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未必带来正义,但能化解敌意

陈碧读《正当法律程序的早期发展》

不止于正义  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

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每当讲到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不可回避这个问题:1066年,英格兰被来自法国的诺曼征服,在接下来几百年里,英国的历史与欧洲大陆的历史交织在了一起。照理说,他们的司法制度都应该从神明裁判走向纠问式,最终形成大陆法系,为什么英格兰会另辟蹊径形成英美法系呢?

英格兰一定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才能抵抗大陆法系的入侵,成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港湾。课堂讨论的时候,同学们会列举教科书上的标准答案:英格兰地理位置特殊、受罗马法影响小、哲学基础不同、职业共同体的力量,等等。有个学生没看书,但他的反应很有意思,用结局验证了问题的正确性:“英格兰都脱欧了,就说明不一样。”我哑然失笑,2020年的英国脱欧,或许是草蛇灰线、伏脉千里了。脱欧是个结果,那骨子里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英格兰真的例外吗?答案在历史的细节里。

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早期发展》研究的问题。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最有代表性的制度,在现代它体现为公法领域的沉默权、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回避、公开等制度,代表了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教科书上的介绍一般是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直接跳跃到1787年美国宪法,面对历史的重要时刻和里程碑式的文本,我们不免产生疑惑:权利和自由就这样凭空生长出来?中间发生了什么呢?所以,还是要回到英格兰中世纪末和近代早期的历史,才能解释英格兰为什么能发展出欧洲大陆没有的正当程序。

或许可以这么说,这是一本敌意之书。它讲述了英格兰如何处理中世纪晚期的异端和敌意,又如何祭出法律武器对“敌人”进行野蛮迫害,而处理敌意的回旋镖又是如何伤害了制度的设计者。最终英格兰不得不直面巨大的撕裂,进行自我疗愈,找到了正当程序作为一种不那么坏的司法处理方式,复归社会安宁。

它对于今时今日的极化世界,不失为一种清醒的关照。我们可以想象出一个人和人之间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的世界:大到民族国家、宗教信仰、身份政治,异端不一定就是敌人,不一定要迫害,敌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控制和收藏;小到一国的被告席上,站在那里的是个人,而不是敌人,允许他保持沉默、为他提供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对他的权利保护意味着他不是国家可以动用司法资源随意抹去的敌人。从不两立到求共存,从敌人到人,我们宁愿牺牲掉一些真相和正确性,用以换取秩序安宁和文明进步。

一、事件:英格兰如何处理敌意?

公元5世纪,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和公国各自为政,罗马法被教会法所取代,各国奉行神明裁判。

在一起疑难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担任法官的神父给烧红的铁块洒上“圣水”,祈祷道:“圣父圣子圣灵,请降临到这块热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然后,被告人手持热铁走过九英尺的距离。他的手会被洁白的纱布包扎好。三天之后验伤,化脓则被判有罪,反之则无罪释放。这让现代人瞠目结舌,可在那个年代又理所当然。因为真相只能掌握在神的手里,判决的结果因此得到遵守。

但随着国家权力膨胀,王权越来越不满意难以预料的神明裁判,欧洲大陆创建了纠问式诉讼制度。所谓纠问,当事人完全成为审问对象,施以刑讯逼供,毫无诉讼权利,整个社会进入了司法专横和黑暗时代。成千上万来不及申辩就被送上绞刑架与火堆的异端在历史的这一页永无平反之日。

谁也没有想到,英格兰成为一种新制度的发源地,这个小小岛国不经意间成了“梦开始的地方”。当时似乎没有理由认为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司法制度会分道扬镳,因为二者都同样受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但“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的诉讼制度开始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离不开宗教变革的背景。借由本书,作者带我们去观察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揭示了宗教分歧导致的难以遏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敌意——毁灭,还是共存,就在一念之间。据说本书还有一个名字《被收藏的敌意》,正当程序无疑就是英格兰收藏敌意的一味解药。如作者所言:

从西方传统来看,“正当程序”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机制、观念和文化,也许是控制甚或隐藏那些获得了私人判断权的现代人之间深刻敌意的最佳处置方案。

敌意从1066年诺曼征服就开始了,诺曼征服英国后面临的严峻形势是,极少数的诺曼贵族必须在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中进行统治。对诺曼入侵者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显然是当务之急。在此之前英格兰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制度,诉讼主要由领地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来裁断。诺曼人既承认这一传统,又将源于法兰克王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引入英格兰。此后经由王室巡回法庭与领地法庭的司法竞争与妥协,逐渐产生了普通法。同样,陪审制和令状制度也是英格兰古老传统与诺曼统治者碰撞与妥协的结果。

