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养问题

弃夫潜逃  作者:马钊

1943年早春,人力车夫郭锡厚一家倍感生活困难。同年早些时候,北平市面上的面粉价格上涨70%以上。伪政府下令定量供应面粉、玉米面和小米,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粮食危机。措施尚未奏效,伪政府又发放了新的货币,加剧了市场波动。在这一系列经济危机的影响之下,郭锡厚与妻子郭杨氏“家境寒苦”。3月下旬的一天,邻居李郑氏到郭杨氏处串门。二人闲谈间,话题转到郭杨氏的生活上。李郑氏说可以帮郭杨氏“在外另给代为找主”,只需郭锡厚“写一离婚字”即可,还允诺给他40元作为补偿[从1912年到1949年,在北平流通的主要货币是银元(1912—1935)、法币(1935—1937,1945—1948)、“联银券”(1938—1945)和金圆券(1948—1949)。]。郭杨氏听闻颇为动心,于是叫醒了在隔壁房间睡觉的丈夫。郭锡厚听了李郑氏的话,“因颜面攸关,峻拒不允”,并立即将她“逐出院外”。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生活似乎一切照旧。郭锡厚照常外出拉车挣钱,郭杨氏则留在家里照顾年幼的孩子。4月9日,郭锡厚收车回家,进门后发现妻儿没了踪影。回想起几天前发生的事情,他担心妻子可能是带着儿子离家出走了。于是立即跑到警察局报案,并指认邻居李郑氏就是唆使妻子离家出走之人。两周后,警方找到了郭杨氏与孩子。4月24日,郭锡厚到法院起诉李郑氏诱拐郭杨氏弃夫潜逃。[北平伪地方法院,J65-7-3123,李郑氏,1943年。]

出庭受审之际,李郑氏矢口否认自己诱拐郭杨氏。她辩称此案一切起因于郭杨氏向她哭诉丈夫郭锡厚“不养”(即不能养家),所以提议“代为找主”,以解决其“生活困难”。在战时的北平,许多妇女为了获得经济保障而选择弃夫潜逃,确切人数难以统计。类似郭杨氏这样因生活困难而离家出走的,还有在法官质询下借“不养”来自我辩解等,都是弃夫潜逃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如“无有生活”“生活无着”或“不顾生活”等表述频繁出现。据白凯(Kathryn Bernhardt)对这一时期离婚案件的研究显示,多达51%的妇女是因为供养问题而提起离婚诉讼[Kathryn Bernhardt(白凯),“Women and the Law: Divor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黄宗智),p.206.]。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战争、日本占领和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经济波动、情感纠葛和家庭完整这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到1943年,日本占领北平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此时日本军队已控制了华北的主要城市。尽管政治统治尚且稳固,日伪当局却无法化解日益恶化的经济危机,这既削弱了伪政府的财政基础,也影响了市民的生计。伪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当时物价飞涨。例如,麦粉的零售价从1937年到1945年上涨了近4300倍,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普遍上涨[直接税局北平分局,J211-1-4,“北平批发物价指数调查表”,1945年。]。日伪统治末期情况更糟,从1945年8月到12月,仅4个月物价几乎上涨了10倍,纸币发行的数量翻了一番[Arthur Young(杨格),China's Wartime Finance and Inflation,1937-1945,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303-304.]。在日本投降、国民党接管后,恶性通货膨胀才暂时停止。但1946年物价再次上涨,然后直线飙升,直到1949年初解放军入城,情况才有所改善。

迄今为止,对中国战时通货膨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20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统治后期,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危机与政治溃败。历史学家认为,经济危机在国民党政权的覆灭中起了关键作用,并促成了共产党在1949年的全面胜利[有关抗日战争和国民党统治最后几年通货膨胀的政治后果,参见Arthur Young, China's Wartime Finance and Inflation,1937-1945;Shun-hsin Chou(周舜莘)The Chinese Inflation,1937-1949,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3;Lloyd Eastman(易劳逸)Seeds of Destruction: Nationalist China in War and Revolution, 1937-1949(《毁灭的种子:战争与革命中的国民党中国(1937—1949)》),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其实早在解放战争爆发之前的日伪统治时期,通货膨胀就已经开始并日趋恶化。更重要的是,通货膨胀不仅仅是一个货币政策的问题和经济低迷的表现;如贝恩德·韦迪格(Bernd Widdig)在《魏玛共和国的文化与通货膨胀》(Culture and Inflation in Weimar Germany)一书中所描述的,通货膨胀代表了“一个宏大的隐喻,呈现了巨大的文化危机和心理混乱,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态度”[Bernd Widdig, Culture and Inflation in Weimar German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1.]。本章聚焦于底层妇女在通货膨胀和战时物资短缺双重压力之下的个人经历,试图探究郭杨氏和李郑氏这样的女性,她们是如何应对衣食无着的困苦生活,又是如何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磨难的。经济压力给她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安全感、不确定因素,以及各种焦虑反应,这些感觉与因素共同构成了妇女日常生活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也为她们的生存手段提供了合理解释。同时,妇女的生存手段也塑造了男女两性对一系列问题的理解方式,比如:妇女如何获得生计来源?当生活陷于困境之时,她们将何去何从?夫妇双方如何确立家庭经济结构?司法审判记录中保留了妇女窘迫生活的若干片段,虽然这些粗略的记录并不一定能帮助我们对通货膨胀和贫困进行量化研究,但这些记录确实有助于我们了解经济危机如何影响并塑造妇女的日常生活。

刑事案件档案显示,战时北平持续的经济危机威胁到许多家庭的福祉,剥夺了妇女经济独立的机会。同时,经济危机也塑造贫穷妇女对家庭经济结构和家庭权力模式的理解。对她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基于供养义务的结合,而供养主要是丈夫的责任。换句话说,妇女将男性视为经济提供者,期望丈夫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并接受他在家庭事务上的权威,以换取经济保证。

清末以来的家庭改革运动着力批判了这种家庭供养概念上的等级制度[参考Olga Lang, 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46;Marion J. Levy Jr., The Family Revolution in Modern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 Glosser L. Susan(葛思珊),Chinese Visions of Family and State, 1915-1953。]。对社会改革家和立法者来说,妇女依靠男人养家糊口的观念不仅是中国家庭制度错谬的经济根源,也延续了妇女的屈从地位。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改革运动所带来的举措和新的立法等旨在促进妇女独立,并将家庭重新定义为两个平等的人在相互扶持的基础上的结合;但这一官方理想并不能反映下层社会的现实。正如我们在刑事案件档案中所看到的,战时经济危机保留了家庭等级制度与妇女的屈从地位,妇女的生存手段之一就是遵从家庭等级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北平的下层妇女选择弃夫潜逃,并不是意图挑战家庭权威与等级制度,而是抗议丈夫未能履行其经济义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战争和经济危机之下,这种等级制度也给丈夫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建立自己的家庭权威,丈夫必须向依赖自己的配偶提供经济支持。因此,当外部环境削弱了他们的财务能力时,许多男性会发现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危险之中。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传统的家庭等级制度强调了男性在家庭事务中的主导地位,但也使男性成为破裂的婚姻关系的受害者。

