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陆仲和案:消灭富户运动
一、刁民猜忌下的“陆仲和案”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既已富豪,朕命办集钱粮,为朕抚恤细民,无生刁诈,广立阴骘,以待子孙绵远,岂不善哉!

——《御制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十二》

《御制大诰三编》的第八条里,朱元璋讲述了一桩“粮长害民案”。

此案主犯名叫陆仲和[《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写作“陆和仲”,《御制大诰续编·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十六》写作“陆仲和”。据顾诚的考据,《同里志》卷二一《人物志一二·杂录》写作“陆仲和”,可知“陆仲和”才是正确的姓名。],是苏州府吴江县的一名粮长。洪武十八(1385)年,江南地区发生大水灾,朱元璋将“数百余名”粮长召唤到京城,要他们回去仔细查勘农田的受灾情况,没受灾的粮田照常纳税,受灾粮田可以获得赈济,不许耍包荒、洒派、移丘换段[包荒,指包纳荒田之粮,荒田本无人耕种,灾年将其包纳,便成了可以领取赈粮的受灾之田。洒派,指的是将田地分派寄托在他人名下。移丘换段,指的是变更簿册里的田地具体所指,比如将肥田与瘠田互换。]之类的手段。结果,包括陆仲和在内的这些粮长回去之后,便把朱元璋的告诫抛在脑后,开始玩阴谋诡计:

人各不听朕命,归则邪谋设计,将无藉之民妄为状首,伸诉水灾。粮长竟不出名,亦不亲诣灾所,故行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未有无者。[《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95页。]

第一桩阴谋诡计,是发动百姓中的“无藉之民”(即无赖分子,需注意的是,这只是朱元璋的定性)向官府申诉灾情。第二桩阴谋诡计,是粮长们不在百姓的告灾文件上签字,也不亲自前往灾区考察,却故意将一分灾情说成十分,上报给官府。许多收成正常的熟田被谎报为受灾的荒田。

这些诡计是怎么被发现的呢?朱元璋有一段解释。他说,自己不敢轻易相信粮长的汇报,觉得他们可能会为了贪污税粮而刻意夸张灾情——先骗朝廷减免,再正常向百姓征收,以赚取中间的“差价”。于是他派了一批进士与监生前往基层查探。这些进士与监生回报说,他们看到的情况与粮长们的说法一致。于是朝廷允准了粮长们的灾情汇报,让“有司”[此处“有司”当是指受灾地域的府县官吏,可能也包括粮长在内,虽然“粮长”不算官吏。《御制大诰续编·官吏下乡第十七》里提到“湖州府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彦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猾,当告水灾之时,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05页。]将灾民送到指定地点接受救济。不过,并非所有自称灾民者都能得到救济,朱元璋制定了一条赈灾标准:“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95页。]意思是朝廷只赈济没地的佃户,不赈济有产的田主[“只赈济佃户,不赈济田主”的规定不只见于《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也见于《御制大诰·妄告水灾第六十三》,朱元璋的原话是“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见《洪武御制全书》,第778—779页。]。佃户要想拿到赈济,必须由“有司”领至京城验明正身。允了灾情汇报,也出了政策要赈济灾民,结果左等右等,相关部门迟迟没有率领灾民进京(准其奏,待灾民来赈,久而不至)。朱元璋让户部去催问,相关部门回奏说:“据各户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系是有产之家,不敢受赈。”那些向官府告灾的百姓们说,他们多少都有一点田产,不能算是无田产之户,所以不敢来京城接受赈济。

朱元璋不相信上述回奏。他觉得相关部门不肯率灾民入京接受赈济,肯定是心里有鬼。这个“鬼”就是谎报灾情:

所以不敢将民赈济者为何?灾已报十分,所灾者止有一分,若以全灾将至赈济,熟田之家良民安肯为之?熟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准此,其罪发矣,所以奸顽不肯将至,正欲谩良善,隐熟田。所以灾及灾民,终无赈济,无可伸诉。[《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95—896页。]

