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压恐惧下的行为失常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朱升一案。

虽然无法知晓朱升一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无法知晓他在胥吏这个职位上究竟做过些什么,也无法知晓他与钦差旗军之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冲突,但只要了解洪武时代针对胥吏的整肃运动相当残酷,了解到绝大多数胥吏都未能在运动中幸免,且一旦成为被调查对象,等待他们的要么是诛杀,要么是被发配去服沉重的劳役,最后落一个“暴露尸骸不收”的结局,便不难理解为何会发生朱升一们“殴打钦差旗军”这种极端事件。即便朱升一案没有发生,也会发生李升一案、王升一案。

耐人寻味的是,朱升一等人殴打钦差旗军时,其上司昆山县官李均的态度是“约束”,也就是试图阻止他们这样做。这或许是因为李均初到昆山,与朱升一等尚无多少交集,所以并不担忧这些胥吏的被整肃会波及自己。那些与被整肃胥吏有较多政务交集的地方官员,往往会是另一种表现,事情甚至会升级为“地方官与胥吏合作,共同殴打钦差旗军”。

朱元璋在《大诰》里讲述了不少这样的案件。试举三例。

第一例发生在松江府。大致案情是:朝廷派了以傅龙保为首的十五名钦差旗军,前往松江府“抄扎犯人计三家财,提取赃吏夏时中等三名”,也就是去松江府抄家,并将被整肃的胥吏押往京城。松江知府李子安闻讯后,不知会钦差旗军,“私自将计三家抄扎,克落家财作弊,又将夏时中等三名受财卖放”。钦差旗军为了交差,欲将一名叫作张子信的胥吏带走“赴京回话”。该胥吏拿出十贯银钞贿赂旗军,旗军不敢受贿,将银钞送至知府衙门。李子安担忧胥吏被带至京城后“发其奸贪”,会将自己也连累进来,于是带着知府衙门的“吏典、皂隶人等”,从钦差旗军的手里,将胥吏张子信给抢了回去,还把傅龙保等十二人抓起来关入了监狱。有三名钦差旗军逃走,为防他们回京告状,李子安又与守门镇抚合作,“闭门邀截回还,锁禁五十余日”,通过紧闭松江城门,将逃脱的三名钦差旗军全抓了回去,关押了五十多天。因为干了这种事情,李子安等人最后被朝廷凌迟示众。[《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864页。]