钱的问题

在20世纪早期,北平的经济沿着下行的轨迹发展。正如第一章所示,尽管市政府各个部门不断进行尝试,但这座城市从未发展出强劲的制造业经济,相反,商业和服务业却成为城市的经济支柱。正如董玥所言,地区间和国际贸易推动了当地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但二者都不得不面对反复出现的政治动荡和由此带来的持续性经济危机[Madeleine Yue Dong(董玥),Republican Beijing: The City and Its Histories(《民国北京城:历史与怀旧》),p.106.]。例如,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1911年清王朝的崩溃使经济陷入停滞。1920年代的军阀混战也经常会扰乱市场活动。1928年,这座城市失去了首都的地位,在随后的几年里,经历了政府资金和支出的巨大减少,以及“构成北平人口中较富裕部分的官僚及其家人的大量离开”[Madeleine Yue Dong(董玥),Republican Beijing: The City and Its Histories(《民国北京城:历史与怀旧》),p.106.]。经济困难造成了持续的贫困危机,塑造了城市的社会结构,也制造了城市社会问题。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学家“将贫困列为北平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是滋生其他社会罪恶的主要温床,是降低公共道德和破坏公共福利的主要力量”[Madeleine Yue Dong(董玥),Republican Beijing: The City and Its Histories(《民国北京城:历史与怀旧》),p.214.]。政府官员和社会学研究团体未找到解决北平贫困化问题的办法,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引发了进一步的市场动荡。接下来的战时经济危机只是这种长期衰退的一个插曲。这场危机几乎影响到这座城市的每一位居民,并渗透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下列举的刑事案件有助于我们了解贫困对底层妇女日常生活的巨大影响。

1932年,牛胡氏与牛光荣结婚,在北平居住。4年后,牛光荣外出当兵,驻防山东。在离开北平之前,他答应牛胡氏,会托人带回生活费供养牛胡氏和儿子。1937年7月,当日本入侵北平时,牛光荣驻扎在后方,远离交战前线。牛光荣“至[民国]二十七年上半年任分队长、连副等职,在此时期每月薪资除留个人花费外,如数寄交吾妻牛胡氏做生活之费用”。但是在1938年初,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华北的日军已经占领了北平等重要城市,并准备向南发起更大规模的进攻,与在华东作战的日军联合,夹击中国军队。在日军进攻的压力下,牛光荣所在的营奉命在山东牟平县(今烟台市牟平区)修筑防线。当日军进攻时,中国军队撤守防线,牛光荣由于“战况吃紧,陷区禁止汇兑,有钱不能寄家”。[北平地方法院,J65-13-1907,牛胡氏,1946年。]

牛胡氏收到的最后一笔生活费是5元。用这些钱,她可以买34斤机制面粉,42斤本地面粉,相当于一个成年人月平均面粉食用量的63%到78%[有关1938年北平的面粉价格,参见北平市伪社会局,J2-7-696,“历年面粉价格表”,1937—1945年。战前北平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一个成年人平均每月消费54斤食物。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北平: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社会调查部,1928年,78页。]。此外,依据甘博的研究,北平工薪家庭消费的食物通常包括麦粉和其他一些更便宜的谷物,如玉米面、高粱以及小米面[Sidney Gamble(甘博),How Chinese Families Live in Peiping: A Study of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of 283 Chinese Families Receiving from $8 to $550 Silver per Month, p. 82-83.],牛胡氏也可以用这5块钱买更多的便宜谷物。无论选择哪种粮食,牛光荣给的钱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牛胡氏的生活至关重要。

当丈夫供养不济,牛胡氏的生活开始崩溃。她先去找公公牛泉帮忙,但这位老人连照顾自己都有困难,自然无法对儿媳妇施以援手。牛胡氏只得回到自己的父亲那里,问他是否允许她再婚,未获允准。在寻求帮助的过程中,牛胡氏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以至“日受饥寒”[北平地方法院,J65-13-1907,牛胡氏,1946年。]。最后,她对牛光荣的回来不再抱任何希望,于是收拾家当离家出走。她先是找了个女人收养自己的儿子,然后嫁给了一个叫李国禄的男人。她的再婚和把孩子送养都是瞒着家人进行的,没有告诉公婆或父母。为了再婚,她甚至隐瞒了自己的真名实姓和婚姻状况。

如果说战乱的头两年已经造成了一些实际困难,那么像牛胡氏这样的当地居民很快就会知道,这只是一个开始。在未来的几年里,会有更多的混乱和灾难降临这座城市。1939年12月,伪政府开始收紧粮食供应,以应对迫在眉睫的粮食短缺问题他们实行了定量配给。由日伪扶植的“新民会”成员负责收集人口统计资料,例如指定地区的家庭数目和每个家庭内成员的年龄。根据这次人口普查,政府官员确定了每个地区的粮食配额,驻扎在每个社区的新民会小组向当地居民分发配给登记簿。人们被要求在所附的文件上清楚地写下住址所在门牌号、胡同名称和区属,并加盖个人图章[北平市伪社会局,J2-7-471,“第二次配给主要食粮品实施要领”,1943年。]。文件经新民会官员核实后,居民须带着这个登记簿和户口卡到粮店购买口粮。粮店店员在销售之前负责核对凭证,他们必须把记录提交给新成立的办公室——食粮配给所——进行审核。[北平市伪警察局外城各分局,J184-2-812,“配给所配给市民大米、面粮临时办法”,1942年。]

显然,新的抑制粮价措施效果有限。粮食价格从1939年到1940年翻了一番,这迫使伪政府实施了更加激进和严格的配给制。到1940年年中,用5元现金,在批发市场上只能买到一等面粉13斤,谷物20斤,比1938年少了七成左右(见表2.1)。与此同时,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也时断时续。3月中旬,燃料价格突然上涨。8月,猪肉供应一度中断,多家猪肉店关门数日,甚至数周[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北京历史纪年》编写组编:《北京历史纪年》,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年,341—342页。]。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日伪政府的新粮食政策是把军事需要置于普通民众的日常消费之上,北平的大米和小麦粉供应经常中断。

表2.1 北平主要食品的批发价格(1940年6月,元/斤)

弃夫潜逃

资料来源:交通银行北京分行,J32-1-133,“北平市批发特价表”,1940年6月。

1943年,新一轮的物价上涨开始。根据官方统计,到3月份,粮食价格总体上比1936年上涨了34倍(见表2.2)。由于预料到粮食短缺的问题会日益严重,伪政府进一步减少了供应。在新政策下,年龄在8岁到60岁之间的人可以领取一个单位的口粮,其余的只能领取一半的口粮[北平市伪社会局,J2-7-471,“第二次配给主要食粮品实施要领”。]。此外,在粮食中混入杂物,使粮食的质量急剧恶化。1943年春节期间,监督粮食分配的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官员们写道:“玉米面品质较低,夹杂物亦多,并有腐坏等。”[北平市伪社会局,J2-7-471,“春节配给知情表”,1943年。]由于供应持续减少,1943年7月24日,伪政府向公众推出了“混合面”,这随即成为战争苦难的象征。

表2.2 北平零售价格指数(1943年1月至3月)(基本周期:19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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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伪财政部冀察热区直接税局北平分局,J211-1-4,“北平批发物价指数调查表”,1943年。

