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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死亡  作者:理查德·谢泼德

现在,我的孩子们都已入学。但所有人都知道,结束一天的工作后,大家相约酒吧时,我经常因为需要回家看孩子而被迫提前离场,有时甚至不得不从伊恩引人入胜的高谈阔论中抽身出来,理由很简单:保姆要下班,而珍则忙于工作。久而久之,每当遇到与孩子有关的案件,同事们都会习惯性地说:“迪克喜欢孩子,把案子分给他好了。”仿佛辅导自己的孩子做作业,和查验别人家孩子的尸体别无二致。当然不是,真相是很多人都会尽可能避开儿童验尸。

我很快便明白为何如此。对于法医病理学家来说,在私人生活中,没有什么比迎接新生命更开心的事了,在职业生涯中,也没有什么比看到婴儿尸体更让人难过了。事实就是,在别人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有些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夺走儿童,特别是新生儿的生命。事实就是,有时虽然孩子好像是被害身亡,实际上却是自然死亡。

涉及儿童的案子来了,所有人都将目光投到我身上。很快,我便出现在伦敦远郊的一个停尸间。新生儿的尸体被装在一只黑色垃圾袋里,发现时,正漂浮在某处观光胜地的湖边。脐带和胎盘都还在。

检查后我发现孩子足月顺产,发育良好,身上满是蜡状的胎脂,体重超过七磅,看起来非常健康,并不是因为畸形或疾病死亡。

警方解释称,他们很快就找到了婴儿的母亲,但嫌疑人辩称孩子出生时就是死胎。对此,警方抱持怀疑态度,并希望能对她提出指控。事实上,他们希望选择的罪名甚至不是杀婴罪,而是谋杀罪。如此一来,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医学层面,我们都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难怪验尸官办公室将案子交给我的时候,大家都好像如释重负一般。

杀婴,作为非预谋杀人罪的一种,在量刑方面与谋杀罪相去甚远。1922年,为了起诉一名杀死了刚刚出生35天婴儿的母亲,杀婴行为被列为法定犯罪。当时,人们一般认为,杀死婴儿不如杀死成人那么严重。人们相信,婴儿死亡时遭受的痛苦不如成人遭受的,家人也不会像失去成人成员那样怀念逝去的婴儿。大家都很清楚,导致这一局面的背后动因之一在于非婚生子所带来的羞耻感。

今天的我们或许会对上述想法嗤之以鼻,但1922年的立法产生了一个重要后果,影响至今。英国的法律承认,“妊娠产子可能会导致母亲的精神状态出现波动”,即如今所说的产后抑郁症,或者更为严重的产褥期精神病。1938年新制定的《杀婴法案》维持了上述看法。从那时起,直到现在,如果可以证明某位母亲“因生育或哺乳导致的情绪波动”,杀死不足12个月的婴儿,她可能被控杀婴罪。

围绕如何改革这项立法,曾经有过好几次讨论。皇家精神病学医学院最近建议,杀婴的定义应被扩展,人们应该承认,胎儿分娩会给孕妇造成极大的压力,例如本来就贫困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添丁进口会有更大的家计负担。还有人认为,杀婴指控同样可以适用于父亲,其他人则认为这一犯罪的受害者年龄应当设定为两岁,而非一岁。更有人指出,目前缺乏医学证据能证明哺乳会影响母亲的情绪。

事实上,考察了所有相关建议后,立法完善收效甚微。但表面上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的立法,掩盖了悄然变迁的社会态度,例如,人们如今承认婴儿和儿童也有人身权利。

当我查验这具在湖边发现的婴儿尸体时,首要的问题并非这起案件究竟是谋杀还是非预谋杀人,而是这个婴儿是不是算死了。毕竟一个从未活过的人,是永远不会死的,更别说被杀死了。在法律意义上,子宫中的胎儿并不具有生命。对此,反堕胎主义者或许会有异议,但这就是目前适用的法律。在眼下的情况当中,病理学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是人,什么时候还不是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只有人才享有权利,继承权也好,人权也罢。如果杀了人,你就可能面对谋杀罪或非预谋杀人罪的指控。但如果这个人从来没有活过,那么就不存在杀人或谋杀的可能。