但在宗教世界里,妥协就没那么容易了。基督教诞生之初就面临着与异端的战争,早期异端与正统之间没有那么清晰的对立,到了中世纪晚期,冲突日益血腥。宗教裁判所对异端的审判都是秘密进行的,法庭倾向于探究和确定当事人的内心状况,迫使他开口陈述其所思所想,口供成为证据之王。通俗点讲,不交代就上刑,不反省就烧死。

因为涉及是否绝对信仰上帝的终极追问,谁都不能沉默,必须按照要求回答,以确定内心的信仰状态。在这一点上,异端就是敌人,对敌人就要逼供,异端和纠问之间有着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快地,这种神学上的异端解决方案扩散到了国家政治领域,君主也用了同样的方式去压制那些王权异议者。进而,政治案件的处理方式继续扩散至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有罪推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于是,一个迫害性社会呼之欲出,凡是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是敌人,都是高维生物眼中的虫子,可以被指控者以法律武器无情镇压和消灭。

照这么发展下去,似乎看不到任何得救之道,但英格兰的幸运之处在于,王国内部的不同势力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的较量,并各自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武器。十六世纪初的英王离婚导致了英国新国教的诞生,宗教自身分裂出无法被消灭的“异端”,既然谁也消灭不了谁,宽容就成为唯一的出路。而英王为了抗衡教会,选择与议会结盟,一时间,天主教会反倒处境艰难、人人喊打。在此背景下,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议会要求两位君主签署《权利法案》,这份文件声明了英格兰人民古老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包含了若干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议会还通过了宽容法,对异教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宗教宽容。以这样的方式,人群和社会中的敌意得到了缓解。

此后,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告在审判中受到一系列程序的保护,比如沉默权、排除合理怀疑、排除非法证据等等,最终的结果就是国家通过一场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活动完成对某个人的指控,不管是政治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结果如何公众都得接受。而它的影响就是:

这样一种审判程序,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对案件真相的探究。因为如果以案件的真相为最终目标,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让被告开口”的需要,现代的“正当法律程序”最终令被告可以在遭到追诉时尽可能保持沉默。长久以来难以化解的政治敌意,最终通过一套从程序角度作设计、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对绝对真相进行探究的机制得到了控制。

具体到我熟悉的证据法领域,这样的变化阻止了刑讯逼供,赋予被告沉默权,打开了迫害的死结。为了追求真相,追诉方可以从人证转向物证,从逼取口供转向求助科学解读物证,而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西方法庭科学的兴起正好为此提供了助力,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因此,正当程序是英格兰在教会、王权、议会的权力缝隙里产生的,它虽然早在1215年就出现在《大宪章》,但未经敌意淬炼和鲜血浸泡,它不会成为民众口中念兹在兹的基本权利。这个观念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美国独立时直接将其写入合众国宪法——“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深远地影响了全球的法律文化。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当程序从一种宣言开始,逐步演化为民众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成为制约专制力量、控制社会敌意的重要武器,其间有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科学发现的合力。这种结果,显然是事件的参与者没有想到的。他们并不知道自己身在历史的哪一个拼图,正在经历未来会被神话或者裁剪的哪一个时刻,他们只是按照原本的样子,做出应有的选择。

二、亲历者:莫尔、查理一世与李尔本

我们要试着回到历史现场,发现另外一种叙事,这就是参与者的叙事。参与者的亲历,就是历史的彼时彼刻,他们用符合自身处境的真实行为和感受完成了叙事,令我们有更多的机会理解正当程序的意义。

托马斯·莫尔是亨利八世的大法官,是王国里除英王之外权力最大的人。与此同时,他也是虔诚的天主教徒、杰出的人文主义者。在托马斯·莫尔时期,议会对教会法庭针对异端的秘密审判——“依职权”程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作为天主教徒,莫尔支持秘密审判。

莫尔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异端案件相比普通案件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否则无法达成司法目的。在莫尔看来,异端是对国家和平安宁的巨大威胁,而异端案件的特别性质决定了,如果不使用更有效率的“依职权”程序,将很难惩治异端,并导致异端的快速泛滥。