20世纪伟大的中国城市作家、土生土长的北平人老舍(1899—1966)在其代表作《四世同堂》中生动地描述了战时的生存危机。小说背景设定在日本占领时期的北平,小说中的主人公与我们在法律文件中遇到的男女是同时代的。对于这种臭名昭著的混合面,老舍写道:

盆中是各种颜色合成的一种又像茶叶末子,又像受了潮湿的药面子的东西,不是米糠,因为它比糠粗糙的多;也不是麸子,因为它比麸子稍细一点。它一定不是面粉,因为它不棉棉软软的合在一处,而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一些谁也不肯合作的散沙。老人抓起一把,放在手心上细看,有的东西像玉米棒子,一块一块的,虽然经过了磨碾,而拒绝成为粉末。有的虽然也是碎块块,可是颜色深绿,老人想了半天,才猜到一定是肥田用的豆饼渣滓。有的挺黑挺亮,老人断定那是高粱壳儿。有的……老人不愿再细看。够了,有豆饼渣滓这一项就够了;人已变成了猪!他闻了闻,这黑绿的东西不单连谷糠的香味也没有,而且又酸又霉,又涩又臭,像由老鼠洞挖出来的!老人的手颤起来。把手心上的“面”放在盆中,他立起来,走进自己的屋里,一言未发。[老舍:《四世同堂》,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79年,1027—1028页。]

强力遏制危机的措施并没有奏效,经济困难继续把许多妇女推向生存的边缘,杨白氏就是其中之一。杨白氏原籍河北省永清县,丈夫郝启林于1943年初离家做工,把她留在家里“自养”,并照顾不到3岁的儿子。大约一年之后,杨白氏“无以生活”,为了能重新找到经济来源,她做了一系列重大决定。首先,她“私行离家”,“随即来京,打算谋事”。接着“及行至通县地方,因无钱吃饭,又将三岁男孩典卖,以后即行来京”。卖掉亲生儿子应该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也可能是唯一的办法:既能确保可以自己活下去,又能让儿子免于挨饿。第三,到京之后,杨白氏“谋事未成,即经人为媒代我做主,转给这杨喜敬为妻”。杨喜敬长于杨白氏近20岁,平日以卖芝麻烧饼为生。在杨白氏新婚不到两个月后,原夫郝启林将她找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她重婚罪。在初审中,杨白氏为自己辩护称:“我没有吃食,无法子才嫁的。”[北平地方法院,J65-8-5602,杨白氏,1946年。]

在食物耗尽时一些妇女只能选择潜逃。至于政府官员,当他们拿不出稳定经济的办法时,便开始进行宣传活动,至少可以营造出一种虚幻的满足感。1944年的春节是1月25日,比以往要早。为了庆祝春节,“华北政务委员会”总务厅情报局的官员们编写了一本书,用以展示这一年中快乐日子里美好的城市景象。这本名为《新春北京风景线》的书于1月31日出版发行。书中对如街道、公园、电影院、餐馆和庙会等场所进行了描绘,那里的节日气氛显而易见。书的开头描述了当地居民在庙会上聚集,享受廉价的娱乐,购买各种食品和玩具:

今年春节一到,满天飘舞着好看的风筝,耳边响彻着“哗啦啦!”的风车声,书春的红纸映得街头喜气洋洋的,京市和平门外的厂甸,又一年一度的热闹起来,风车、空竹、各样的风筝、大串的糖葫芦又都成儿童们的佳品,而豆汁、豌豆黄、切糕、蜜供等;这些纯粹北京风味的食品小贩,也都摆设浮摊,作起生意。[“华北政务委员会”总务厅情报局编:《新春北京风景线》,北平:“华北政务委员会”总务厅情报局,1944年,3页。]

出版发行新书是战时宣传运动的一部分,旨在增加民众对日本人的支持,鼓励人们通过捐钱、捐物和积极响应号召来为战争做贡献。这本书选择宣传日本占领下北平和平繁荣的景象,为的是试图证明日本统治的优势并非源于该政权所设想或实施过的任何激进变革,而是源于该政权有能力确保人民过正常生活。换句话说,人们可以继续如往常一样庆祝农历新年等重要节日,享用充足的季节性产品和节日美食,而不必担心持续的战争和日伪统治。宣传策略使用了“正常生活”的主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揭示了伪政权正在努力应对旷日持久的战争和经济萧条等严峻的现实。伪政权以为,对于面临战争、通货膨胀、物资短缺和因生计的破坏而不得不勒紧腰带的当地居民来说,这种“正常生活”的感觉肯定会有更大的吸引力,并为其赢得一些支持。然而,随着宣传运动的加速,以及更多关于日本在太平洋战场战败的消息传回北平,通货膨胀势头加剧。官方报告显示,从1943年到1944年,商品批发价格跳涨了10倍,发行的纸币也迅速增加(见表2.3)。伴随着迫在眉睫的通货膨胀,1944年末又出现了新一轮的粮食短缺。大米和面粉几乎从市场上消失,小米和玉米也越来越少。仅在12月份,食品价格就飙升了3次以上(见表2.4)。

▼表2.3 北平物价指数与货币的增长(1939—1945年)(基期:1939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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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Arthur Young, China's Wartime Finance and Inflation,1937-1945.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303页。

▼表2.4 北平食粮及必需品(1944年11—12月,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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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津海关北平伪分关,J68-1-1213,“北平市食粮及必需品价格比较表”,1944年。

1945年初,日本的占领开始崩溃,但在它崩溃之前,人们还要忍受更多的痛苦。随着3月份钞票大幅贬值,日伪政府宣布从4月1日开始实行新政策,所有税收必须以实物支付。与此同时,为了应对粮食供应的下降,官方把口粮减少到每个成年人每月10斤杂粮粉。转折点出现在7月和8月,也就是日本人投降之前。政府发行的纸币数量增加,食品价格大幅上涨(见表2.5)。8月15日,日本投降,中国赢得了艰苦的抗战胜利。10月,国民党军队进入北平,解除了日本军队的武装,光复国土,但是他们发现接管到手的北平已是一座饱受战争摧残的城市。救援不会马上到来,恶性通货膨胀也只是暂时停止,然后就失去了控制。[Shun-hsin Chou(周舜莘)指出,纸币的稳定和随后在1945年末的价格下跌,主要是由于“当时全国过于乐观”和“以前日占区(新钞)的暂时短缺”。基于这种不现实的市场评估,国民政府实行200∶1的固定兑付率来兑付伪政权的钞票。因此,“法币货币估值过高导致货币购买力大幅增加”,并且价格下降。见Shun-hsin Chou, The Chinese Inflation,1937-1949。]

表2.5 伪政府银行发行的纸币价值(1937—1945年)(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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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Arthur Young, China's Wartime Finance and Inflation,1937-1945.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304页。

在这一时期的刑事调查和法庭讯问中,妻子对丈夫不履行供养职责的指控几乎成了老生常谈。更重要的是,这些叙述个人苦难的证词很容易被司法官员接受,并记录在官方文件中。这种对生存危机的共识表明,战时北平经济的急剧恶化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战时经济崩溃给郭杨氏、牛胡氏和杨白氏等底层妇女带来了巨大的危机,这些人的案件都被送到了北平地方法院。即使是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比如司法官员和他们的家人,也成了这场危机的受害者。作为要供养妻子和孩子的城市居民,这些官员对经济困境同样感同身受。

