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逃跑是唯一的希望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如果一名洪武百姓被强制充军,他的家庭被强制变成军户,他们该如何做才能改变自己急速下坠的命运?

第一种办法是哀求朝廷大发慈悲。

潮州读书人陈质便是这样做的。据《明史·沈溍传》记载,陈质的父亲是军籍。父亲去世后,陈质即被军方勾补进入卫所,来顶替“军事农奴”的缺额。但陈质希望能回去将书读完。此事通过某种渠道闹到了朱元璋跟前。朱元璋特批允许陈质脱离军籍。兵部官员沈溍出面反对,朱元璋说:“国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难。”堵上了沈溍的嘴。[《明史》卷一百三十八《沈溍传》,第3977页。原文是:“潮州生陈质,父在戍籍,父没,质被勾补,请归卒业,帝命除其籍。溍以缺军伍,持不可。帝曰:国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难。遂除之。”]

朱元璋的话说得很漂亮,但现实是,洪武时代的卫所士兵正承受着高强度的档案化管理,陈质能够摆脱军事农奴的身份去念书,实在是超级个案里的超级个案。绝大多数士兵不可能得到朱元璋的特殊“恩泽”。他们没有任何合法手段来摆脱“军事农奴”这一低贱身份。所以《沈溍传》在讲述了陈质的故事后,也不忘紧接着补充一句:“然此皆特恩云。”

第二种办法是向负责征兵的官员行贿,让别人冒名顶替成为军户。

《御制大诰》的第七十三条讲述了两桩此类案件:一,凤阳临淮县的知县张泰等官员,拿了军户陈保仔等人的钱钞,改让本县其他百姓替陈保仔等去充军;二,河南嵩县的知县牛承等官员,也拿了军户赵成的钱钞,改让别人替赵成去充军。因为做士兵当军户太惨,很少有百姓愿意替别人去充军,这类操作的成功率一般很低。这两桩案子便皆被当事百姓告发。朱元璋知晓后,下令将两县官员悉数处斩。[《御制大诰·冒解军役第七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84—785页。]

第三种办法是逃跑,也是最有效、最常用的办法。

洪武时代的军士逃跑,不仅指逃离军营,还包括改名换姓脱离军户,成为普通的士农工商。逃离军营相对简单,贿赂管控士兵的基层军官便能做到。《大诰武臣》第十八条里,便记载了一批此类案件:应天卫的百户韦真,收了士兵叶德骥四两银子、二十贯宝钞、一件纻丝袄子后,将其放跑;兴化卫的镇抚陈林,拿了士兵王受钞五十一贯宝钞后,将其放跑;太原左卫的百户刘云,拿了士兵薛尚文、荆希成等人四十两银子、四十贯宝钞后,也将他们放跑;锦衣卫的百户裴兴,拿了力士(锦衣卫士兵的特别称呼)蒋次五等八人九十贯宝钞、五匹夏布后,也将他们放跑了。朱元璋骂这些基层军官:你们这些千户、百户的军功,全是众军集体奋战出来的,“若无了军呵,便做是一个好男子,也阵上浑当得几个人住,当不住,可便输了”——把士兵全放跑了,尔等再如何厉害,到了战场上也挡不住几个人,挡不住便要吃败仗送命,实在是被钱财蒙了心,连“身子也不顾了”。[《御制大诰武臣·卖放军人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943—944页。]

当然,无钱贿赂军官者,也可以趁着出营做工、月黑风高之类的机会逃走,只不过这样做的难度比较大。《大诰武臣》第五条记载有一桩“饿死军人案”。据朱元璋的讲述,该案的大致情节是:平阳守御千户所的千户彭友文,率领五百名士兵离开卫所去承担筑城任务。卫所长达两个月没有给这五百名士兵支派粮食,导致随身带了些盘缠的士兵将就着活了下来,没有带盘缠者“又怕法度,不敢去强夺人的吃,则得忍饥做工,把一百军都饿死了”[《大诰武臣·千户彭友文等饿死军人第五》,《洪武御制全书》,第936页。]。五百士兵饿死了一百人,却没有发生大规模逃亡,只能解释为士兵并非不想逃亡,而是逃亡难度太大。虽然这可能是一桩极端案例(饿死军人在洪武时代不算常见),但多多少少能够说明,直接从军营逃跑的难度,要比花钱买通军官帮忙开绿灯高出许多。

