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法律的悖论 作者:罗翔 |
||||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客观联系。几乎在所有复杂的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因果关系判断的深不可测。 一、离奇的跳车案 2020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发生争吵,坐在后座的妻子李某打开车门跳了下去。裁判文书显示,二人争吵的原因是妻子想要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王某发现妻子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某是头部落地,颅脑严重损伤导致当场死亡。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王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刘家杭:《想吃火锅被拒,妻子生气跳车身亡!丈夫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法院这么判》,载微信公众号“上海法治报”2023年2月5日,https://mp.weixin.qq.com/s/kL9oQx-Q1Bq-Wk1rQMdZrg。]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争吵与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首先,因果关系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这件事一定是危害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它不能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的通常行为。 张一扎小人把张二“扎死”;张三用余光把张四瞥死;张五劝张六参加大胃王比赛,把他撑死;张七让张八坐飞机,希望飞机掉下来,果然飞机失事。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因为这些都不属于危害行为。在李某跳车案中,争吵行为一般不宜认作危害行为,因为夫妻间吵架比较普遍。但如果在吵架时动手,那可以视为危害行为。 其次,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后者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妻子张九放火烧家里废弃的茅草屋,结果丈夫张十跑进火海,因为他的私房钱全部藏在茅草屋里。张十被火烧死,张九和张十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但是,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这么看,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好像也有合理之处。但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 相当因果关系说对条件说进行了一定的限定。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要进行一定的筛选,也就所谓的相当性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其实就是一种概率判断,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高概率地引发结果才具有相当性。换言之,在导致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中,选择那些在概率上看最重要的条件。所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被称为重要条件说。 比如,张三叫李四来吃饭,李四在路上被车撞死,被车撞死是高概率吗?不是的。但是张三在冬天把李四打昏在地,当晚他被冻死,那么在冬夜昏迷之人冻死的概率呢?自然就是高概率事件,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这种联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最典型的案件是特异体质案。张三用刀把李四刺伤,李四受了轻微伤,但李四有血友病,流血不止。在这个案件中,张三不可能知道李四有血友病,但这并不影响刺伤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毕竟是你捅了他一刀,诱发了他的疾病。李四有血友病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事实加上被刺伤的诱因,导致死亡概率很高。当然,有因果关系不代表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定罪量刑还要考虑主观方面有无故意或过失。 所以,大家注意到因果关系有三个前提: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那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第二,在事实因果关系上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想法。 在跳车案中,如果王某只是单纯和妻子吵架,这不宜认定为危害行为,那就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在吵架时王某扇了妻子一耳光,妻子跳车,那就需要考虑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即跳车是高概率事件,还是低概率事件。 二、因果关系是不可假设的 既然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那它就不能进行主观假设。 张三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李四在张三行刑前一分钟将其杀害。从表面上看,如果没有张三的行为,李四也会被执行死刑。于是就说李四和张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荒谬的。按照这种逻辑,任何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都可以被否定,因为人终有一死。你会发现,人的死亡一定有确定的时间点和空间点。一秒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在上述杀害死刑犯的案件中,李四的行为让张三少活了一分钟,所以当然有因果关系。 但有人提出了一个逆向型的案件:张三约李四来海滩旅行,欲毒杀他。李四兴冲冲地坐着早班车前往海滩。24小时后到达海滩,张三在烛光晚餐中将依然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李四毒死。后来发现,当李四一离开家,全家人包括五条狗都被仇人杀死。 在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邀请李四来海滩,李四可能早就死了。正是因为张三想毒杀李四,李四还多活了几天。李四是不是还要感谢张三? 这种结论当然也是荒谬的,这再次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现在看本书的同学,想一想如果你没有打开这本书,今天晚上你出去放飞自我,说不定也会有“飞来横祸”。 有一部很老的电影《生活多美好》(It's a Wonderful Life),比我们大多数人的年纪都大。每当我灰心沮丧时,就会想起这部电影。主人公乔治觉得自己人生充满失败,毫无意义,还不如没有出生的好。 乔治左耳失聪,无法参军报国,本来准备外出上学见见世面,父亲又突然病故,只能在小镇虚度一生。勉力维持的公司有一天濒临破产,乔治准备在圣诞节前跳河自杀。这时,上帝派天使来拯救他,让他了解到没有他的世界会有多么悲惨。正是因为他的正直和良善帮助了很多人,让小镇没有成为一个堕落的中心。