以负责审理牛胡氏案件的推事王心秀为例。1946年,他33岁,妻子比他小4岁,夫妇育有2个儿子和1个女儿。[北平伪地方法院,J65-3-339,“北平地方法院司法司履历”,1943年。]

虽然我们对王心秀的家庭预算了解不多,但我们可以使用社会学成本消费单位法——以一名成年男子的需求为基本单位,进而衡量家庭成员的整体需求——重建他家庭的开支状况。王心秀的五口之家共有2.7到2.9个消费单位[Sidney Gamble(甘博)把家庭中第一个成年男性(19岁及以上)作为一个消费单位;第一个成年女性(19岁及以上)作为0.9单位;第一个孩子根据年龄分为0.3—0.6个单位;并且每多生一个孩子为0.2—0.5个单位。见Sidney Gamble, How Chinese Families Live in Peiping: A Study of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of 283 Chinese Families Receiving from $8 to $550 Silver per Month, p.13。]。据社会学家推测,一个成年男性每天需要1.3斤粮食,这意味着王心秀一家每天至少要消耗3.51到3.77斤粮食,每月总计约110斤粮食。通常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小米和玉米粉分别占家庭总谷物消费的40%,大米和小麦粉占剩下的20%。根据1943年初的市价,这些粮食每月至少需花费205.92元[李景汉:《北平最低限度的生活程度的讨论》,6页。]。王心秀一家的实际生活费用肯定比这个高,因为所谓市价只有批发价数据,他在购买粮食时,将面对更高的零售价格。此外,王心秀还得负担其他副食品,比如肉类、蔬菜、调味品等开销。他从北平地方法院支取的月薪是200元,到了1943年底,伪地方法院还额外拨出70元给所有推事,以帮助他们应付不断增长的生活开销[北平伪地方法院,J65-3-177,“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职员工资表”,1942年。]。单凭这份薪水,王心秀无法养家糊口,他的妻子也不得不在外面找一份挣钱的工作,否则全家将处于饥饿中。

战时北平伪地方法院推事的家庭平均人数为6.6人,这就意味着有些推事的经济负担比王心秀还重[北平伪地方法院,J65-3-339,“北平地方法院司法官履历”,1943年;北平伪地方法院,J65-3-161,“北平地方法院司法官履历”,1942年。]。比起许多出庭受审的离家出走的妇女,推事们的家庭条件要好一些,但也深受大环境的影响。例如,赵玉璋于1934年26岁时在天津伪地方法院开始其法官生涯。1943年1月11日,他出任北平伪地方法院民事法庭首席推事。赵玉璋有一个大家庭,包括他67岁的父亲、62岁的母亲、36岁的妻子和5个孩子。因为他位居首席推事,月薪比王心秀高,为350元。在1943年,这笔收入可能足够支付他的家庭开支,但一年后,他发现每个月至少要挣13308元才能维持同样的生活水平。[津海关北平伪分关,J68-1-1213,“北平夏季中国籍官员生计费调查表”,1944年12月。译者按:这也是通货膨胀、滥发纸币的结果。]

尽管自日军入侵华北以来,北平居民很少见到血腥的战斗,但战争和占领对他们的物质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战时物资短缺和通货膨胀使当地经济瘫痪,严重削弱了家庭的经济基础,对于许多在战前已经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家庭,这不啻为雪上加霜。妇女尤其容易受到伤害,由于缺乏独立可靠的收入来源,她们不得不依靠正式工作以外的各种机会而生。她们的收入可能来自慈善机构、政府的社会福利项目等,或者很可能得自自己的家庭——尤其是她的丈夫。但刑事档案表明,在20世纪初的北平,男性并不总是一个可靠的经济来源,因为他们的经济状况和财务前景深受经济衰退的威胁。一些男性还在继续养家糊口,另一些可能会放弃他们对配偶的经济责任,置妻子的生活于不顾。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妇女都可能发现自己不断受到胁迫,为生存而挣扎,并有陷入贫困的危险。在得不到及时救济的情况下,一些妇女认为离家出走是寻求生计的关键步骤,逃离和再婚都是一种生存手段。这些弃夫潜逃的妇女,给司法官员以及民事和刑事审判带来了新的考验。

惩治逃妻

在中国历史上,弃夫潜逃是社会下层根深蒂固的陋习。历史学家已经证明,涉及离家出走妻子的诉讼在清末官员的常规司法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见Paola Paderni(宝拉·帕德尼),“I Thought I Would Have Some Happy Days: Women Eloping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in Late Imperial China 16, no.1(June 1995),pp.1-32;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在清朝的法律中,弃夫潜逃是一种犯罪,因为“它挑战了家庭和国家权力的基础”[Paola Paderni(宝拉·帕德尼),“I Thought I Would Have Some Happy Days: Women Eloping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in Late Imperial China 16, no.1(June 1995),p.2.]。20世纪中国的立法者与社会改革家联合起来,攻击宗法和家庭等级制度的夫权观念。在以平等自由为原则的立法框架下,立法者和司法官员不再把弃夫潜逃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将其视为女方破坏婚姻契约的民事行为。20世纪初,将离家出走的妻子非罪化,是试图把妇女从男性统治和父权权威中解放出来。这也是当时立法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但当妇女离家出走,她也留下了一个摇摇欲坠的家庭与一段岌岌可危的婚姻。立法者和司法官员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即如何既保护家庭制度,又同时解决妇女的生活问题。下面的案例揭示了在改革后的《刑法》之下,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如何审理离家出走的妇女。

1945年3月5日,农民李凤来站在前门东站的候车大厅,四下张望寻找自己的登车口。跟在他后面的是一个女人,她腋下夹着一小件行李,神情非常紧张。这个女人是孙李氏,丈夫是朝内大街153号福顺号烧饼铺的伙计孙士春,不过此时此刻孙李氏要与李凤来一同乘车离开北平。他们通过了安全检查,登上火车。当他们在车厢内坐稳后,火车开动,车窗外的城市渐渐隐去。经过两天的火车和长途汽车颠簸,二人抵达李凤来的家乡——位于河北省南部的枣强县。而在北平城内,孙李氏的丈夫孙士春晚上收工回家,发现屋里空无一人。起初他并没有担心,因为孙李氏曾在早上“声言到其娘家瞧看”。可能孙士春还会想,妻子回娘家暂住一晚没有什么问题,毕竟对于女人来说,深夜独行不是件安全的事情。然而,转过天来孙士春开始焦躁不安。等到中午时分,他决定去接回妻子。当孙士春到达岳母家时,孙李氏的哥哥说,她前一天根本就没来过。随后,孙士春又赶到自己父母家,发现妻子也不在那里,于是孙士春报警。[北平伪地方法院,J65-10-554,梁赵氏,1945年。]