松江知府李子安的种种作为,动机皆是为了自保。赶在钦差旗军之前抄计三的家,是为了防止从计三家里抄出不利于自己的材料;将被整肃的胥吏放跑,是担忧他们被带到京城遭受刑讯时会扯上自己;最后亲率胥吏与钦差旗军武斗抢人,则显示他已被逼到了绝境——知府衙门的日常政务不可能脱离胥吏自行运转,衙门里揪出“害民胥吏”,李子安无法置身事外。钦差旗军非要带胥吏回京审讯,李子安走投无路,只好与之彻底决裂。[李子安率胥吏抓捕关押了十五名钦差旗军后的行为,颇使人迷惑难解。按朱元璋的说法,“(李子安)自知非理,朦胧妄申都察院定夺。都察院着令解院施行,其李子安又行设计,却将旗军解赴府军前卫,以至事发”。(见《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4页。)都察院的职责是“纠弹百司,辩明冤枉”,李子安向都察院喊冤合情合理,这意味着他有一套自己如何被钦差旗军构陷的说辞(朱元璋将之定性为“朦胧妄申”)。但当都察院下令将涉案钦差旗军送往都察院接受讯问调查时,李子安却做出了难以理解的行为,他竟将钦差旗军押往府军前卫。府军前卫是负责京城安全工作的皇家亲军之一,许多钦差旗军便出自该部队。部队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袒护麾下军士。李子安将钦差旗军送回部队,便等同于放弃了求生的挣扎。朱元璋的“以至事发”四个字,便是此意。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中讲述的一个案例,或许有助于理解李子安的行为:“为旗军往广东提取积年民害吏,将各吏疏放在路,经由本县,索舡扰民,(建阳县)知县郭伯泰等将旗军固禁,复枷罪吏,以状来闻。特遣行人持敕,劳以尊酒,升知县郭伯泰为泉州府同知,县丞陆镒为福州府通判。”大意是:朱元璋派了钦差旗军,前往广东抓捕害民胥吏。结果有钦差旗军路过福建建阳县时不好好押送害民胥吏,且索要舟船扰民,当地知县郭伯泰将钦差旗军抓捕关了起来,又给害民胥吏套上了枷锁,然后将情形汇报给了朱元璋。朱元璋接到汇报后表彰了郭伯泰等人,给他们升了官。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第二例发生在江西建昌县。大致案情是:建昌县的夏粮赋税超过了期限迟迟没能缴纳。上级衙门南康府以公文的形式催了二十八次,仍无结果。该县究竟为何缴纳不上夏粮赋税,朱元璋没有提供解释。总之就是怎么都缴不上,拖到最后没办法,知县徐颐只好命人前往负责收粮的仓库行贿,希望仓库出具夏粮已收的证明,帮助建昌县先渡过这一关,日后再将粮食补上。此事被人告发后,刑部派了旗军张观等人前往建昌县抓人。知县徐颐先是“将刑房吏喻俊轻隐藏”,让负责与旗军对接的刑房胥吏玩失踪,只让吏房胥吏徐文政出面应付旗军。再之后,知县与胥吏们便集体消失了,连续二十余日不走县衙正门,全偷偷从后门出入。旗军们在县衙前等消息等得不耐烦,忽然有一天再次见到吏房胥吏徐文政,便将其抓住,欲送往京城交差。知县徐颐觉得自己已被逼上绝路,遂率领众胥吏一起动手,“将各军罗织,抢入县厅跪问,诬以直行正道,于县门下监锁”——把旗军们抓了起来,弄到县衙大厅上审讯,诬陷他们在县衙内行走正门的直道(朱元璋严禁钦差旗军等“径由中道,直入公廨,据公座”,违者“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御制大诰续编·妄立干办等名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03页。在洪武时代,状告钦差旗军“直行正道”获得成功的案例也是有的,如洪武十八年(1385),池州府知府王希颜、推官林惟贤状告钦差舍人刘蛮儿押解犯人路过池州府时“驰正道,直入公厅”,王希颜将其擒拿后“加之以刑”,并报告给朱元璋,结果得到了赐酒的嘉赏。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这种御状是否能告成功,其实全凭运气。王希颜对钦差舍人用刑,本质上与殴打钦差旗军并无不同,若按“朱升一案”里朱元璋制定的规矩——“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王希颜等官员也很有可能倒大霉。])。可惜的是,有三名旗军逃走后回到京城告状。徐颐见事情败露,只好改变策略,将抓捕的旗军释放,组织了一批本县老人前往京城奏保自己。[《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页。地方官通过发动地方百姓向朱元璋请愿来保全性命,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诸城县知县朱允恭与金坛县丞李思进被整肃后,两县的“父老”各自联名递材料给朝廷,说朱允恭与李思进“为政有方”,希望不要将其抓走。朱元璋没有去做更多的调查,便答应了这些“父老”的请求。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和李子安一样,徐颐的结局也是被朱元璋下令凌迟示众。

第三例发生在金华府,案情与前两例略有一些差异:

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出备银、钞、衣服等项,赍送钦差舍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府官自知其难,舍人临行,其府官发忿,故纵皂隶王讨孙等殴打舍人。事觉,皂隶断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御制大诰初编·皂隶殴舍人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56页。]

前两例中的地方官与钦差旗军交恶的导火索是旗军要抓胥吏入京。本例中张惟一与钦差舍人交恶的导火索,则是张惟一行贿未遂。钦差舍人前往金华县,具体是何目的,朱元璋没有提及,但大方向一定是整顿吏治。所以,张惟一见到钦差舍人来到自己的治所,内心必定非常忐忑。

张惟一的忐忑,与其说源于对自身清廉的不自信,不如说源于对洪武时代“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的恐惧。《御制大诰三编》的第二条里,朱元璋披露过一个非常恐怖的事实:频繁的杀戮之下,明帝国的官吏已严重不够用,迫不得已只好让已被定罪者继续在衙门里任职,以维系明帝国的统治,避免其进入无政府状态。如刑部主事当中,王本道与徐诚被判了“徒罪”和“绞罪”,庞守文被判了“斩罪”和“绞罪”,因为所在衙门没人了,他们便继续以罪人的身份在刑部任职。监察御史当中,罗师贡被判了“徒罪”和“绞罪”,陈宗礼被判了两次“斩罪”,张翚被判了“砌城安置罪”和“绞罪”,李哲被判了“流罪”和“斩罪”,也因为所在衙门没人了,这些人便继续以罪人的身份在御史衙门任职。其他如光禄司署丞刘辐、户部主事黄健、工部主事李巽等,也是同样的情况。仅该小节被朱元璋列举出名字来的“戴罪还职”或“戴罪发充书吏”者,便有三百余人之多[《御制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68—892页。]。