根据英国的法律,胎儿在分娩后死亡,即被视为死胎。如果涉嫌谋杀或非预谋杀人,则需要检方的病理学家证明婴儿生存的时间足够长,已经成为独立的存在。

这就需要证明,婴儿至少有过一次呼吸,或动过一次。或者脐带出现过搏动,表明婴儿的心脏跳动过。并且,胎儿必须完全脱离母体:大多数情况下,胎儿都是头部先出来,虽然可以独立呼吸,依然可能在其他部位还没有脱离母体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胎儿没有完全脱离母体,因此无法被杀。

在孕期最后阶段死于子宫的胎儿,往往会开始呈现出尸体分解的早期迹象,而其特征十分明显(例如,白人死胎的颜色或许呈现出粉褐色)。如果胎儿死亡时间较长,辨别起来就会更加容易:头骨可能会塌陷,甚至骨骼出现重叠。但如果胎儿在流产前一天,或者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在生产过程中才死亡,就不会出现任何分解的迹象。

如果出现了嘴对嘴人工呼吸或按压胸腔等心肺复苏急救行为,在婴儿小小的身体上留下痕迹,这可能会让事情变得更复杂。最后一个问题是,被杀的婴儿或死胎,因为各种复杂的心理因素,经常被人藏匿起来。等到尸体被发现,病理学家再来查验时,通常已经没有办法确定死因,更别说判断胎儿是否离开母体存活过了。

垃圾袋里的小女婴被发现得还算及时,尸体还没有开始分解,但已经来不及对她实施急救了,她的体表并未出现任何痕迹。我现在必须确定,婴儿在这个世界上究竟有没有自主呼吸过。

虽然明白其实没有太大的可信度,但我依然实施了长久以来传承下来的所谓漂浮试验,我担心如果不做这个,可能会被人诟病。人们相信,如果胎儿的肺部漂浮起来,就意味着婴儿曾独立呼吸,这早就被证明是一种迷思。如果肺部浸泡在水里时下沉,则意味着是死胎,因为这说明胎儿并没有呼吸到让肺部足够充盈的程度。但与此相反的现象更不可能成立:如果肺部漂浮,也不一定意味着胎儿实现了自主呼吸。现在大家了解到,很多死胎的肺部也能漂浮,尤其是当婴儿死于生产前一两天,尸体分解后产生气体,更可能造成肺部漂浮。

我用显微镜观察了婴儿纤小的肺泡。无论如何,这个婴儿的肺部确实漂浮起来了。宏观和微观检查都强有力地表明,婴儿曾经独立存活过一段时间。

我接下来的工作是阅读警方提供的案卷,看看其与婴儿之间存在何种联系。最关键的一份证言来自和婴儿21岁的母亲在同一间酒店工作、生活的酒保,他是这么说的:

当曼迪来酒店担任经理助理时,看起来一切正常,但在我看来,她怀孕了。我有两个生过孩子的姐姐,因此敢肯定,她的肚子里一定有宝宝。虽然酒吧同事对此都一清二楚,但曼迪始终否认。

工作人员的宿舍位于酒店一角,而这名酒保的房间靠近防火通道的位置。一天早上,他起得很早,听到门外传来婴儿的啼哭声。他从窗户看出去,

发现曼迪的背影,大约在50码之外,她正穿过大门,向树林走去。那个人绝对是曼迪。但我没有办法确定她当时的穿着,以及是否带着什么东西。我开始琢磨,她这是要去哪里。我思考个不停,心想她可能遇到了什么麻烦。于是我起身穿衣,想去找她。我知道,做我们这行的,有时会生一肚子气,需要找人开解。

