等,兵部侍郎王志阖部等,工部侍郎麦志德阖部等,礼部尚书赵瑁阖部等”,也就是户部、刑部、兵部、工部、礼部的几乎全体官员。这些人在供词里异口同声说,之所以会有巨大的税粮缺额,是因为税粮很难收上来。但朱元璋拒绝承认这一点,他在谕旨里如此定性这批中央官员的供词:

罪已分明,及其问赃下落,尚恶不已,为此掩其杀身之计,不将实寄所在供招,太半妄指平民为实。[《禁戒诸司纳贿诏》,洪武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洪武御制全书》,第265页。]

大意是:这批罪大恶极之人,被追问赃物下落时,仍在继续作恶。为了逃避杀身的惩罚,不但不肯将赃物的真实窝藏地招供,反而集体推脱,说问题出在民众没有把税粮缴上来。

然而,朱元璋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问题确确实实出在了他制定的税粮额度过高,已让民众负担不起。他在追赃问题上一味压迫各级官员,各级官员会去压迫谁,是可想而知的事情。《大诰》里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意味深长的案子:大名府开州的州判刘汝霖,是一名“耆儒”,也就是年高德劭的儒者。朝廷将北平布政司贪污的赃款一级级往下追查,落到开州时,“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也就是开州的官吏罗从礼等人被认为要负责上交一万七千贯的赃款。刘汝霖在执行追赃工作时,没有直接去找罗从礼等人,而是“帖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曰:‘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御制大诰·开州追赃第二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59—760页。]——刘汝霖的做法,是下发文件到乡村,让民众缴纳钱钞,来补足朝廷的追赃数额;文件里有责备民众“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这样的话,还对民众实施逮捕关押,逼迫他们缴纳钱钞。

刘汝霖被朱元璋下旨,公开处斩于开州的市集之上。在叙述这桩案子时,朱元璋一直着力于渲染刘汝霖的罪恶,但从这种渲染里,仍透露出了一些反常的信息。比如罗从礼这些开州的官员既然已被朝廷定性为贪污犯,政治前途已经完了,大概率要充军发配乃至掉脑袋,刘汝霖为什么不选择从他们身上把赃款榨出来?再如,地方政府要敛财,可以捏造许多“合理”的名目,刘汝霖下发到乡村的文件,却公然写明这次收钱是为了补足朝廷的“追赃”,他是白痴吗?《大诰》里不经意存留下的这些反常信息,只有与“朝廷所谓的追赃额度,很大一部分其实属于百姓的未缴税粮”这一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变得合理起来。

“刘汝霖案”中的这类反常情节,在《御制大诰》里随处可见。比如,朱元璋讲,陕西的追赃情况是:入狱的赃官赃吏已经“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匹等项”,也就是依照朝廷的办案思路与刑讯期望,招出了自己的赃款赃物寄存在哪里。朝廷让陕西方面“各照姓名坐追”,按供出的名单挨家挨户去追缴。结果却是“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御制大诰·陕西有司科敛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53页。]——陕西的省、府、州、县官员,并不按招供名单追赃,反向本省百姓要钱。朱元璋痛斥陕西全省官员“害民无厌,恬不为畏”。但问题是:如果照朝廷提供的赃款赃物寄借名单,可以顺利完成追赃任务,陕西的这些大小官员,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在牢里的、在名单上的那些“民人官吏”,他们的人生很明显已经走到了尽头,陕西的大小官员有什么必要拿自己的前途去冒险,继续维护他们吗?陕西的“布政司、府、州、县”全都脑子不好吗?

再如,在朝中担任通政司经历的张梦弼,被认定与在老家的父亲同谋“私递赃私”。朝廷审讯得到具体的寄借赃款赃物的名单后,就让山西沁水县去追赃,结果却是该县的县官朱坦等人“不于本家追取,一概以为营计,科敛吾民,扰动一县,代奸陪赃”[《御制大诰·张梦弼私递赃私第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55页。],不但没有按名单去追赃,反向本县百姓摊派。通政司是朱元璋设立的一个呈转四方奏章的中间机构。无论是哪里来的奏章,都送到通政司,再由通政司传递到朱元璋处。这个机构的核心作用,是为了削弱中书省的相权,让朱元璋可以畅通无阻地掌控所有奏章。但是,在整个洪武时代,通政司只有传递奏章的义务,没有拆封任何奏章的权力。所以,通政司并不是什么炙手可热的权力部门,“通政司经历”更只是该部门下的一个很小的办事官。可想而知,沁水县的官员,实在犯不着拿自己的前途冒险,来维护人生已走到尽头的张梦弼父子。那他们为什么不按名单追赃?除非这些官员脑子不好,否则唯一的解释便只能是:按名单追赃,远不能凑足朝廷指定的赃款赃物额度。

朱元璋的权力无远弗届。他能杀掉一个刘汝霖,也能杀掉一千个一万个“刘汝霖”,但他没有办法杀光所有的“刘汝霖”,因为正是他自己在源源不断地制造“刘汝霖”。于是,结果便成了朱元璋所言的“朝廷著追某人寄借赃钞,皆不于某人处正追,却于遍郡百姓处,一概科征代陪”[《御制大诰·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73页。]——朝廷命令地方政府向某个具体的贪官追赃,然后地方政府几乎全部选择将“追赃”的款项摊派给本郡百姓。自然,这被剥削摊派的本郡百姓,又以具体负责税粮征收的粮长和富户为主。天下中产之家,遂因此全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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