弟弟九岁时落水,他出手相救,以致耳朵失聪;药店老板错把毒药配成治病的药,他不惜被老板痛骂也要及时纠正;为了挽救父亲的公司,他把上大学的机会让给了弟弟;他拒绝了十倍高薪的诱惑,让小镇的居民都住上了物美价廉的新房。 这部电影始终提醒我,我们没有能力假设因果关系,我们无法回到过去,也无法预测未来,只能把当下作为礼物(present),做好此时此刻的事情,每个人点滴的善意都会让世界更美好。 因此,刑法理论认为,“假定的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没有意义,它会让人误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纯粹的假定。 三、因果关系又必须假设 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一个小问题,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比如,在张三瞄准开枪之前,王五突然想起女友和他分手的伤心之事,跳河自杀。 不要以为这只是理论上的无稽之谈,现实中的过失犯罪情况更为复杂。2019年10月10日傍晚,无锡一处高架桥桥面侧翻,有车辆掉落,侧翻的桥面压住了底下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3死2伤。次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侧翻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司机的超载和桥梁倒塌有因果关系吗?如果大货车不超载,桥梁就有可能不倒塌吗?你能回到过去去假设这一切吗?毕竟发生的就已经发生了。 在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你都会听到类似的辩解。被告人张三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发现散落在路面上的雨水井盖。但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被告人的车速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轧上井盖后失控,致其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张三违反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因此导致了事故发生。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超速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求做一个侦查实验,我们在同路段用同样的速度开车,测算一下车辆的运动轨迹。比如安排无人驾驶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计算机上建模处理。 法官会接受这种辩解吗?会同意进行这种侦查实验吗?估计不会。 十多年前,我曾经碰到一个案件,甲、乙、丙、丁四人准备敲竹杠,打算两辆车左右夹击大货车司机,想逼停大货车司机。左边的车突然强行开到大货车前,想逼停司机,司机车速太快,把左车撞到沟里,车着火。右车停了下来,甲、乙两人下车准备跑去救左车中的同伙丙、丁,却和大货车司机相遇,双方对打起来。最终左车的司机丙爬出车外,但是同车的丁因火势太大被烧死了。 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如果他不阻碍救火,丁就不会被烧死,司机说自己不知道车里还有其他人。公诉机关认为,如果司机知道车里有人,那就是故意犯罪,既然不知道车里有人,那至少是过失致人死亡。这里的问题是,有证据显示,当时火势非常之大,如果司机不和他们打斗,甲、乙就能及时救出丁吗?你觉得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关于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判断路径。 一种是危险升高理论,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社会禁止的危险,不包括社会容忍的危险,后者并非法律上的危害行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世界,危险和机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危险就没有机遇。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技术肯定有危险,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危险,只能禁止社会所不容忍的危险。比如,张三开发了一款自动驾驶技术,其算法规则是保高不保矮,保富不保穷,保官不保民。智商120的和80的乘客,可以牺牲80的去保护120的,985的和211高校的学生,可以牺牲211的去保护985的,这种算法规则制造的危险就是社会生活无法容忍的。 第二种立场则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张三的老婆罹患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拿着刀砍张三的岳母,张三没有制止,反而幸灾乐祸,打开某站看短视频,最后岳母倒在血泊中。作为监护人的张三,如果及时制止妻子的行为,不至于酿成大祸。张三没有制止的不作为行为就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可能性的判断总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疑点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的理论。 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 第三种立场是一种折中性的理论,也被称为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就是按照概率法则进行判断,如果履行义务,如张三超速案中,如果他当时不超速,较大的概率不会发生死亡结果。这其实是对英国哲学家休谟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按照休谟的立场,任何已知都不能推测出未知。因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描述性的,是对已知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或者说,任何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概率性推测。 法院最后采取折中说,认为火势非常之大,即便不阻碍救助,大概率丁也无法被救出,所以认为司机不构成犯罪。 四、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看来,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似乎又必须假设。休谟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我们所有的因果概念只是向来永远结合在一起并在过去一切例子中都发现为不可分离的那些对象的概念,此外再无其他的因果概念。我们不能洞察这种结合的理由。我们只观察到这件事情自身,并且总是发现对象由于恒常结合就在想象中得到一种结合。当一个对象的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我们立刻形成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因而我们可以给意见(opinion)或信念下一个部分的定义说:它是与先前一个印象关联着或联结着的观念。”[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7页。] 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不是靠理性推导出来的,是靠相信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来的,它存在于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事实进行客观归责。 