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最早的“中央巡视”制度

不变与万变  作者:葛剑雄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经过几次成功的开拓,汉朝的疆域北至阴山,南至今越南中部,东至朝鲜半岛中部,西至今甘肃敦煌,全国设置了百余个郡级行政区。三年前,又堵塞了已经泛滥二十三年的黄河决口。两年前,汉朝的军队进入西域,攻破车师国(国都交河城,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俘虏了楼兰国(国都扜泥城,在今新疆尉犁东罗布泊西北孔雀河北岸)国王。汉武帝连续多年在国内巡游,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北巡。元封五年又南巡至九嶷山(今湖南宁远县南),又北至琅琊(今山东青岛市东南)。就在这一年,汉武帝设置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职位——部刺史,并且任命了首批十三位刺史,命他们立即行使职权。从此这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

原来,汉武帝发现,在如此广阔的疆域内,朝廷要同时管理全国百余个郡级单位,往往力不从心。由朝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监察的有一百多个郡级地方长官,往往没有办法了解到他们的具体情况,更不可能及时地进行检查。因为按照正常程序,只能是他们主动上报,县报到郡,郡直接报到朝廷。如果要朝廷同时监察管理这么多的郡级官员,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实际上是鞭长莫及。例如,要将一件军事公文从首都长安送到敦煌郡治敦煌县(今甘肃敦煌市),单程最快是四十天,往返就得八十天。而很多郡治与长安的距离比敦煌更远,道路状况更差。

特别是对这些郡级官员的实际政绩和个人操守,更难进行有效的督察。但如果要在郡以上再增加一个管理层级,就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员和开支,成本太高,而且会影响中央集权体制的效率。所以汉武帝将全国除首都周围的七个郡级政区外,分成十三个部,分别称为豫州、兖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凉州、益州、荆州、扬州、交趾、朔方。每一个部派一位刺史去巡察境内的地方官吏和强众豪族,称之为“十三刺史部”,简称“十三部”。由于其中十一个单位都是用此前流传的州名命名的,又称为“十三州刺史部”或“十三州”。首都附近的七个郡级单位由朝廷直接管理,称为“司隶校尉部”,因督察方便,就不另外派人了。

刺史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总的任务是“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即巡视每一个郡级单位,考察了解行政治理的状况,根据官员的能力提出提拔或黜退的意见,审定纠正冤狱。但对巡视的范围严格规定为“六条”,不属于“六条”的事不许巡视。

哪六条呢?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也就是检查当地的豪族、富户占有的田地与住宅是不是超标,有没有利用强权去欺凌弱势,依仗人多势众欺压少数。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就是直指那些郡守、都尉,即每年享受二千石俸禄这个等级的官员,检查他们有没有不遵照政令,不守法制,有没有假公济私,或者利用公文法律为私人谋利益,曲解诏书牟利,有没有侵犯百姓的利益,有没有非法敛财,贪赃枉法。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检查地方官有没有不及时处理冤狱,或者找借口杀人,发怒时滥用刑罚,高兴时任意赏赐,有没有用苛刻烦琐的手段剥削普通老百姓,为老百姓所痛恨,或者利用山崩、地震等自然现象伪造灾异,虚报祥瑞,散布流言,蛊惑人心。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检查地方官在推荐贤良、人事任免或者考核评比官员等方面有没有不公正的地方,或者有没有偏爱自己的亲近,提升这些人,挡住了那些贤能人的晋升道路,或者选了不中用的人。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矛头指向官二代,检查郡级官员的子弟有没有利用官员的权势,或者利用这样的家族背景在官员的职权或辖区范围内为人请托、说情。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检查地方官有没有违法降低标准,依附讨好地方上的豪强,接受他们的贿赂,破坏损害正常制度和政令。

可见“六条”主要是对针对地方官和他们的子弟,查他们有没有腐败,有没有假公济私,违法乱纪,有没有和地方上的豪强勾结。而且严格规定,不是“六条”的范围,是不许刺史去巡视、监察和追查的。一方面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另一方面也防止他们利用皇帝的权威干预、影响正常的行政系统和日常行政事务。

在制度上也有很巧妙的设计——位轻权重。刺史的行政级别不高,俸禄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一个大县的县令,也就是“县处级”干部,但他们的督察对象是二千石,相当于“正省级”。由于他们本身级别不高,除了皇帝给他们的特殊职权以外,没有其他职权,也不能去干预级别比他们高得多的郡守的正常行政,但他们有一个最重大的权力,就是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给“二千石们”极大震慑。刺史不能与“二千石们”平起平坐,也不能取代二千石级别的郡守、都尉的职责,却能使“二千石们”胆战心惊。

刺史部的成效是显著的,原来地方官的这些行为,除非他们自己在上报时不小心流露出来,或者朝廷在他们上报的材料里发现了矛盾,找到了纰漏,否则朝廷无法了解真相,更无法查处。因为在当时,信息的传递相当困难,特别是要把地方官和豪强的实际情况传到朝廷,传到皇帝那里,几乎是不可能的。郡级官员的下属或当地民众向朝廷举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他们能有足够的财力承担长途旅费,要合法地离开当地进入长安也需要有地方官的批准。史书上记载的直接向朝廷举报郡级官员成功的例子极少,一般都是朝廷正好有这样的需要。

如果在郡以上再设置一个常设的行政机构,不仅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起不到巡视、监察的作用,反而在中央集权体系下增加了一个层级,影响了行政效率。

正因为如此,刺史部只是划出了一个范围,规定每一位刺史巡视几个郡,却不是在这几个郡上面设立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只能“永远在路上”,这个郡巡视处理完了,就得去另一个郡,没有赖在那里的理由,很难与其中某一个郡形成利益关系,也不会因为久驻一地而提高当地的行政地位。

到了东汉,刺史制度发生了变化。刺史有了固定的办公地点,常驻在某一郡的治所,或者在其中某一个城市。这必然减少了刺史巡视的次数和时间,刺史更多地依靠下面的汇报,而不是自己亲自调查处理。他们的驻地的行政地位因此而大大提高,实际成为这个刺史部的行政中心,超过了其中任何一个郡。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原来在刺史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的同时,郡向朝廷报告的制度继续存在,是双轨制,而且刺史的报告内容限于“六条”,不能取代郡守的报告。东汉时双轨合并为单轨,规定郡守只能通过刺史上报。名义上刺史只能转报,但转报什么、何时转报、如何转报决定于刺史。既然刺史垄断了报告权,郡守的实际地位就降为刺史的下属。

尽管名称没有变,此刺史已非彼刺史,巡视、督察的功能逐渐为行政管理功能所取代。

东汉后期,外患内乱频繁,单独一个郡很难对付,需要集中相邻几个郡的人力财力,统一调度方能有效。刺史部正好适应需要,于是刺史成了州牧——名副其实的郡以上一级的行政长官。牧,就是牧民,像牧羊人管理羊群那样管理百姓。州牧的驻地成了郡上一级的治所——州治。从秦始皇开始实行的郡县制是两级制,朝廷以下设“郡—县”两个层级,到这时演变为三级制,朝廷以下设“州—郡—县”三级,以后成为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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