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郭桓案扩大化的根源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洪武十八年(1385),这种猜疑第三次大爆发,酿成了规模更大的“郭桓案”。

该案的起因,是监察御史余敏、丁廷举等向朱元璋告发,说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人,与负责户部日常工作的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舞弊贪污,侵盗了朝廷的官粮。深入调查下去之后,朱元璋得出一个结论:以郭桓为首,明帝国内部存在着一个巨型贪污集团。

在《御制大诰》里,朱元璋说,天底下“造罪患愚者”莫过于郭桓,此人盗卖的粮食规模极大,“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之前担忧老百姓们不敢相信,所以在公开张贴的榜文里只写了七百万石这个数据。事实上,郭桓和以他为首的贪污集团,这些年里贪污掉的钱粮,“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我大明朝“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御制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71页。]

“二千四百余万精粮”是个什么概念?

洪武时代明帝国的夏税秋粮收入,共计二千九百四十三万石[《罪惟录》卷十《贡赋志》,第717页。]。也就是说,按朱元璋认定的数据,以郭桓为首的这个巨型贪污集团,几乎吞掉了明帝国一年的夏税秋粮。附带一提,明朝正德时代,“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额派的夏税秋粮,大约二千六百六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余石”[《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百五十四《国用部·论食货》。转引自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6页。]。洪武时代甫历大乱,人口与耕地均处在恢复期,夏税秋粮的征收额度却高出正德时代约三百万石,可见朱元璋对民力的汲取,是相当严酷的。

相比“空印案”与“胡惟庸案”,“郭桓案”有两点不同。第一点是:“空印案”与“胡惟庸案”可谓纯粹的冤案,“郭桓案”则属于严重扩大化。

朱元璋在《大诰》里说,郭桓等在检查浙西衢州、金华等地的秋粮征收时,“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御制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71页。]。这项指控或有一定的根据。毕竟,户部是一个专管钱粮出入的部门,郭桓又在户部工作多年,完全没有任何经济问题的概率很小。但是,朱元璋统计贪腐数据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据《大诰》里的自述,他是这样算的: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贰百万石,余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己。[《御制大诰·卖放浙西秋粮第二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58页。“郭桓案”后,朱元璋下令全国采用中文大写数字进行账簿记录,故该条文字涉及数据时,亦使用了大写数字。]

意思是:浙西的秋粮,按政府额定的数字,是四百五十万石。郭桓等人收入国库的,只有六十万石粮食和八十万锭宝钞,这些宝钞按当时的价格可折算为二百万石粮食。也就是还剩下一百九十万石粮食没有入库。朱元璋遂据此认定,这没入库的一百九十万石粮食,是郭桓与浙西的地方政府官员一起合作舞弊,贪污掉了。

《大诰》里说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了“二千四百余万精粮”,也是这样推算出来的。

然而,现实中的税粮征收工作,并不按照朱元璋这种简单粗暴的逻辑运作。

明代的农业税,分为夏税与秋粮两块,既交实物,也交钱钞。明代的耕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税赋标准并不相同,官田要承担的赋税,往往远重于民田。按《明史·食货志》记载的一般情形,官田每亩税赋是“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比官田“减两升”,重租田(被政府认定的肥沃之田)是“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被官府抄没的田地)是“一斗二升”[《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第1896页。]。这种一般情形是就全国而论的,在涉及“郭桓案”的江浙地区,情况要更为复杂,官田要承担的赋税也更为沉重。

说情况复杂,是因为这一地区被朱元璋认定为天下最富庶之地,且又是元末张周政权(张士诚)的核心地带。张士诚被灭后,朱元璋将该区域内原张周政权官员名下的大量田地没收为官田;之后,朱元璋又屡次发起运动,致力于消灭该地区的富户(或强制迁徙或人身消灭),又有大量民田被纳入官田。结果便是苏松江浙一带的官田比重极大,比如洪武十二年(1379)的数据显示,苏州府的田地总数是六万七千四百九十顷有余,其中官田是四万六千五百四十四点四七顷,占比高达百分之六十九[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税赋·田亩》,《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425页。转引自吴建华主编:《苏州通史:明代卷》,苏州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0页。],其中有约四分之一(一万六千余顷)属于税粮负担最重的“抄没田”[《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上”。转引自葛金芳:《中国近世农村经济制度史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02页。]。这种高占比,正是朱元璋所希望达成的效果——政府直接掌控的富庶田地越多,能汲取到的钱粮物资自然也就越多,明帝国的安全系数也就越高[《明史·食货志》将这种现象理解为“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以历史恩怨来解读历史,虽有依据(朱元璋曾实施过先投降地区税额低于后投降地区的歧视性政策),但似未触及事情的本质。]。与官田的高占比相配套的,是税赋额度的剧增。洪武十二年,苏州府的夏税秋粮,较之张士诚的时代已翻倍不止。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平均每亩田征收米麦高达二十八点五升[《苏州通史:明代卷》,第44页。],相当于一般民田的八到九倍。苏州府九成以上的税粮来自官田,整个江浙地区的情况也大体相似。

