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生凋敝的洪武时代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洪武二十五年(1392),太学生周敬心有一段冒死上奏,可以视为解释。当时,朱元璋为了明帝国的千秋万代,欲求助于迷信活动,下诏“求晓历数者”。周敬心趁机上疏批评,说国运的长短在于德政的厚薄,与历数无关,朱元璋现在最该做的不是搞迷信活动,而是效仿两汉唐宋实施“宽大忠厚”之政:

方今力役过烦,赋敛过厚。教化溥而民不悦;法度严而民不从。……方今国则愿富,兵则愿强,城池则愿高深,宫室则愿壮丽,土地则愿广,人民则愿众。于是多取军卒,广籍资财,征伐不休,营造无极,如之何其可治也?臣又见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十三年连坐胡党,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其中岂无忠臣、烈士、善人、君子?于兹见陛下之薄德而任刑矣。水旱连年,夫岂无故哉![《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周敬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98—3999页。]

这段批评简单直接,戳破了洪武时代的“盛世”幻象:百姓们被繁重的劳役和沉重的赋税压得喘不过气来。朝廷的教化渗透到基层,但没有百姓喜欢;朝廷的法律极其严苛,百姓也不愿服从。朝廷追求国富兵强,追求高深的城池和壮丽的宫殿,追求更广的领土和更多的编户齐民,所以不断征兵、不断汲取民财,对外征战不休,对内大兴土木。且不断发起震荡朝野的政治整肃运动,其中洪武四年(1371)、十三年、十九年、二十三年便大搞了四次,大批官员百姓没做甄别调查便被诛杀。这些被杀者当中,许多人其实是忠臣烈士、善人君子。《明史》说,周敬心这份“言辞激切”的奏章“报闻”给了朱元璋,至于朱元璋是何反应,周敬心的后续命运如何,则无只字记载。

周敬心不会无事生非写奏章去恶意诋毁朱元璋的治绩。他对洪武时代“力役过烦,赋敛过厚”的批评,在《御制大诰续编》中也能找到佐证。该编第三十三条里,朱元璋便提道:前代不必纳税的“小沟、小港、山涧去处”,已经“照地起科”纳过一次税的“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等,在洪武时代的征税机构河泊所的管控下,竟然一概都要缴纳鱼课。为了从民众身上榨出税来,河泊所甚至做到了将“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拿”的地步,连百姓捕鱼的吃饭家伙都没收了。[《御制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15—816页。]

朱元璋认为,出现抢夺百姓“取采虾鱼器具”这种恶劣事件,主要原因是河泊所里混入了大量的“奸邪小人”。解决这些小人的办法,便是发动百姓,若有河泊所官吏胆敢再抢夺百姓抓捕鱼虾的器具,“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御制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16页。]

然则真正的原因是,为了汲取民财,洪武时代设置了大量的河泊所(洪武十五年的数据是二百五十二处),且给每处河泊所划定了管辖范围,制定了征税额度——共分三档:每年课米(一般折算为钞)五千石至上万石者,设官三名(另有若干胥吏);每年课米一千石以上者,设官两名;每年课米三百石以上者,设官一名[《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戊戌条。]。另据《大明会典》,明朝政府下发给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河泊所的堪合共计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这意味着明朝政府设置的河泊所最盛时多达近七百处,每一处河泊所都设定了课税额度,作为河泊所官员的考核任务[《大明会典》卷三十六“课程五·鱼课”条。]。完不成课税额度,河泊所的官员便要受罚。

问题是:在江河湖海里捕捞鱼虾,收成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在土地上种植稻麦。耕地可以按肉眼可见的肥沃或贫瘠划出等级,然后按田亩多少征税,是一件大体可控的事情。向江河湖海征收鱼税则不然,水面宽广不代表鱼多,却是官府制定纳税额度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许多运气成分——今天收获颇丰不代表明天也能有相同的收获,今年湖里鱼多不代表明年也多;洪水会影响捕鱼的收成,筑坝拦水与过度捕捞等也会影响捕鱼的收成。收成充满了不确定性,税额却有定数,河泊所的官吏们为了完成任务,便只能依靠扩大征税的覆盖面(将以前不征鱼税的小水沟小水塘全都纳入征税范围)和加大征税强度(强抢百姓的渔网鱼篓来逼迫他们缴税)。

更有甚者,当朝廷派人前来追索欠税时,河泊所知道从渔民身上已榨不出钱来,便会与地方官员勾结,将欠税摊派给其他百姓。《御制大诰》的第五十条,便记载了这样一桩案子:扬州的瓜埠河泊所欠朝廷“鱼课钞四万张”,湖官(也就是负责征鱼税的基层官员)已经跑了。户部派人去扬州追讨,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一,在本辖区内“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不去找渔民的麻烦(这些人已经榨不出钱来了),也不去搜捕湖官(成本很高),而是逼着扬州当地的有钱人出这笔税钱;二,派人拿着公文,去“湖官”原籍所在的江西布政司追讨。江西布政司见到公文后,也懒得去搜捕逃走的湖官,“将平民一概科陪”,找了个名义让当地百姓来出这笔税钱(这种做法比去搜捕湖官容易多了)。据朱元璋讲,这套组合拳打下去的效果,是欠税四万,征回来八万,反而“盈利”了。[《御制大诰·扬州鱼课第五十》,《洪武御制全书》,第771—772页。]