在警方初步调查过程中,孙士春的母亲透露了两件事。首先,自从孙李氏过门以来,婆媳一直不和,但她还是坚持与儿子、儿媳同院生活了大约3年。这段脆弱的关系在1945年3月3日彻底破裂,婆媳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孙李氏与丈夫被赶出家门,找房分居另过。其次,孙士春的母亲注意到孙李氏最近与邻居梁赵氏过从甚密。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对梁赵氏进行了讯问,随后的调查揭示了孙李氏的家庭问题和离家出走的原因。

对于孙李氏而言,离家出走是双重因素造成的。婆媳关系紧张是个大问题,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经济上的困窘状况,这给她的婚姻生活带来了很大压力。她的丈夫孙士春在附近的一家烧饼铺做工,制作和售卖各种即买即吃的主食,包括馒头、窝头、油条、花卷和烙饼等。店员的活计比较多,包括采购原料(面粉、食用油、芝麻、燃料),用发酵的面粉和芝麻酱做成面团,加以烤制和油炸,为顾客服务,保持店铺清洁等。这类店家通常营业时间长,从清晨到深夜;但只是在吃饭时间忙碌,其余的时间比较悠闲。在那里工作不一定紧张,但繁重乏味,且报酬很低。社会学研究和市政社会调查发现,店铺伙计、普通车夫、街头小贩、煤工、仆役、无技粗工、乞丐和无家可归者等,充斥于城市贫民的行列。[李景汉:《北平最低限度的生活程度的讨论》,载《社会学界》1929年第3期,6页;Yamin Xu(徐亚民),“Wicked Citizens and the Social Origins of China's Modern Authoritarian State: Civil Strife and Political Control in Republican Beiping,1928-1937”,pp.85-87。]

拮据的家庭收入状况可能迫使孙李氏选择与公婆合住,但她觉得“公公主不了事,我这婆婆也给我气受”。在婆媳闹翻、孙李氏与孙士春分家另过后不久,她觉得摆脱了婆婆干涉的日子确实自在,但担心丈夫收入微薄,自在日子不能长久。在这种情况下,孙李氏决计想法子“另行找主嫁人”。孙李氏跑到梁赵氏那里寻求帮助,梁赵氏先是安慰她,说“日本人时常招工,你可以做工去”。但是孙李氏说“简直没法活着,央告我给找主”,一劳永逸地解决生活问题。梁赵氏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帮忙。她去找了另外两个邻居,赵安氏和杨张氏,这二人住在南小街11号,位于梁赵氏所住的朝内大街142号的拐角处。其中有一位碰巧认识附近一家切面铺的掌柜李金和。李金和曾经说过他有一个侄子李凤来,住在枣强农村,“年四十余岁,尚无妻室”。于是,这三位邻居谎称孙李氏是寡妇,意欲改嫁,说与李金和,李金和替侄子做主,应允了这桩婚事。于是,三个邻居制订了一个计划,帮助孙李氏离家出走。3月5日上午,孙李氏离开了家。按照事先安排,她先见了梁赵氏和赵安氏,然后两人将她送到梁赵氏家,在此待了一整个下午。傍晚时分李凤来到此处接孙李氏,二人一起赶到火车站,乘车离开北平。可惜,孙李氏的计划并未成功。她抵达李凤来老家后的第二天就被逮捕,并立即被带回北平。1945年3月15日,孙士春向北平伪地方法院起诉孙李氏。

如果孙李氏生活在清代,其弃夫潜逃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大清律例》规定“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William Jones(钟威廉)译,The Great Qing Code(《大清律例》),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4, p.13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还进一步规定,司法官员可根据妇女出走的情由及出走后的行为,量刑惩处:“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14770页。]。换言之,妇女弃夫离家即犯罪,将领受刑责,至于离家的动机或离家后的选择,只会影响到惩罚的程度。

但是,1945年孙李氏出庭受审时,弃夫潜逃已经不再属于受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刑事法庭没有因她弃夫潜逃、离家出走而起诉她。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收集证据,由此判定她是否犯有通奸罪或重婚罪,或者说此时的调查重点是在她弃夫之前的行为及出走之后的选择。法官首先怀疑,孙李氏与其新伴侣李凤来之间是否存在着性关系,是否是不当婚外关系导致了她弃夫潜逃。在询问了孙李氏的家庭背景和离家出走的动机后,法官又对孙李氏与李凤来的关系进行了严密的审查:

问:你跟李凤来在路上没有一块住过吗?

答:一块坐火车,没有一块住过,在他家也没有。

问:检察官说同李凤来从没有过呢?

答:没有住过。

问:你同李凤来发生关系了没有?

答:没有发生过关系。

当李凤来和梁赵氏出庭做证时,也被问及同样的问题。李凤来做证说,他以前并不认识孙李氏或她的家人,只知道她是寡妇再嫁。虽然他们在离开北平和被捕前在一起待了两天,但一路上身边还有其他乘客、家人和邻居等,二人没有任何机会单独相处,也就不可能发生性关系。法官认为这些证词可靠,因此撤销了通奸的指控。

法庭调查继续进行,重点是确定孙李氏出走之后,是否犯有重婚罪。许多妇女在离家出走后选择组建新的家庭,在她们看来,只有确立正式的婚姻关系,才可以保证在新丈夫的家庭和邻居中,获得作为妻子应有的社会地位与经济保障。然而,民国的法律要求人们要在再婚前必须先行离婚。如果不解除前一段婚姻而直接缔结新的婚姻关系,这就构成重婚,违反了《民法》中有关“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在孙李氏的案件中,调查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犯有重婚罪。

问:你同李凤来就在27日结婚的吗?

答:我找他当天上火车,到他老家枣强去。

问:到枣强以后结婚的吗?

答:头天到的家,第二天就有人下来说是出事了。

问:在枣强办事了没有?

答:没有办事。

问:同居过没有?

答:没有同居。

问:为什么没有同居?

答:乡下的规矩,不办事不能同居。

1945年4月28日,孙李氏一案审结宣判,孙李氏和李凤来所面临的通奸和重婚罪指控不成立。至于媒人梁赵氏,法庭裁定她并无诱拐妇女,孙李氏出走系自主行为。至于同案其他共同被告,两位邻居和李凤来的叔叔,因原告孙士春早已撤回指控,所以他们也不再接受刑事调查。释放孙李氏的决定可能让孙士春感到震惊,因为这使他惩罚“不守规矩”妻子的计划破灭。审讯程序和法律框架揭示了民国时期的新法律旨在将妇女从男性权威手中解放出来,同时保护家庭完整。

相比之下,清代对妇女弃夫潜逃、离家出走的定罪和严厉惩罚,显示了这种行为在当时官员眼中的严重性。婚姻被认为是两个家庭之间缔结的共同联盟,可以提高双方的财富和名望。一旦结婚,妇女就从她出生的家庭离开,与夫家生活在一起,成为夫家的一员。贤妻良母的理想形象要求妇女抚养孩子、侍候公婆、保持贞洁,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家庭的完整和家庭秩序的稳固,而稳固的家庭秩序正是有序的社会和政治制度的起点与根基。因此,清朝法律提倡模范行为,惩罚威胁家庭婚姻秩序的行为,从而保护家庭。在清朝法律中,政府官员创造出一个新的法律术语“光棍”,用来描述当时那些危害家庭秩序的外来男性。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认为,在清政府眼中,那些没有体面职业、财产和固定住所的青年男性,是家庭秩序的最大威胁;这些没有家庭关系约束的男子“严重威胁了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为‘光棍’在这个社会中完全没有位置”。[Matthew H. Sommer(苏成捷):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p.112.]