如此沉重的官田税赋负担,按正常手段去征收,显然是根本不可能完成征税任务的。朱元璋理应知道这一点。洪武二年(1369),苏州府有超过三十万石税粮没有征上来。户部请求朱元璋惩办相关官员。朱元璋先是讲了一番苏州百姓也不容易之类的漂亮话,且下旨免去了苏州三十万五千八百石秋粮。但随即,他便开始频繁更换苏州知府,目的是找到一名能将税粮足额征上来的酷吏。于是,洪武三年正月派至苏州的新知府陈宁,就祭出了用烧红的烙铁来催逼百姓交粮的残酷手段,陈宁本人因此得了一个“陈烙铁”的外号[《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戊戌。]。朱元璋之所以选派陈宁去苏州,是因为陈宁之前在松江知府任上,以同样严酷的手段催逼税粮,颇见成效——洪武时代,松江府的税粮额度是一百二十万石,因负担太重,绝大多数时候“岁征曾不及半”。[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转引自田培栋:《明史披拣集》,三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与“郭桓案”直接相关的浙西地区,同样是高税负的重灾区。《明史·食货志》里说,“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第1896页。]。每亩官田纳税二到三石,意味着正常年景下一亩水稻的全部产出都要交给朝廷,耕种者所能留下的只有正常水稻季之外的杂粮出产(双季种植会降低亩产,同样所余甚少)。自然,无论派出怎样的酷吏,这种高税额都不可能完成,当农民无法在土地上维持生计时,他们就会抛弃土地成为流民(这也是洪武时代农民暴动多达两百余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不得不下旨,对江南地区的税负额度略做了一些下调:原来每亩缴纳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去十分之二;每亩缴纳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减至征收三斗五升。即便如此,民众的沉重负担,仍然没有得到本质性的改变。以湖州府的乌程县为例,该县在元代至正年间(1341—1368),每年的秋税粮是九万三千三百四十五石;进入洪武时代(1368—1398)后,陡增至二十一万二千零二石[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耕地没有增长,人口在战乱中大幅减少,百姓们在洪武时代要承受的赋税,较之元末却已增长了一点二七倍之多。税粮拖欠,也就成了江南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郭桓案”里的浙西秋粮为何只有二百六十万石收入国库,还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以常理推断,这缺额里的一百九十万石粮食,大部分应该是没有能够征收上来,少部分缘于征收运输过程中的鼠雀消耗,官吏们的贪污腐败自然也会有(这几乎是必然会存在的现象),但绝不会是造成一百九十万石秋粮缺额的主要原因。

朱元璋将地方官府的行贿及郭桓的受贿,与贪污掉一百九十万石秋粮挂钩,殊不知还存在着另一个更大的可能:地方官府给郭桓塞钱,其实是为了换取朝廷不要过度严酷地追索这一百九十万石未能征收上来的税粮。按朱元璋的说法,郭桓所得是五十万贯钱,五十贯为一锭,也就是受贿了一万锭宝钞。朱元璋还说,当时八十万锭宝钞等同于二百万石粮食,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欠的一百九十万石粮食,相当于七十六万锭宝钞。行贿一万锭宝钞,以换取七十六万锭宝钞的税额不被严酷追缴,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件划算的事情;对郭桓来说,也是一件可以接受的事情,毕竟江南地区在洪武时代,几乎每年都没有办法征足额定的沉重税赋。但若是行贿一万锭宝钞,旨在贪污掉价值七十六万锭宝钞的粮食,这数额差距就太不符合常理了。而且,《大诰》里也没有郭桓与地方官府私分粮食、各得多少的记载。

朱元璋绝不会承认,是自己制定的高剥削政策,将底层民众逼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郭桓案”发生之前,并非没有人指出过这种高剥削政策有问题。比如,苏州知府金䌹(又作炯)认为,“全府税粮,官、民田轻重悬殊,相去有十倍者”,希望朝廷将之统一到同一水准,以便于征税并刷新吏治。该主张得到了时任户部尚书滕德懋的支持,金䌹遂正式上书朱元璋。朱元璋看到奏章后的第一反应,不是金䌹说得有没有道理,而是让人去查金䌹家中民田和官田的比例,结果发现官田多于民田(金䌹是浙江嘉兴人,当地官田本就多于民田,金䌹家中官田比民田多是很正常的事情,当地大多数百姓名下的官田多于民田),朱元璋遂以此为借口,给金䌹扣了一顶“挟私自利”的帽子,将之公开诛杀于苏州城的乐桥之上,以恐吓当地百姓。赞同金䌹主张的户部尚书滕德懋,也没能逃过朱元璋的屠刀。滕德懋是苏州人,朱元璋认定他之所以同意金䌹的主张,也是在为个人私利打算。杀了金䌹之后不久,朱元璋便为滕德懋寻了一桩盗取军粮十万石的罪名,将之腰斩。朱还派人将滕德懋的妻子王氏逮捕,当庭审讯她:“若夫盗粮十万,当死,汝何言?”(你丈夫贪污军粮十万石,按律当死,你有什么想说的?)王氏不服,回答道:“是固当死!盗国家如许钱粮,而不以升斗养妻孥乎!”(确实是该死。盗取了国家这么多粮食,居然不拿个一升半斗回来赡养妻儿子女!)朱元璋追问:“尔何食?”(你吃的是什么?)王氏回答:“藜藿耳。”(野菜,代指粗劣的饭菜)朱元璋大怒,命人诛杀王氏并将其剖腹,结果王氏腹中真的只有“粝食菜茹”。[同治《苏州府志》卷七十九《人物志·吴县》,《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9》,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同治《苏州府志》卷一四六《杂记三》,《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10》,第703页。]

朱元璋虽不得不承认滕德懋是个被误杀的“清忠”之人,但他没有变更政策。相反,在“金䌹与滕德懋事件”之后,他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江浙苏松之人不可以再做户部之官。他始终固执地认为江南地区的粮食犹如海绵里的水,只要大力压榨总是有的。在洪武十八年(1385),他也仍然非常笃定地认为,明帝国之所以难以征收到足额的税粮,全因内部存在着一个以郭桓为核心的巨大贪腐集团。

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支配下,“郭桓案”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严重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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