花了几分钟穿好衣服后,我从防火通道走下楼,穿过大门,进入树林,朝湖边走去,这个时候,我迎面撞上了正往回走的曼迪。

“你在这干吗呢?”她说道。

在我看来,她一切正常,衣着得体,虽然我到死也想不起来她当时究竟穿了什么。她和我说的话大体上就是对一切事情,对任何人都感到不满。她没有说得很具体。我和她坐在面对湖水的长椅上,聊了聊我的女友,以及我和其他人组建乐队的事情。我们还谈到了这个时候湖中升腾的雾气。她看起来恢复了常态。她只说了一句反常的话:“我今晚来了例假,有点血块。”

我没有追问,不过她和我说这些有点奇怪。我们大概谈了有45分钟,没有任何让我感到怀疑的地方,我压根没把听到的婴儿哭声和这些联系起来。

我们返回酒店,她来到我的房间,抽了根烟,然后便离开了,压根看不出有什么反常的地方。之后,我再次上床,睡了个回笼觉。

当天晚些时候,大家都说曼迪看起来好像瘦了不少。第二天下午,事情就炸开了锅。这名酒保的陈述如下:

我在酒吧工作时,一位女士进来想要借用电话,她还带着一条狗。后来,其他同事走进来,就是罗杰,他说:“湖边都是警察,好像发现了一个婴儿的尸体。”

听他这么说的时候,我突然感觉非常难受。前一天早上我听到婴儿啼哭声,然后在湖边看到曼迪,突然一切都对上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做。我对罗杰说:“我知道谁干的。”他说:“曼迪?”

我说:“是的。”

以上证言足以证明婴儿当时活着,甚至存活了好长一段时间,考虑到婴儿母亲还有时间在酒店厕所把孩子生下来(证据很快就找到了),然后穿好衣服,带着哭闹不已的婴儿走到湖边,把她处理掉。这一点和婴儿肺部的病理学证据一致,证据显示在生产后,婴儿活了下来。

但我们能否确定是她杀死了自己的婴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要如何确认?

对每个人来说,这起案件令人难过,不仅仅在于这位母亲冷酷无情地生下孩子——无论孩子是死是活——把女儿处理掉,当天回去还若无其事地继续工作。如果发生在今天,她或许会被视为悲剧人物。但在30年前,很多参与本案调查的人都将她视作有违人性、处心积虑的冷血杀手。曼迪没有任何悔意,说孩子生下来的时候就死了——对此她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悲伤。警方和皇家检控署都坚持认为,应当对她提起谋杀指控。

我对于婴儿存活的证据非常有把握。但孩子又是怎么死的呢?婴儿尸体表面找不到外力所致的创伤痕迹,也没有窒息死亡的确凿标志。虽然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显示,婴儿胃中有吸入的湖水,但还不足以达到淹死的程度:可能是被动地呛水,但绝对不是故意淹死的手段。

我给出的死因是:缺乏适当照顾。

皇家检控署一直在推进谋杀指控,对我的结论感到失望。他们希望我的鉴定意见是,孩子的母亲采取了积极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的鉴定报告让辩方律师大为振奋,后者致信皇家检控署:

我们恳请贵署重新考虑是否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谋杀罪指控,请注意,我方当事人并未采取任何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行为……警方的病理学家表示死亡是在婴儿出生后不久由我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的。如此一来,谋杀罪的指控显然是不适当的……我们恳请贵署考虑非预谋杀人罪(杀婴罪)的指控是否根本无法成立,因为贵署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过失……单纯缺乏照顾并不足以(证明这种指控)。我方当事人告诉警方,当她把婴儿放到地上摇晃时,婴儿已经死亡。

的确,对于谋杀案,皇家检控署必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有意不作为的行为,也就是说,故意没有给新生儿提供正常的照顾,例如切断脐带、为婴儿提供必要的衣食。如果对方是惊慌失措、毫无经验的少女,要证明她们这样做是有意为之显然非常困难。事实上,我们后来发现,曼迪并不是少女,她也不是毫无经验,但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检方十分狼狈。

“我对此事极为关切,”皇家检控署写给我的信开篇如下,“考虑到你所提交的鉴定报告的模糊性……虽然我没有受过医学训练,但经过查阅医学专业词典,我想到如下问题……”