之前我们说过惩罚的主要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但是,这显然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 比如,劫匪劫持人质,某警察出于恶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人质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社会公众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根据我们的朴素情感,如果一个行为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那就应该认为是此行为导致了结果,而不能无限地追溯到先前条件,鸡生蛋蛋生鸡无穷匮也。 张三叫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一个张三遇到这类情形也只会感到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回顾刚才那几起案件,其实都是一种经验判断,看这种经验事实发生的概率高低。如果概率很高,比如超载导致桥梁垮塌概率很高,而且不违背科学法则,也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所以具备因果关系。 又如前述交通肇事案中超速行驶的张三,如果超速与导致死亡的结果是高概率事件,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当然就存在因果关系。再如拒绝救火案,当时火势非常之大,甲、乙能够救出丁的可能性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货车司机与甲、乙斗殴这种貌似的耽误行为对丁的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很难判断,但是不能因此抛弃因果关系的认定,让“罪与非罪”成为纯粹的运气。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件,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被控某种与道德罪过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其实很多人都做过类似的事情,很多地方也不认为是犯罪。只是因为他运气不好,被控犯罪。他很难接受与理解,我告诉他一段斯多葛学派(Stoicism)的话,希望能够安慰他:“在恶劣和不义的人群中生活,要懂得认命。最坚固的良善必须建立在全然的漠视上面,并且认为这世上的一切都是虚幻无常的。”但是我内心知道,如果定罪量刑完全取决于命运的安排,这多多少少是对我专业的嘲讽。刑法理论是有价值的,我始终把正义放在洞穴以外的理念世界,容忍洞穴之内现象界的一切荒诞与不义,这种不义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有瑕疵的正义。 因果关系就是一种经验判断,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去任意回溯过往,创造一个不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似乎又必须要进行假设,因为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判断,它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判断,只是一种经验上的把握。 五、所有的讨论都是以偏概全 每次和人介绍我是湖南人,他们本能的反应就是不可能。因为你的身高不像湖南人,你的口音也没有“呋喃”腔。这就属于过于匆忙的普遍化,也就是以偏概全,我们认识到的经验总是有限的。从逻辑上来说,只要不是数学运算,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以偏概全。其实数学运算也只是一种循环论证,一加一等二,这只是从已知得到已知,两个一加起来本来就是二,二也可以拆成两个一,数学运算无法从未知推导出已知。 人类的逻辑思维,无论是归纳法还是演绎法都天然具有短板,都只是以偏概全的一种方式。 归纳法自然是经验的归纳,但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太阳每天从东边升起,我们都曾经深信不疑,因为这符合我们每天的观察。后来发现是地球围绕太阳转,有升有落的是地球,而不是太阳。 演绎法同样不稳定。大学时上逻辑课,老师给我们讲演绎逻辑,经典的例子是所有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但是,你见证过所有人的死亡吗?难道人工智能不可能让人长生不老吗?那吃了唐僧肉肯定可以长生不老吧?你笑说那是迷信,又怎么确信自己不是迷之自信呢?所以,“人都会死”这个大前提其实是通过经验归纳出来的,而归纳法一定有短板。 既然所有的讨论都是以偏概全,那么我们就应该欣然接受以偏概全的思维吗?这就像每个人都无法做到彻底真实,说人虚伪总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我们就应该欣然接受虚伪的人生观吗?这显然是错误的,人类的有限性体现为我们主要是靠或然性生活,我们很难完全依靠必然性生活。张三和李四结婚时,相信会白头偕老,但这种相信只是一种或然,而非必然,如果李四要求张三必须证明,那张三恐怕到白头了也证明不了。所以,关键是看概率的大小,如果是大概率,这种偏就偏得不多,如果是小概率,那这种偏就偏得有点多。虽然从绝对角度出发,所有没有达到绝对值的概率好像都有点偏。 法律人有时喜欢用数据说话,就是为了从概率上获得一种或然性的认识,避免太过以偏概全。比如,很多人一提起犯罪,可能就是杀人放火,或者贪污贿赂。这其实并不符合统计数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5年来判处罪犯776.1万人,其中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占比3.36%;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占比3.53%;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占比5.7%;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行受贿合计占比1.96%。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载最高人民法院网2023年3月8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1381.html。] ![]()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当然你也可以说一切都是以偏概全,我拒绝倾听,我只听我喜欢的结论。但公平适用所有人的法律,不能拒绝倾听。 总之,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或多或少有缺陷,我们都是在偏见中成长,人类所有的见识都有偏颇的成分。公共讨论的意义,就是让我们在对立的立场中纠正自己的偏见,至少对我而言,倾听比言说可能更重要。 想一想 牙医张三为患者实施了一次在全麻醉的情况下拔除其两颗臼齿的手术,结果导致患者在麻醉的过程中因心脏衰竭而死亡。患者在手术前曾告知张三自己的心脏有些问题,但张三并未按医疗规章的要求请内科医生对患者实施检查。事后证明,常规的内科检查其实无法发现患者的心脏疾病;但如果进行了内科检查,由于该检查必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故起码可以使患者的死亡向后推迟数小时甚至数日。 张三和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另外一个问题是,李四被张三强暴,数日后跳楼自杀,张三和李四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
||||
| 上一章:刑罚:... | 下一章:对向犯... | |||
|
邮箱:yuedusg@foxmail.com Copyright@2016-2026 文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