大意是:粮长们可以用金钱腐化掉派去基层查探灾情的进士与监生,但没办法按照十分之灾的谎言去凑齐足够多的灾民,也无法强迫未受灾的百姓冒充灾民进京,因为被强迫者到了京城就会举报他们。这些奸顽之徒只好找理由拒绝率百姓前往京城领赈济粮。最终的受害者是那些真正的灾民,他们来不了京城,领不到赈济粮。

具体到陆仲和,他被调查的导火索就比较偶然了。朱元璋是这样说的:

未久,苏州府吏杨复罪该断没,籍没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党状三纸。原告沈庆童等三名告党陆和仲,三番告党,皆被此吏受财匿状不行,以致陆和仲以一千贯买原告沈庆童等不语,又钞一千六百贯买和劝人陆观保等。因事之发,验陆和仲所纳粮。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意欲侵欺入己。因党事发,身亡家破。[《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96页。]

大意是:报灾赈灾之事过去后不久,苏州府的胥吏杨复因为其他事情被抄了家。从杨家搜出来三张状纸,内容是沈庆童等三人告发陆仲和是胡惟庸的党羽。沈庆童等人告了三次,陆仲和三次花钱收买沈庆童等人,让他们消停。杨复也拿了陆仲和的钱,然后把状子给压了下来。此外,陆仲和还送了一大笔钱给参与讲和的陆观保等人。这三张状纸被发现后,陆仲和成为被调查对象,被查了个底朝天。结果发现,陆仲和身为粮长在洪武十八年(1385)应该帮朝廷收取税粮一万石,但只缴纳了七百石。朱元璋认为,剩下那九千三百石,肯定是被陆仲和给贪污并据为己有了。

以上,便是《御制大诰三编》关于“粮长陆仲和害民案”的全部叙述。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再细说一下。

第一个细节,是朱元璋制定的赈济标准:“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

出台这个标准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将钱粮尽可能用在最需要救济的人身上。朱元璋出自底层,很清楚地方官吏在赈灾活动中会玩“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的把戏。他甚至在《御制大诰续编》中解释过这种把戏怎么玩:“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御制大诰续编·官吏下乡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805页。]没关系没钱的普通老实人,遭灾十亩,地方官吏可能只给写五亩;有关系有钱的权贵富豪,遭灾五亩,地方官吏可以给他们写十亩。朱元璋下令只赈济佃户,且要求地方官吏将佃户送至京城受赈,便是要消灭这类舞弊的空间。当地方官吏以告灾百姓多少都有一点田产为由,迟迟不送灾民入京时,朱元璋的第一反应,便是自己的计策起了效果。

其实,朱元璋的计策用意虽好,操作性却很差。农户向朝廷报灾,是希望朝廷能减免田赋并施加救济。向朝廷缴纳田赋是田主的义务,灾情来了,田主便会有动力去向官府报灾。佃户的情况却不同,他们没有向朝廷缴纳田赋的义务,只有向田主缴纳私租的义务。灾情来了,佃户的第一反应,应该是跑去向田主恳求减免私租,而不是跑去向官府报灾[笔者一度怀疑朱元璋所谓的“无产之家佃户人等”包括了耕种官田者——明代的土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前者由朝廷直接掌控所有权,然后分配给百姓耕种,不许买卖。耕种朝廷的官田,实质上等于给朝廷当佃户。但经过反复思考,笔者否定了这种可能。理由有三:1. 朱元璋此处并无只字提及“官田”与“民田”的区分。2. 在法律意义上,官田缴纳的仍是税粮,也就是田赋,而非私租。朱明政权也不会承认自己是明帝国最大的地主。3. 明初有许多权贵与官员名下也拥有官田,不能说这些拥有官田的权贵和官员便是佃户。故此,朱元璋所谓的“无产之家佃户人等”,当是指那些租种民田的佃户,以及从官田拥有者手中再次租种官田者。]。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七月,绍兴周家(即鲁迅家)的多处农田被洪水所淹,租种周家农田的四拨佃户的第一反应是前往周家告灾,以“田被水淹”为由请求减少田租[周作人日记,1901年7月10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20日。转引自陈明远《鲁迅时代何以为生》,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在告灾这件事情上,有些大田主还会被自己任命的管理者和佃户合谋愚弄,明代的《金陵梵刹志》里便提到,寺庙损失田租,往往与负责管理田产的“奸僧”有关,这些人“或得佃户贿嘱,或自己佃有私田,往往唆使佃户告灾,而己为之证”[《金陵梵刹志》下册,第803页。],意即“奸僧”常常唆使佃户去向寺庙告灾,再由自己来允准这些告灾。如此,该给庙里的租粮就由佃户和“奸僧”瓜分了。