莫尔的意思是,普通法的正当程序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效果。法庭必须依靠一些手段撬开被告人的嘴,让他自证其罪。为了这个目的,正当程序应该让步,因为它只属于相对次要的技术问题;只要结果公正,效果达到,某些价值是可以牺牲的。

程序事小,实体事大,多么熟悉的论调,到今天都很有说服力。但敌意一旦蔓延,就可能以难以预料的方式还施彼身。莫尔是我敬重的人,我很不愿将“回旋镖”一词用到他的身上。但事实恐怕就是如此。议会不依不饶地向英国异端法的正当性发起挑战:

圣杰曼指出教会现有的异端案件处理程序并非从上帝而来,也不能构成习惯,尤其是该等法律并未“经过人民的同意”,因而必须加以改革。

莫尔数次提出异端法不能改动,因为该法并非英格兰一国一地之法,而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共同法。事实上,这就演变成英格兰的共同法与整个基督教世界共同法的对抗。莫尔的论述显然有一个暗示:基督教世界通行的法律,仅仅出于某一个王国的理由是不能改动的。

莫尔的观点不仅剥夺了异端在教会审判中的普通法权利,还将秘密审判的正当性引向立法领域,罪刑法定、程序法定——这个法还是基督教共同的法,怎么可能有错呢?日后,他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被杀的。他自己也终将面临这样的问题:是英王的法大,还是基督教的法大?

针对莫尔的审判就是一场无法遏制的敌意谋杀。亨利八世为了离婚悍然反抗罗马,但莫尔始终忠诚于天主教会。1534年8月,托马斯·莫尔因为拒绝宣誓承认亨利八世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领,同时拒绝解释原因,而被关押在伦敦塔中。他接受了一场既不程序正义又不结果公正的审判,唯一的证人同时就是检察官,陪审团只用了很快的时间就做出了裁定,莫尔有罪,判处死刑。当莫尔不得不承担沉默的不利后果时,他肯定意识到,这就是他曾经审判异端的方式。

在最后的庭审中,当莫尔以“良心”为由保持沉默时,主导了这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托马斯·克伦威尔指出,眼前的程序正与教会法处理异端的方式相同,教会法庭常常会反复讯问嫌疑人,要求他们明确回答是否承认教宗是教会的元首,并要求他们做出明确的答复。

时间到了1649年,政治性审判也出现在国王身上。从亨利八世发起宗教改革以来,政治性审判被用来压制异议者,只是当这样的审判最终出现在查理一世身上的时候,其中所蕴含的矛盾才显得格外突出。查理一世当然是劣迹斑斑,随意征税、解散国会、发动内战,最终因战败而沦为阶下囚。他在法庭上保持沉默,因为他一开始就不承认这个法庭的合法性。

说到沉默权,托马斯·莫尔在1535年、查理一世在1649年都在法庭上以某种方式拒绝回答法官的问题,各有理由。莫尔以普通法规定的沉默,拒绝法庭对他内心的判决;而查理认为,议会下院没有司法权,他根本无须开口。不过最终,法庭认为,国王背叛他的国家,背叛他的人民。最后查理一世被判处死刑。

他是英国历史上唯一被公开处死的国王,是作为暴君被消灭的。而暴君是人民必须铲除的异端。查理一世之死的荒谬之处在于,国王习惯通过立法和司法掌控人们的内心,莫尔就因为良心不能屈服而被处决。现在,国王自己被当成最大的异端接受审判。虽然这场针对他的审判也号称正当程序,但国王没有律师辩护,庭审过程也相当仓促,更重要的是,查理一世提出的质疑:上议院拒绝参与,而仅仅由下院部分议员组成的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发起对国王的审判?这找谁说理去?无处说理,因为议会已经决定用一场公开的审判来杀死国王。

查理一世的审判结局显然是注定的,就像当年针对莫尔的审判一样。此时的英格兰就是一个充斥着敌意的斗兽场,任你是大法官、国王还是普通人,都无法逃脱想要置你于死地的天罗地网。如书中所言:

日益明显的问题是:军队、议会、法庭、死刑,看起来都不足以补救因各人良心的内容有异而产生的分歧,尤其是因分歧而产生的深深敌意,以及由敌意而自然带来的压迫性的立法、司法和行政。