逃跑难度的大小是一回事,要不要逃跑是另一回事。洪武时代之人皆知,充了军便等于一辈子全毁。对大部分士兵而言,不管有没有钱贿赂军官,不管军营的监控强度是大是小,逃跑是唯一的选择,也是唯一的人生希望。

据最高军事机构大都督府的统计,自吴元年(1366)十月至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短短四年间,共有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名士兵逃亡。这四万余人的情况被制成名册后,朱元璋下诏“天下诸司追捕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条。]。洪武四年,大都督府又上奏朱元璋说,“内外卫所武臣不能约束军士,致逃亡者众”,建议出台相应的问责机制。随后制定的政策是:小旗麾下有三人逃亡,小旗降为普通士兵;总旗麾下有十五人逃亡,总旗降为小旗;百户麾下有十五人逃亡则月减俸一石,减至四石以上时,便要追夺百户所有的敕封降为总旗;千户麾下有五十人逃亡也是月减俸一石,减至十石时便要降级为百户[《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九,洪武四年十一月乙亥条。]。大约同期,朱元璋还在鼓励推动卫所士兵携带妻儿驻守,以减少士兵逃亡的比例。[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命西平侯沐英籍都督朱铭麾下军士,无妻拏者置营以处之”,便是担忧无妻儿子女的士兵更容易逃亡,故须集中到一处以方便管控。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辛巳”条。]

对军官问责可以减少一些“受贿脱放”,将家室弄到驻屯地也会增加士兵逃亡的难度。但世世代代“不如猪狗”的现实恐惧没有减弱,士兵们的逃亡就不会停止。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无奈承认,明帝国的“无知之民”们“凡遇军士逃亡,往往匿于其家,玩法为常”。为了扭转这种现象,朱元璋让兵部出台了一套新政策:一,将藏匿的逃兵交出来送至官府,朝廷保证不追究逃兵和藏匿者。二,若不主动交出逃兵而被官府查出,藏匿者与逃兵同罪。[《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三,洪武十六年夏四月戊子条。]

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第七十一条,相当于上述政策的升级版。其主要内容是:

一,朱元璋承诺说,他不会追究那些主动自首的逃军和藏匿者:

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看了我的言语,你每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每要罪。

二,朱元璋威胁说,如果逃军不肯自首,两邻与里甲便有举报的义务,“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哪怕逃军是自家的骨肉至亲,也必须第一个向官府举报,否则便要承担“连累受苦”的后果。

三,朱元璋还试图在百姓中间造成一种互相举报的恐怖氛围,来将藏匿民间的逃兵们集体挖出。他承认朝廷满天下捉拿逃兵给百姓造成了非常大的扰害,“民怨已满朕耳”,但将这种扰害的根源,算在了“影射(即藏匿之意)逃军之家”的头上,说他们将逃兵藏起来不举报,是在“坐视群民受害”,这种家庭“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故此,朱元璋号召“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行动起来,将那些藏匿逃兵的家庭“全家拿赴京来”,该家庭将被迁居化外,他们的家产将被赏赐给参与捉拿之人。[《御制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43—844页。]

互相举报的恐怖氛围确实很快便形成了。朱元璋在《御制大诰三编》中说,“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许多逃囚(朱元璋没提到逃兵,但情况应是相同的)被亲戚藏匿起来,结果被邻居们抓捕送入官府。在这种恐怖氛围下,“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为了保全家庭里的其他人,父母只好将儿子扭送官府,亲戚们也只好将其他亲戚们抓送京城。[《御制大诰三编·逃囚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903页。]