对官吏们而言,“戴罪还职”或“戴罪发充书吏”并不是什么值得庆幸的事情。一者,不杀头,不意味着不受刑。管理龙江卫仓库的“官攒人等”(官攒人是官与攒的合称:官指的是主管仓库的官员;攒指的是在仓库工作的基层役吏攒典,也就是胥吏),因“郭桓案”受到牵连遭遇整肃,朱元璋命令他们继续戴罪管理仓库,同时还对他们集体施以“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御制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82页。]的酷刑。二者,现在没被杀头,不意味着将来不杀头。只要洪武时代的整肃运动不停止,再次遭诛的威胁便时刻高悬。龙江卫仓库那些已被挑断脚筋挖掉膝盖的“官攒人等”,不到半年,便又集体死在了下一轮整肃运动中。

“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一语,出自亲历过洪武时代的解缙之口。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以“义则君臣恩犹父子,当知无不言”的话术,鼓励刚刚完成科考步入官场的解缙给朝政提意见。解缙于是进呈了一篇密奏,内中便将朱元璋的统治概括为“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只闻“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而“未闻诏书褒一大善”,仿佛这世上全无一个好人[《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01—03页。]。解缙不会当着朱元璋的面污蔑洪武时代,他的感受是洪武时代全体官员们的感受,自然也是张惟一的感受。所以,不管张惟一有没有贪赃枉法(除了殴打钦差舍人,《大诰》中未提及张惟一是否被查出其他罪行),钦差舍人来到了金华府,便意味着一场巨大的危机降临。为了消除危机,张惟一决定拿上银两、银钞与衣服,去贿赂钦差舍人。

问题是,张惟一觉得“无一日无过之人”的现实很可怕,钦差舍人也同样如此觉得(何况他们的日常工作离朱元璋更近)。钦差舍人不愿为了些微银两和几件衣服,便将自己推入绝境,所以不肯受贿,还试图以行贿为由,将张惟一抓起来法办。被逼到绝境的张惟一,遂不顾后果泄愤,发动手底下的胥吏,直接将钦差舍人给揍了。胥吏们愿意服从张惟一的指示去做这种事,显示他们之间是一个比较稳固的利益共同体。

此案的结局是:参与殴打行动的胥吏们被断手,张惟一也遭到了严惩——朱元璋说“府官之罪,又何免哉”,没说具体惩罚是什么。笔者推测应是被杀,因钦差舍人乃是贯彻朱元璋意志之人,张惟一是殴打钦差舍人案的主导者,朱元璋不可能让他活着(朱升一案便是按这种逻辑处理的)。

以上案例,包括朱升一案在内,皆可视为弱小个体被无远弗届的巨大恐惧笼罩、无法把握自身命运时的行为失常。这些官吏清楚殴打囚禁钦差旗军、钦差舍人的后果。清楚后果仍要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自觉已再无其他求生之法,只求一泄胸中积愤。当然,也有一些被整肃的胥吏走得更远,比如举旗造反,落草为寇。洪武二十二年(1389)前后,广西平乐府富川县一名叫作首赐的“逃吏”,便选择了做山大王,“纠合贼人盘大孝等为乱,杀知县徐原善等,常往来富川、永明、江华三县劫掠”[《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午条。]。

除了积愤爆发殴打钦差,洪武时代被整肃的官员与胥吏,也有极端“理性”的另一面。

比如,吏部主事萧惟一因为“误将奏本出外,被守卫军搜出”,被送往都察院审讯。审讯期间,萧惟一“索本部官银三百两。如无,便乱指”[《御制大诰续编·朝臣蹈恶第五十》,《洪武御制全书》,第827页。],向吏部主官索要三百两银子,声称若不给,便要在受审时故意攀咬吏部主官。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绝望的理性”——萧惟一清楚自己的人生已经完了,即便不死,被罚去做胥吏或服劳役也不会有什么好结局,不如趁着被刑讯的机会攀咬威胁上司。刑讯结束之后,便不会再有这样的“好机会”。

再如,绰号“小疾灵”的绍兴府余姚县胥吏叶彦彬,因事被整肃入狱后,也在狱中使出了与萧惟一完全相同的手段。他威胁那些与自己案子有关之人说,若不提供好处,便要在供词里将他们牵连进来。被威胁者只好求他“毋我对词”,允诺“以银相送”[《御制大诰初编·奸吏建言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64页。]。这也是一种“绝望的理性”——胥吏入狱,不管是死是活,人生都已基本完蛋。既然完蛋,便不如在完蛋之前再讹诈上一笔钱,即便自己享受不到,也可以留给家人。

朱元璋将萧惟一与“小疾灵”的案子写入《大诰》,是为了以之为例,批判洪武时代官员与胥吏的道德品质极其恶劣,简直已无可救药。他丝毫没有意识到,时代的道德滑坡,往往是从政治滑坡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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