官方对麻烦制造者的刻板印象揭示了清政府对当时的家长制和家庭等级制度的依赖和信任。这种等级关系设想并努力将所有社会成员封装到家庭矩阵中,并为每个人确定一个位置,用既定的规则和标准来规范男女的社会行为模式。清代的法律改革议程还设法通过妇女的积极参与,从内部巩固家庭。因此,离家出走的妻子,不论在离家出走前是否有婚外关系,或在离家出走后是否再婚,都要受到惩罚。弃夫潜逃的行为本身就挑战了父系权威,偏离了男性主导的性别系统,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秩序。

民国的新法律要求重新定位妇女在家庭权力和性别模式中的地位。首先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宣布妇女将被视为能够自主行动的独立个体[Philip C.C. Huang(黄宗智),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166; Zhao Ma(马钊),“Wayward Daughters: Sex, Family, and Law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Beijing”.]。他们期望妇女以丈夫平等伴侣的身份进入婚姻关系,鼓励妇女建立一段新的理想婚姻时,秉承社交自主、个人自由、婚姻独立、经济独立、性别平等、生活充实等新文化运动所倡导的理念与原则。妇女也被赋予了维持婚姻或选择离婚的自由,法律可以帮助妇女从压迫关系中解脱出来。此外,法律将婚姻关系视为一男一女之间、由国家批准的民事合同,家庭纠纷将由民事法院处理。

弃夫潜逃标志着婚姻危机。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院可以通过让离家出走的妻子回到丈夫身边来帮助修复受损的婚姻。如果这段关系已经无法修复,法律也允许合法离婚。如果一个离家出走的妻子在刑事法庭上受审,那么受到严格审查的不是离家出走的行为本身,而是妇女这之前的行为和之后的选择。20世纪有关婚姻的立法,一方面提倡妇女作为独立的个体并且拥有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要求妇女对通奸或重婚等犯罪行为负责,前者背叛了配偶,后者违背了一夫一妻原则。

民国的立法者们彻底删除了法典与律例中的“光棍”一词。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在刑事案件中,许多“外来男性”并不是身无分文或居无定所。他们大多数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维持着比妇女试图逃离的家庭更好的生活,这是促使妇女和他们私奔的主要原因。民国的立法和刑事案件的判决程序中取消了清代的一些特定称谓,同时,在20世纪40年代的刑事案件档案中,出现了有经济能力的外来男性的情况,这都表明战时北平的家庭正在从内部解体。除去外来男性,其他因素如广泛存在的贫困现象、经济萧条、失控的通货膨胀等,在家庭解体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家庭越来越难以作为保障妇女生计的避难所,这也导致了妇女为生存而离家出走。在孙李氏一案中,她替自己离家出走的行为进行辩解,指责丈夫没有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

问:孙士春不是有事情做吗?挣钱怎么会不管你呢?

答:他挣钱不给我饭吃,三天两头挨饿,不给饭吃。

问:你怎么跟梁赵氏说的呢?

答:我说梁大妈,你得救我一条小命。男人竟打我。要不救我,终究不叫他打死,也得饿死。你得救我出来,替我找主,是我救命的恩人。

问:不是说走出以后,在石驸马大街找房。搬到那里去的吗?

答:一天家老饿着,我让他给我想法子,要是养活不了我,也得打主意。他说随便随便,他要是给我豆腐渣,我也不嫁人呀。

孙李氏的媒人、邻居梁赵氏也给出了类似的证词。

问:孙李氏有丈夫,你知道?

答:我知道,可是她丈夫时常打骂她,给个十斤八斤棒子面,不定得多少日子才再给。一找就没有好的,不是打就是骂,她跟我说不去投河,就得觅井。我说年轻轻的人干吗翻尸倒骨的。

考虑到北平低收入群体在抗战爆发、日伪统治之前就深陷贫困,为了应对大量因丈夫无力供养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法律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尽量限制妇女因贫困“不养”提出诉讼[傅秉常、周定宇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台北:新陆书店,1964年,1051页。]。1914年的一项判决是这样解释的:“因贫出外谋生,不谓逃亡。”同年的另一项判决特别说明:“因贫不给衣饰,非离婚原因。”[傅秉常、周定宇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台北:新陆书店,1964年,1050页。]1930年和1931年颁布的《民法》更进一步宣布:“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义务。”[《六法全书》,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97页。]鉴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丈夫是供养者,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即如果丈夫无法供养,法律可以减轻其供养家庭的义务。一些案例也说明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1928年的一项判决做出如下解释:“夫妻均需抚养,又均缺乏抚养能力,即不能以一方不给抚养他方遂持为遗弃之论据。”[傅秉常、周定宇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1135页。]

此外,《民法》也做出规定,确定何人享有被供养的权利。首先,“受抚养权力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第二,将“受抚养权力者”认定为“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六法全书》,97页。]。妻子并非是无条件的被供养人,法律认为婚姻关系内配偶应该相互扶养。1940年的一项判决写道:“《民法》规定,家长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是夫有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能力时,妻即非不能维持生活,自无更受其家长抚养之权利。”[傅秉常、周定宇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1135页。]妇女首先和首要的是在社会和经济上“自养”,政府的责任是培养妇女的独立意识,避免将妇女置于依附和从属地位。相互扶持和个人责任是巩固家庭结构和拯救个人生计的关键。

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家庭供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于司法官员来说,这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因为20世纪早期的立法改革深刻地改变了一系列关于家庭生活和亲密关系的问题。到20世纪40年代初,自民国《刑法》(1935年)和《民法》(1930—1931年)的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十多年。正如许多早期研究人员所指出的那样,这两项立法正是基于男女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新原则[Kathryn Bernhardt(白凯),“Women and the Law: Divor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黄宗智),pp.187-214.]。这些抽象的平等原则,催生了一个理解家庭经济结构的新概念,在这个概念下,妇女被视为家庭经济福利的贡献者。换句话说,在新的法律下,婚姻成为一种基于夫妻共同承担家庭扶养和经济责任的结合,原则上要求妇女和男子都要为家庭经济生活做贡献。这些立法原则,在日本侵华期间的日本占领地区仍然有效,并继续影响着人们与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

如上所述,民国《刑法》和《民法》都采取了新的措施来实现男女平等,帮助妇女维护其在社会、经济,以及两性关系中的自主独立性[Zhao Ma(马钊),“Wayward Daughters: Sex, Family, and Law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Beijing”.]。尽管《刑法》没有公开鼓励妻子弃夫潜逃,但也不再对妇女离家出走行为本身进行惩罚。法律希望妇女和男子一起工作,一起克服经济困难,而不是选择逃离婚姻关系或家庭责任。同样,《民法》在婚姻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责任方面,将妇女视为平等的伴侣和责任方。通过限制妇女向配偶索取供养费,该法律试图坚持个人责任和经济独立的原则,使妇女不再依赖家庭,特别是不再依靠男子供养。在这里,我们看到自由立法原则重新构建了妇女被供养的要求,并最终改变了妇女在家庭经济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下一节将探讨底层妇女如何感受和表达对家庭经济结构和家庭权力模式的理解。

绝望的妻子和焦虑的丈夫

战时北平持续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市场的供需平衡,迫使当地家庭想着法削减开支,也影响了家庭关系,由此引发的各种生存手段和社会混乱催生了一种“通货膨胀文化”。让我们回到上面提到的牛胡氏的例子,这位国民党士兵的妻子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而离家出走并再婚。她的证词为人们思考通货膨胀文化提供了一些线索:在底层社会,婚姻制度的意义何在?底层社会成员如何定位丈夫和妻子的角色?