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洪武时代四处揭竿而起”这一现象的,还有解缙呈递给朱元璋的万言书。时为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以“朕与尔义则君臣,恩犹父子”为饵,要解缙知无不言给自己提意见。于是解缙向朱元璋描述了他眼中的洪武时代:

臣观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夏税一也,而茶椒有粮,菓丝有税。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且多贫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或疾病死丧,逃亡弃失。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里胥不为呈,州县不为理。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9页。同书《太平十策》里,解缙也说:“商贾之利有盈亏,都会之地有兴废。今税有定额,民必受害。”见第17页。]

大意是:土地有肥瘠的变化,物产有丰歉的不同,朝廷的商税却全按定额摊派。盈利了,官吏会去盘剥百姓,让他们超额纳税;歉收了,官吏也会去压榨百姓,让他们补足差额。已经有统一的夏税,茶椒仍要纳粮,菓丝仍要缴税。原产地已纳过一次税,运输经过的每处关津还要再纳一次,对百姓的掠夺何其密集。因为疾病致死或逃亡弃失之类的原因,贫穷之家劳动力不足时常常被迫抛荒。如此,土地上的产出已不如往日,征收聚敛的税赋却仍是往日的额度。里长胥吏不上报,州县官府也不管。百姓只好卖掉田产来补足欠税,拿钱来补足劳役。田产减少了,但每年的税额不变;人口减少了,但每年的劳役不变。恶性循环之下百姓越来越惨。

需要注意的是,明代的“商税”并非仅以商人为征收对象,而是“行赍居鬻,所过所止皆有税……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第1974页。]——出门带的东西,居家卖的货物,经过关口驻留城镇时皆要纳税,只有农具、书籍与不曾出现在市场上的物品除外,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全民的消费税。

洪武时代的商税税率,是按商品价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实际操作中,则不问产量的多寡与价格的高低,一律对征税点实施定额摊派。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朝廷实施这种懒政的根源,是既想保证税收总额,又不愿提高征税的行政成本。不搞定额制度,朝廷为了保证国库收入,便需要建立一套监察系统去监督每个征税点,使他们不敢偷税漏税,不敢侵吞税收。建立这种监察系统,既需要人力成本,也需要财政成本,运作起来还有时间成本。反观定额摊派,只需简单粗暴地以是否达成定额来考核税收点的官吏,便能保证朝廷的税收。虽然会因此造成税负不公之类的伤害,但承受者不是朝廷,而是底层民众。[据《明史·食货志》,定额征税成为固定制度始于洪武十年,起因是户部上奏说“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十八处”,户部不满下面的征税机关里有许多没有完成预计的征税任务,朱元璋于是“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从此以固定税额来考核各征税机关。见《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第1975页。]

解缙提供给朱元璋的改革办法是:“宜令各处税课,随时多少从实征收。或令百姓各人户上先行补纳官收税钱,至冬均给还之。则众轻易举,官民俱利,百姓无巡阑之困矣。”[《文毅集》卷一《太平十策》,钦定四库全书本,第17页。]应该让各处税收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征收,或者让百姓们先把钱交上来,到了冬天再按实际情况返还。这样百姓就不会遭受“巡阑之困”——巡阑即具体负责征税的基层胥吏。

其实,解缙说的这些,朱元璋全都明白。洪武九年(1376),山西平遥县的主簿成乐任职期满,其上司衙门给他的评语是“能恢办商税”。朱元璋见到该评语后,便命人去将成乐抓起来审讯,理由是土地的出产有常数,官府的税收有制度,所谓善于征收商税,定是“剥削于民”[《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洪武九年六月庚戌条。]。成乐的政治生命就此终结。洪武二十年,户部上奏说,洪武十九年“天下税课司河泊所”征到的税比往年要少,“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立为定额”,应该以洪武十八年的数据为法定额度,来考核各征税机关。朱元璋反驳说:税收本就该每年不同,如果拿往年的数据搞成定额,征不足的时候岂不是就要去搜刮百姓?还是应该“随其多寡从实征之”[《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壬辰条。]。但明白道理是一回事,愿不愿意按道理去做,又是另一回事。惩罚善于征税的官员、驳回户部的定额建议,从来就不是洪武时代商税征收的主流政策。所以,在洪武二十一年,“税有定额”仍是解缙眼中亟须改革的大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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