也许是国王的血唤起了人们的反思,在此后的一系列政治审判中,正当程序成为表达权利主张的重要武器。查理一世死去的同一年,约翰·李尔本因为得罪了护国公克伦威尔——批评此人乃是民选的国王,在伦敦市政厅接受叛国罪的审理。照莫尔和查理一世的结局,李尔本的前景应当相当凶险,因为这又是一场政治审判。事实上,1639年这位平等派运动领袖就因“私运禁书”而受审,他以不能事先得知被指控的罪名为由拒绝宣誓,最终被处以鞭刑和罚款。这一轮李尔本依旧毫不畏惧,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自己辩护。他举出了一系列自己受到的不公待遇,特别援引了英国法权威爱德华·柯克爵士的论述,表示自己经历的这场审判不符合正当程序,包括不能事先得知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和证据,不能与证人面对面质证,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等等。

最后陪审团认为李尔本无罪,法庭内外的人群爆发出巨大的欢呼声。

在很多人看来,李尔本的胜利可能来自他的群众基础,在他被捕之后先后约有十万人签名请愿书送交议会,强烈要求释放他,但他在法庭上最大的贡献是对正当程序的宣传。如前所述,正当程序概念是柯克爵士从《大宪章》的条文中总结出来的,并将其作为普通法权利对抗王权的依据。李尔本在法庭上坚持不答辩,一再诉诸英格兰的古老传统“拒绝说话”,而这一主张就是后世公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因此,李尔本成了刑事诉讼法教科书里最著名的沉默权旗手。

但如此使用沉默权恐怕是柯克没想到也未必支持的,柯克“能动”地解释了1215年《大宪章》的相关条款,并将“正当程序”纳入普通法传统;而李尔本则不走寻常路地发扬光大,将沉默权当成克敌神器。

书中描述了法庭与李尔本的尴尬对峙:

与其说李尔本自学了英国法,不如说他自学的是柯克和塞尔登用普通法词汇构建的权利观。因此,尽管当我们检视李尔本案庭审记录时,可以看到法官们很努力地尝试保持法律人的职业操作和技术性标准,在法庭上维持礼仪、给予李尔本发言的机会、向他解释法律规则,但是,他们面对李尔本日益脱离普通法技术规范的热情辩论和群众的欢呼显得手足无措。

在莫尔、查理一世和李尔本的时代,对异端的敌意和迫害逐渐成为对统治秩序的重大威胁,人们在消灭异端的同时,也在瓦解他们赖以生存的公共秩序。本书中虽然没有提及,但熟悉英国史的人都知道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充满了骇人听闻的暴行,掌权者个个铁石心肠。亨利八世将莫尔送上断头台,伊丽莎白女王就像罗马迫害基督徒的暴君一样无情,柯克虽被后世认为是普通法的守护者,同时也集残忍、虔诚和贪婪于一身,而克伦威尔和他的清教徒借着禁欲主义更加冷酷无情。查理一世为了保命杀了他的宠臣托马斯·温特沃斯——一个他曾经宣誓永不抛弃的人,结果也没有保住自己的脑袋,走上刑场的时候应该后悔何必当初。清教徒和天主教徒都在绞杀女巫,而英国国教徒不仅绞杀女巫,还绞杀不顺从国教者,此时罗马天主教徒又成了被迫害的对象。看啊,一个都不宽容,一个都不放过。

如何挽救这个迫害性的社会呢?或者换个问法,如何收藏这些无处安放的敌意呢?解药是什么?也许,正当程序是被创造出来的,并非来自天赋人权或者习惯法,而是来自人类解决自己困境的经验,来自血泪和生命的教训。

如本书所言,正当程序的权利是被爱德华·柯克爵士从《大宪章》中提炼出来的,但他的论证并不完全牢靠,之后还有霍布斯和洛克的主权和宽容理论以及发端于英格兰的科学实验精神为正当程序提供理论资源。历史是人的历史,总会有人成为历史事件的亲历者。作为正当程序的亲历者,他们提供着历史的拼图。正当程序,逐渐变得必要、必须且可能。但他们的故事并不是历史本身,有各自的局限性。而后世的讲述也会出于不同的目的进行加工或者截取,就这样,故事变成传说,历史变成神话。

三、良心的神话:我只能如此

关于托马斯·莫尔,这个已经被神话的人,我还有一些话想说。法学院的学生都知道苏格拉底之死和美国的辛普森案,民主投票和正当程序都没有带来公正的结果。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我们来说,还有法律移植叠加本土资源的双重危险。正当程序并不足以保证良善的结果,它或者只是一种不那么坏的选择。