1946年4月,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十多年后,牛光荣和他所在的部队奉调暂驻长辛店,执行国民政府从日伪当局手中接管北平的命令。牛光荣本人还有一件私事要处理,到北平找回妻子牛胡氏。8年前,牛胡氏带着幼子离家出走。他先找到北平郊外十八里店137号岳父胡玉亭家,询问妻子下落。“经其岳父胡玉亭查悉,(牛胡氏)被李苏氏拐卖。伊找向李苏氏要人,据称我孙经其转给他人为子,伊子媳何往不知。”1946年4月26日,牛光荣以重婚罪起诉牛胡氏,并指控牵线人李苏氏拐卖自己的妻子。

由于牛胡氏坚称自己只是因为“并无养赡”而出走改嫁,庭审调查重点是她的日常生活经济来源,以及她收到的生活费等是否足够维持生活。牛胡氏的证词如下:

问:李国禄能供给你生活吗?

答:他能供给我生活。

问:你既嫁牛光荣怎么又嫁李国禄呢?

答:我等了几年,生活无着,牛光荣又让我嫁人,所以改嫁。

问:是你求李苏氏为你介绍,还是李苏氏要你改嫁?

答:那时候我小孩子病的要死,我无法,求李苏氏替我找主儿。

问:你父母不能养你吗?

答:很穷,不能养我。

当牛胡氏的媒人李苏氏出庭接受质询时,法官也问了她同样的问题,她的证词如下:

问:牛胡氏与牛光荣结婚你知道不?

答:知道。

问:你既知道牛胡氏是牛光荣之妻,为什么又介绍给她嫁人?

答:牛光荣是走了三年,不养牛胡氏,给牛胡氏信,许她嫁人,牛胡氏求我,我先不答应,我婆母要我代办的。

问:牛胡氏不能自谋生活吗?

答:牛胡氏无饭吃,帮人佣工,人不要。

这些证词显示了女性日常生存的三种选择。一个是“自养”。但正如前面所示,在20世纪早期的北平,已婚妇女,尤其是那些来自社会底层的妇女,即便能找到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也是非常有限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经济萧条,以及随后十年的战争和日伪统治,削弱了官员和改革者对实现帮助妇女经济独立的乐观希望。考虑到妇女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前景,20世纪40年代的司法官员几乎从未指望她们能养活自己。因此,在法庭讯问审理的过程中,司法官员们从未质疑妇女的证词,即她们无法通过有固定收入的工作或其他赚钱方式养活自己。

当妇女无法养活自己时,还有一个可能的经济来源就是娘家或者婆家的帮助。然而,这一时期的文化习俗并没有强求娘家养出嫁的女儿。当地的习俗是,当儿子的家庭出现危机时,婆家可能会介入,施以援手。牛光荣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就体现了这种思维方式:

由[民国]二十六年七七事变起,至二十七年上半年任分队长、连副等职,在此时期每月薪资除留个人花费外,如数寄交吾妻牛胡氏做生活之费用。有二十七年后半年战况吃紧,陷区禁止汇兑,有钱不能寄家。吾想妻儿受苦,遂给我妻去信,内云如无吃的无人管,孩子送养人堂,你自行改嫁。寄信原因主要恐怕她受挨饿之苦,该妇接信并无给我去回信,并将给他去的信该妇持向吾父,找人念诵给吾父,听准其改嫁。吾父当即嘱咐我儿近不能来钱,怕你挨饿,由今天起你每天抱孩子来家吃饭,现实咱家尚能维持吃饭。往后咱家不能维持生活或不管你饭吃,你在本庄宣布牛姓不管,吃饿不起,再由你自去改嫁不晚。

第三种也是最常见的扶养来源是其丈夫。牛光荣分别给妻子和岳父写了两封信,进一步证明丈夫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第一封信写给牛胡氏的父亲,信中这样写道:

接家信内云令媛因受环境压迫,于年前已携子逃往他处谋生活之路,究走往何处,是否平安,至今婿不得而知。回忆令媛秀英与贫婿结婚数载,指望白头到老,不料贫婿因命运不佳,将事由丢职,家贫如洗,每天连两顿粗饭稀粥凑吃不到嘴里。在家赋闲二年,身不能担担,手不能提篮,每天只有当卖,与令媛糊口;有添生小孩子,一点生活未有。小婿无可奈何,才出外谋生,将出来谋事也一时得不着好事。每月只可给那可怜的妻子捎去几元维持她生活。近二年来又赶上国家起了战争,虽有钱邮政不通不能往家寄钱,通信均好几十天,所以才将我那恩爱夫妻两分离,家内无吃的,哪能等饿死呢,此一定逃走之理也。所以前几天接家书云,秀英逃走消息,婿甚喜,喜的是她与孩子逃活命,不等贫婿给他饿死,喜后又忧愁,愁的是我们恩爱夫妻两分离,现时已经分离亦无关重要。

第二封写给牛胡氏本人,上面写着:

自从夫在山东牟平给你去信一封寄去五元,至今未见回信,现已有好几个月啦。夫给你去信数封,均未接到回信,又未给你寄钱。因为中日作战邮政不能汇洋,你的可贵的身体全仗夫给你寄钱才能生活,这许多日期未给你寄钱,你如何能生活,夫想起来就连饭都吃不下去,每天想起你跟夫受的罪,夫就哭得不得了。至到现下听人说如往北平寄钱也收不到,这不是要把我妻饿死吗?实在可怜!我妻可以速来一信,将你在家受的苦,孩子如何受的苦,都跟夫说说才好。如实不能跟夫忍这样苦,在家竟挨饿,也无衣服穿,你可就要自己打主意嫁人,别跟夫受罪,将孩子送到养人家去,这是为夫的良心话。……如妻在家竟饿着,无人管,可就自己随意嫁人。

从牛光荣的两封信中可以看出,他和妻子观念一致,认为妻子的生计来自丈夫,而不是任何家庭之外的工作。他对未能供养妻子深感自责,并许可她自寻出路。字里行间没有迹象表明牛光荣曾期望妻子去找工作独立谋生,他的理由可以归纳为:第一,供养妻子是他作为丈夫的责任;第二,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妻子的生活肯定会陷入困境;第三,牛光荣扪心自责,在面临饥饿和自己归期不定的窘境下,牛胡氏企图离家出走是可以理解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许多案件中,丈夫并不同意妻子离家出走,这也解释了20世纪40年代北平地方法院为何会有大量涉及妻子离家出走的诉讼。就像牛光荣一样,这些做丈夫的男子从未质疑过妻子需要他们来供养。丈夫们只是试图证明,自己仍有供养妻子的能力,所以妻子不应该离家出走。