针对婴儿的死因,检方提出了6个问题。

当时普通人的医学资源是医学专业词典,现在则是互联网。有时,我也会怀疑自己为什么要花16年时间接受医学训练,而不是购买一本医学专业词典或学会如何使用谷歌。但如果专业词典会让这位律师有兴趣了解我的工作,那么敬请查阅,我十分高兴可以借此详述我的发现,因为我很少有机会讨论案情。

针对皇家检控署提交的书面质询,我做出了进一步说明,详细回应了检方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例如,胎粪常见于新生儿,它并不意味着婴儿一定遭到了窒息。我坚持我自己的意见,即缺乏照料才是导致婴儿死亡的原因。尽管这位母亲可能积极主动地杀死了自己的婴儿,但我们,起码我,无法证实这件事。

皇家检控署对此完全不满意。在和检方开案件讨论会的过程中,我受到很大压力,他们希望我放弃对婴儿死因的病理学判断,迎合检方的观点。但我没有屈从。后来,我针对他们所提问题给出了进一步的解答:

我们几乎无法准确界定通过阻塞呼吸道造成窒息所需要的时间,然而,对于新生儿来说,最短不会超过15秒至30秒。但婴儿的口鼻处并不存在能证明存在外力窒息的压迫痕迹,这种痕迹也并不一定会出现在窒息案件中。缺乏此类证据,因此我们难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同时也无法说明曾经没有出现窒息。

我的结论是,婴儿存活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在我看来,存活时间不可能只有一两分钟,婴儿肺部的情况可以证明这点。我认为,婴儿肺部的状况显然不可能或者说十分不可能是一次呼吸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婴儿出生后都会啼哭,但和医学当中的所有问题一样,这也不是绝对的,可能存在个体差异。啼哭最有可能帮助婴儿完成肺部扩张。

根据我对婴儿尸体的检查,无法对母亲的身体状况做出评价。然而,婴儿体表的情况表明,母亲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未遭遇任何明显的困难或创伤。

我们很难定义何为缺乏照料。在我看来,最起码的照顾是,生下孩子之后立刻用某种东西把他包裹起来防止失温。其他的照料手段,需要经验而非专业训练。将孩子放进毯子里,起码可以降低孩子出现低体温的风险。仅仅需要15分钟,低体温就可以夺走婴儿的生命。婴儿的体表面积很大,假设分娩过程中体表沾有大量体液,更容易降低婴儿的体温。而婴儿所处的环境温度越低,也越容易失温。

导致儿童死亡的病理学成因,如体温过低、溺水或窒息,在儿童身上体现得远不如在成年人身上那么明显。我没有办法排除或确定其中任何一种。

倍感失望的检方决定继续提起公诉,但只能不太情愿地将罪名改为杀婴罪。同时,他们还提出了一个非常古老但十分鲜见的罪名:藏匿婴儿罪。

曼迪在中央刑事法院出庭受审。据报道,检方律师告知陪审团如下指控:

怀孕后,被告人决定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并在孩子出生后对其加以掩饰。为了贯彻这一计划,她合乎逻辑地将婴儿放入一个黑色垃圾袋后离开,任其自生自灭。在婴儿尸体被发现后,为掩盖罪行,她对以上行为依然概不承认。

检方还告诉法庭,曼迪最开始表示,自己因遭到强奸而怀孕,但后来她改变了这一说法。事实上,两年前,她就在自己母亲的盥洗室里产下过一个婴儿,后来将其交给他人收养。之后,出现了第二个她不想要的孩子,为此她接受了人工流产。

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杀婴罪名成立。法官怒吼道:“你,也只有你,需要为这名婴儿负责,但你辜负了她……”但后来他又补充道:“很明显,在你这样做的时候,不需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曼迪被判缓刑两年,并接受一年的精神治疗。检方团队对此略感失望,大家都清楚,如果罪名是谋杀,量刑肯定更重。我自己倒是并没有什么可遗憾的。如果在压力之下,我违背良知,提供了证明谋杀的证据,我反倒不能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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