举报氛围很恐怖,也确实吓住了一些人。但士兵的逃亡没有停止,因为逃亡的源头是军户世世代代“不如猪狗”,此事在整个洪武时代坚如磐石,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于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初,兵部侍郎沈溍仍在就逃兵问题上奏。沈溍说:之前“因各卫军士逃亡”,兵部总共下发了一千四百三十二道勘合文书,让地方政府去抓捕逃兵、勾补军户。结果直到现在,“十二布政使司及直隶府州”负责追逮工作的官吏全都玩忽职守,“俱无回报,是致军伍久阙”,某些地方还出现了“鬻放正名,以族属同姓者发补”的事情,不去抓真逃兵和真军户的男丁,反强迫其他同姓之人去顶替军户充军。[《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洪武二十一年春正月戊寅条。]

由兵部发出一千四百三十二道公文可知,逃兵现象仍然极为严重——按洪武四年(1371)吏部的统计,明帝国有府一百四十一,州一百九十二,县一千一百一十三,共计一千四百四十六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乙酉条。]。虽然未必是每个行政区划皆下发了公文,也非每个行政区划只下发一次公文(比如有些公文可能发给了地方巡检司衙门),但公文数量与行政区划数量的简单比对,仍有助于理解逃兵问题的严重程度。此外,沈溍没有解释“十二布政使司及直隶府州”为何全都没有动静,仅笼统指责“追逮官吏玩法”。其实,地方政府之所以消极怠工,是因为在《御制大诰续编》的第七十一条里,朱元璋还有一项号召: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扰良民,其良民中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见一名赏钞五锭。[《御制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44页。]

朱元璋一面命令地方官府派官吏下乡抓捕逃兵,一面又以物质奖励为饵号召“豪杰之士”与“耆宿老人”将那些“生事搅扰良民”的追逮官吏抓捕入京。如此,地方官府便没有了下乡积极捉拿逃兵的动力,毕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便不错”是官场中人人皆知的道理。积极下乡捉拿逃兵,未必能得到朝廷的奖赏(成果不可控),却有可能被地方耆老与豪杰当成害民者抓起来扭送京城(捉逃兵很难不与地方百姓发生冲突)。风险太大,收益太小,“最合理”的处理办法,便是消极怠工。

朝廷当然也明白这种消极怠工的原因何在。只是,朱元璋公开颁布的政策是不可能更改的,唯一的补救之法,便只有用严格的“数目字”来考核地方官员。洪武二十五年(1392),朝廷出台新的“巡检考课之法”——地方巡检衙门的主要职务,便是抓捕逃兵、逃囚和盗贼。新考核办法规定:

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升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辛卯条。]

大意是,巡检衙门的主官(一般是正九品)要想升职,必须在每个考核期抓捕到二百名以上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且没有“私杖”之类的违法行为。想要维持原职位,必须在每个考核期抓捕到一百名以上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且没有“私杖”之类的违法行为。如果考核期内抓到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不足三十人,那该巡检衙门主官就要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去充军了。

用“数目字管理”搞考核也治不了本。明代军人的逃亡之风从洪武时代一直刮到了崇祯时代。据做过兵部职方司主事的明代人陆容披露,唯一能够有效防止士兵逃亡的办法,是永乐时代的“旗手卫”和“府军前卫幼军”采取的政策。其具体内容是:

旗手卫有等军士,永乐间奉有不逃止终本身、逃者子孙勾补之旨。宁老死行伍,无一人逃者。府军前卫幼军,旧亦多逃。近比旗手之例,着为常令,故今亦无逃者。[《菽园杂记》,第66页。]

大意是,永乐年间,旗手卫(护卫皇帝出入并守卫四门的部队)的士兵有一项“优待”,如果自己不逃跑,便只需本人终身当兵;如果逃跑了,便需将他的子孙抓来补足缺额。所以,该部队的士兵全部宁愿老死在军队中,无一人逃跑。府军前卫幼军的士兵以前也经常逃跑,后来照搬了旗手卫的办法,便再也无人逃跑。

陆容说,“盖逃者特为身谋,其不敢逃者,为子孙谋也”——从前逃跑,是军人们想挽救自己的人生;现在不跑,是军人们想挽救子孙的人生。相比恐吓士兵本人,将他们的子孙当成人质,以他们后代的人生幸福做要挟,被证明是更有效的管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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