莫尔在数百年前就看到了这一点。就像他经历的不公审判,即便有正当程序又如何呢?表面上给予象征性的尊重,但如果不解决这背后失控的道德问题,仍会收获残暴的结果。

莫尔与霍布斯在一个问题上见解类似,就是并不认为一个程序的黑箱能够带来真正的和平与秩序。他理解司法程序的性质,并坚持认为这不构成最终的解决方案。在莫尔那里,最终的解决方案依然在于对人心的塑造。对莫尔而言,基督教的道德信念与教义正统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新教打破教义正统性必然带来道德的破坏,而如果失去了道德的基础,司法程序不过是空空的外壳。

正当程序之下,如果没有良法和道德,未必能收获正义。我出过一本普法读物《正义的回响》,我在签书时经常在扉页签一句“敬法治与美德”,天堂里的莫尔应该懂我的意思。莫尔死于对良心的坚守,他的头颅被悬挂在伦敦桥上,仿佛在展示王权的暴烈。亨利八世的判词穷凶极恶,要求割去莫尔的生殖器,挖出他的肚肠,撕下他的心肺在火中烧烤,然后肢解他,把他的四肢分别钉在四座城门上。莫尔慷慨赴死,噩耗传来,他的好友伊拉斯莫赞美他“灵魂之纯洁胜过白雪,在英国从来没有过像他这样的天才,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再有”,他是“适合于任何时代的人”。

在狱中一年多时间里,莫尔三次拒绝宣誓。他与朋友诺福克有一段经典的对话。朋友说,谁不服从国王,谁就没有好结果。莫尔说,我不能违背自己的良心。朋友说,那恐怕你将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莫尔回答,自由的代价的确很高。

我经常在想,莫尔在伦敦塔里的日子曾经动摇过吗?毕竟只是宣个誓就可以活下来,连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第九个时辰也曾痛苦地哭泣:“神啊,神啊,你为什么抛弃我?”神到底在不在呢?这么做到底值不值得呢?

石黑一雄的小说《沉默》里有个相同的时刻。它讲的是天主教司祭洛特里哥到日本传教的故事。当时是德川幕府的禁教令时代,洛特里哥很快就被抓住。为了信仰,引刀成一快是容易的,但领主的黑暗惩罚在于,他要司祭看着那些教徒们被折磨致死。要想挽救这些人的生命,他就必须弃教。洛特里哥最后放弃了信仰,他在神圣的耶稣像上踏了一脚。

痛苦之际,他问,你为何沉默啊,我的神。

踏下去吧!我就是为了要让你们践踏才来到这世上,为了分担你们的痛苦才背负十字架的。

当神沉默的时候,信仰怎么办,良心要如何坚守?假如你活在一个信仰不自由的时代,在你要付出生命代价的时候,会不会希望神来搭救你呢?但假如神真的搭救的话,那信仰本身就变成了一种交易。《沉默》中司祭弃教后理解了上帝存在的意义——上帝并未选择沉默,而是在以沉默的方式向人类诉说存在,要让信众在别人的身上看到祂的存在,比如在司祭身上,在莫尔身上。

在本书中,莫尔的故事里,他与其说是正当程序的亲历者,不如说是信仰的捍卫者、良心的献祭者。良心到底是什么?莫尔所坚持的良心与中文语境下的良心意蕴不同。中文里的良心是一种道德规范,在西方宗教背景下,经院哲学的良心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新教的良心建立在意志的基础上。作者在书中谨慎地描述了新教改革的结果:

就权威问题而言,路德既然反对教会的一切权威,坚持自己的立场,最终就不得不把落脚点建立在自己的身上。这也意味着,他必然将信仰的方向转向自己的内心。尽管他非常谨慎地申言,自己的良心受《圣经》的束缚。但是,如此一来,他就削弱了良心的理性内涵,也消解了数世纪以来教会建立的所有那些控制个人良心的措施。

新教改革打破了教会对于个人良心的管控,释放出了个人的意志自由。打破管控当然很好,但远远不够。因为掌权的人会说:我的良心才是良心,你的良心就是邪恶,只能消灭,省得害人。

到这个时候,国王的私人良心就不再是他个人的私事,而成为整个国家的公共规范,同时,也就引导臣民个人的良心离开原先由教会设定的客观性,进入由国家法律设定的新客观性。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必须接受强制的灌注,否则他就成为这个新生领域中新的异端。