从这些案件来看,底层民众对婚姻的理解建立在一个对等交换的模式之上,这个模式一方面承认妇女理应得到男性的供养,另一方面要求妇女陪伴在丈夫身边。这种建立在家庭经济与夫妻生活上的现实利益交换,偏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即认为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夫妻关系是为了延续家族血脉。底层日常婚姻逻辑淡化了婚姻的象征意义和仪式性,也不推崇所谓自由选择、性别平等、伴侣关系、公民身份培养等新的改革派婚姻模式。对于许多来自底层家庭的妇女来说,结婚(或再婚)的意义,并非在追求终身伴侣,而是决定了她们婚后的幸福程度。妇女意识到社会对这种观念的认可,这就是为什么家庭成员、媒人和未来的丈夫很容易被说服,为生活贫困的已婚妇女提供一段新的婚姻。

从表面上看,婚姻的等级意识形态和父权规范重申了男性支配地位,使妇女沦为受压迫的对象,巩固了父权压迫,固化了妇女的屈从地位[有关这些所谓新旧二元对立逻辑,见Kay Ann Johnson, 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Judith Stacey,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 Margery Wolf(卢蕙馨),Revolution Postponed: Women in Contempora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针对新旧二元对立逻辑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的讨论,Gail Hershatter(贺萧),Women in China's Long Twentieth Centu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7。]。然而,仔细观察战时北平流行的婚姻观念,我们会看到另一面现实,那些被认为有权有势的丈夫很可能发现自己同样是父权规范的受害者,妇女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些规范为自己牟利。促成这一转变的是经济困难,在经济压力之下,养家糊口的男子很可能丧失向妻子提供稳定收入的能力,从而削弱了他们在家庭事务上的权威。

战乱之下北平底层社会中发生的弃夫潜逃不是一种革命行动;恰恰相反,它是妇女在现有的家庭制度内,根据其规范谋求个人最大利益的一种手段。这些妇女的选择与其他一些群体的所作所为有相似之处,比如爱德华·帕尔默·汤普森(E. P. Thompson)研究的18世纪的英格兰食物骚乱者,或是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研究的东南亚农村叛乱者,骚乱者和叛乱者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才参加抗议和叛乱活动,而不是试图推翻现有不平等的经济结构[E. P. Thompson,“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English Crowd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Past and Present, no. 50(1971),p.79; James C. Scott(詹姆斯·C. 斯科特),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离家出走的妇女也是一样,她们希望找到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丈夫,但并未想过要反抗家庭等级制度本身。

可以说北平底层社会中通行的规范支持了家庭等级制度,赋予每个家庭成员合法的地位,丈夫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妻子则享有生活保障。在这种等级制度与道德标准下,当丈夫不能履行维护家庭幸福的责任,并且他的弃养行为造成无法忍受的痛苦时,妻子就会离家出走。许多离家出走的妻子认为,她们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公正和合法的,在她们看来,她们的丈夫应该对把妻子的生存置于危险境地负责。战时的经济混乱是一把双刃剑,它剥夺了妇女获得有偿工作和经济独立的机会,也因此巩固了不平等的家庭权力结构,使得妇女屈从于夫权。经济危机同时孕育了一种生存伦理,使得丈夫的权威更多地取决于男人的经济实力。当许多离家出走的妻子以这样的道德标准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时,她们的丈夫则显得无能为力。

生存伦理一直是中国宗法家庭规范的一部分。在对18世纪中国家庭冲突的研究中,王跃生发现,妻子挑起家庭冲突的理由有很多,从家庭收支的争执,到抱怨丈夫的道德败坏(如赌博、偷窃、嫖娼),还有不满丈夫对妇女回娘家的限制等。在这些引起冲突的原因中,法官最常引用的是经济困窘。王跃生进一步认为:“生活窘迫,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心绪,焦躁不安充斥于夫妻生活中,矛盾随时可能激化。”[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61—74页。]王跃生的研究是基于18世纪刑科题本中的内容,这些案卷只记录了执行死刑的刑事案件,例如家庭冲突导致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在地方官的日常判案中,因经济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案件和诉讼可能数量更多。如果生存伦理观念普遍存在于中国社会,那么本书所涉及的抗战与内战时北平社会面对的经济混乱,则使得婚姻关系更加不稳定。更重要的是,生存伦理更加巩固了不平等的家庭结构。当妇女无法依靠丈夫活下去的时候,往往是设法改嫁和寻找新的丈夫,这强化并延续了这一不平等制度。

经过数轮庭审,北平地方法院判定牛胡氏“有配偶而重为婚姻”,牛胡氏的媒人李苏氏“帮助有配偶之人重为婚姻”。根据民国《刑法》,重婚罪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中华民国刑法典》,237款,第十七章:违反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罪行,99页。]。但法官只判处牛胡氏有期徒刑一个月,并特别指出,法院已接受牛胡氏对自己因缺乏丈夫供养而离家出走的解释。宽大的判决可能使牛胡氏摆脱法律制裁,但司法官员还会遇到类似的案件,还会遇到妇女以“不养”为由离家出走。由于战时北平的经济状况不断恶化,甚至是以惊人的速度恶化,从而危及妇女的生计,弃夫潜逃仍然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生存选择。

结语

20世纪40年代北平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档案表明,妇女获得正式和有报酬的工作的机会仍然有限。她们要么依靠当地雇主提供的低薪、不稳定的工作,要么找零工来增加家庭收入,但这些既没有给妇女带来稳定的生计,也没有帮助她们走上经济独立的道路。已婚妇女的家庭提供了最可靠的经济支持;配偶供养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妇女的家庭幸福。当她们的丈夫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时,妇女的生计就会受到威胁。在战时经济崩溃的压力下,妇女发现男性的支持和承诺变得不稳定。经济萧条和恶性通货膨胀,使得当地经济陷入瘫痪,当家庭作为集体经济单位遭到破坏时,妇女也处于危险之中。有些妇女通过选择逃避一段婚姻去摆脱极度贫困。为她们的弃夫潜逃辩护的是,人们仍然相信家庭角色的等级观念,即丈夫挣钱养家,妻子接受供养。这种等级制度的受害者有很多,有男有女。它把女性对男性经济偿付能力的服从捆绑在一起,通过把女性置于丈夫的权威和谋生能力之下,助长了家庭不平等。一旦丈夫无法养家糊口,他就很可能会丧失家庭权威和妻子的陪伴。

当妻子离家出走,便留下了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与清末官员通过惩罚出走的妻子来保护父系家庭的完整不同,20世纪的法律宣称在不牺牲妇女的独立和自治的情况下保护家庭完整。遗弃行为的非刑事化表明,新的立法原则承认妇女是独立、平等的社会成员。为了挽救家庭制度,法律限制了男子供养妻子的责任,并将婚姻重新定义为两个平等的个体在相互支持的基础上的结合。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个人生计和家庭完整相互联系,家庭经济福祉取决于男女双方的贡献。然而,最终,战时的经济危机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习俗,使得妇女越来越难以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改革者在新民法中所设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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