换言之,向朝廷告灾者“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其实是一种正常现象。地方官吏确实有可能在报灾时作弊,故意夸大灾情,但“地方官吏不敢送灾民入京”并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第二个细节,是朱元璋责备地方官吏与粮长,说他们“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这两个数据到底是怎么得来的?

报灾十分之说比较好理解。朱元璋写得明白,那是众粮长们报灾时的说法,他派下去调查实情的进士与监生也如此说。陆仲和“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也可以佐证这一点——这里的“其粮一万石”,指的是陆仲和身为粮长,在正常年份该为朝廷征收一万石粮食。梁方仲的研究说得很明白:《明实录》《明会典》里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条。],指的是洪武时代设置粮长时的征粮平均数。许多地方其实达不到这个平均数,如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户部奏准浙江行省输粮九十九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名,平均下来是约七千石设粮长一名。只有苏州府这样的富庶之地,可以达到每万石设粮长一名的标准,如洪武十九年苏州府常熟县的税粮额度是四十万石,设有粮长三十余名[《明代粮长制度》,第61页。]。理解了此层背景,再联系上下文,便能知道:朱元璋控诉陆仲和“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指的是粮长陆仲和因为灾情的缘故,本该为朝廷征收的一万石税粮,只征收了七百石。少交了超过九成的税粮,对应的正是汇报了“十分之灾”。

那么,受灾农田只有一分之说,又是来自哪里?这是朱元璋的一种判断。他没有交代来源,也无资料显示,除了粮长的汇报、进士与监生的汇报之外,朱元璋还派出了其他调查组[《御制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十五》里,朱元璋说的也是“其被灾人户,灾本一分,今告十分,并不敢将此等人户一概赴京赈济”,同样没有交代“灾本一分”的数据来源。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54页。]。笔者认为,该数据很可能是朱元璋依据“地方官吏迟迟不率灾民入京”这一现象推断出来的。他不但据此认定告灾者全是地方官吏找来的招摇撞骗的“无藉之民”,且将地方官吏没有率灾民入京解读为他们找不到足够数量的真灾民入京,故真正的灾情一定很小。

洪武十八年(1385)苏松地区遭遇的水灾确实未必有十分,地方官吏与粮长也确实有谎报灾情的可能(除了贪污之外,多报灾情也可以减轻税粮征收的压力,苏松地区税粮沉重,洪武时代常年难以征足,许多粮长因此或家破人亡,或遭遇严惩)。但要说这场水灾只有一分,同样委实难以令人相信。毕竟这是一场《明史·五行志》里有记载的洪水[《明史》卷二十八《五行志一》,第445页。其原文是:“是年,江浦、大名水”,江浦即吴淞江流域。]。苏松地区自元代起,便水患频繁,洪武时代几乎年年有灾,一分之灾其实是常态,不值得大惊小怪,一般不会载入史册。

通观朱元璋关于“陆仲和案”的全部叙述,可知他是怀着一种极深的“刁民猜忌”来处理此案的所有信息——汇报灾情的粮长全部是刁民,前来告灾的百姓全部是刁民,被他派下去调查灾情的进士与监生也全部是刁民[据《大诰续编·查踏水灾第八十四》,共计有一百四十一名参与调查水灾情况的进士与监生被朱元璋认定为“一概诬词妄奏”者。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52—854页。],负责对接赈灾事务的地方官吏也全部是刁民。正是这种旺盛的“刁民猜忌”,让他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忘记了最有动力前往官府告灾的群体,本就应该是田主而非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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