推翻旧权威,变成新权威,这是历史上常见的事情,因为专断是人类的本能,宽容却需要学习。在不宽容的时代,莫尔为自己的良心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良心选择令人难以释怀,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人生的关键时刻,应该做何选择,谁来告诉我,谁来支持我?如果觉得莫尔的天主教信仰太过遥远,马克斯·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的这句话也许有同样的效果:

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

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里有一块石碑,上面是法大老校长手书的四个字“法治天下”。他生前说,我这一生只向真理低头。这大概就是韦伯推崇的时刻,是莫尔捍卫良心的时刻。那些宗教信仰的殉道者、自由精神的捍卫者,都是为了服从自己的良心、人道的律法、理性的召唤,而不去服从压制他们的权威。我们都有可能在人生的某个时刻走到这样的位置。即便世界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为之献身,仍能无怨无悔,“我只能如此”。因此,莫尔虽然死于宗教和世俗权力的敌意,但他“只能如此”的良心选择是本书刻画得最令人心神激荡的时刻。

四、正当程序的历史三调

回到正当程序的早期发展,同样一段历史,在历史学家、历史的亲历者和神话制造者的眼中是不同的。历史学家讲述事件的前因后果,亲历者讲述着不同的故事切面,而神话是有目的之人事后谱写的意识形态颂歌,如《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所言:

事件、经历和神话是人们了解历史的意义、探寻并最终认识历史真相的不同途径。不过,它们也是人们根据不同的原则塑造历史的不同途径,反映出来的是完全不同的音调或“调子”。

以李尔本的抗争为例,为什么受到后世的高度赞美呢?因为他代表了进步的共同体。李尔本高呼“沉默权”,反抗特权阶级,反抗专制统治,对他进行的审判是不公正的,这就是一个极度简化的描述。当时代需要某种英雄的时候,他就成了那种英雄。阅读历史要警惕这种“后见之明”。

同样,1215年国王与贵族签署的《大宪章》中特别确认了陪审制度。英国的审判为什么要交给陪审团呢?其中的逻辑是对法官个人判断的不信任,要将罪与非罪的最终决定权交给普通人,凭借他们的常识和良心来决定。如果要继续追问,为什么相信普通人的良心呢?这其实是宗教叙事了。

再如正当程序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似乎创设了一个保护被告人的形式,但它最初并不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它的目的是缓解陪审团的道德疑虑,“万一判错了会下地狱”是来自宗教真实的恐惧,而正当程序恰恰提供了一种合法杀人的道德背书。

本书讲述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早期历史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正当程序并非多么高尚和神圣,它是多种力量的混合产物,包括宗教改革、政治斗争、启蒙运动以及科学精神。这是一场渐进式的运动,是毛坯的,可能进两步退一步的。这是一场自下而上的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绝不是靠一部《大宪章》和一批革命者就能完成的。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使命,而他们都在自己应该行动的时候做出了“我必须如此”的选择,所以英格兰才配得上今天的法治文化。

历史上有很多理性的政治设计和理想的法规,却没有得到时势的青睐,在这一点上,正当程序的形成是幸运的。它是一种历史的,甚至是偶然的过程。它的每一项制度都并非有意去捍卫权利和化解敌意,但它事实上起着这样的作用。人们也没有意识到一种妥协、宽容的制度已经在他们中间产生了,它从细节处塑造着整个社会的心智。这也体现了英国立法的特点,绝大多数的法律改变都是间接而非直接的。

当我们不再神话正当程序的时候,正当程序的历史价值反而更加清晰地显现出来。回归到事件本身,本书收获了一个洞见:正当程序缓解了宗教战争、政治斗争、阶级斗争甚至人民内部矛盾中不可调和的敌意,它约束了公权力,放弃了黑箱,提供了可预测性。但与此同时,正当程序也消减了对于事实真相和确定性的追求,它可能带来未必那么正义、公平的结果,但这也许就是现代世界的一部分。

当然,现代世界更大的危机在于越来越走向身份政治的割裂与对立,历史学家的观察是,人都是相似的,人群的差别却不小,只因身份认同会产生极大仇恨和冲突。敌意永不消逝,但人们仍然要追求自由和安宁,我们的天性决定了历史进步的方向,所以,也许历史会以同样缓慢而莫测的方式为我们呈现出一种工具,它同样能起到控制和化解敌意的作用。那这本书就为我们贡献了可能性,它不只是法学的,更是史学的和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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