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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普罗透斯之面李红勃读《电车难题》《洞穴奇案》不止于正义 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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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政治和法律永恒的命题,对它的定义和界定却无比艰难和复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Proteus)之面,变幻无常,可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普罗透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海神,他有预知未来的能力,为了避免被人捉住,他经常变化外形让人无法辨识。 在现代社会,司法被认为是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但遇到疑难案件时,即使法官再聪明和正直,似乎也很难给出一个完美和正确的答案。在《电车难题》以及《洞穴奇案》这两本法理学通识读物中,作者通过两个虚拟或演绎的复杂案件,展示了在极端困境中人们会如何选择,这些选择背后又有着什么样的理论解释,以及每种理论的片面和局限。这两本书再次证明:正义如同时间一样,是如此简单而又复杂的概念,你不言说,我还清楚,你一言说,我倒糊涂了。 一、烧脑的“电车难题”和“洞穴奇案” 《电车难题》是一本小巧的书,但涉及的问题和理论非常复杂。在书中,作者用一个假设的案例作为素材,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介绍了人们对这个案件的各种看法,展示了各种观点背后的主要伦理学和法哲学思想,引导读者不断展开质疑和反思,从而对生活中的惯常现象和疑难问题产生了不一样的认识。 实际上,“电车难题”在英美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思想实验。“电车难题”最早的版本是在1967年出现的,由英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提出: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疾驰向前,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他如果任由电车继续前行,那么这五个人一定会被撞死。这时候他发现旁边恰好有一条岔道,岔道上只有一个人,因此他可以选择将电车拐入岔道,这样就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作为司机,他是否应当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个人,而不是撞死五个人呢? ![]() 这个思想游戏或思想实验看似简单,其实具有极大的开放性、挑战性和吸引力,它被人们不断演绎和继续推进,从而出现了电车难题的很多个版本。其中比较有名的一个版本是由美国哲学家汤姆森提出的:你站在一座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这里没有岔道,只有唯一的一条轨道,轨道上站着那五个即将被撞死的人。如果你无动于衷,那这五个人必死无疑,而要救这五个人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电车前投以重物,将车堵停。这时候你发现身边唯一一个能够挡住电车的,就是同时和你一起站在天桥上看风景的一个胖子。那么,你是否应当将这个胖子推下桥,牺牲他一个,去挽救那五个人的性命呢? 这个假想出来的电车难题受到了各方广泛关注,逐渐成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学生参与其中。2003年,哈佛大学的一群学者专门建立了一个名叫“道德观念测试”的网站,记录下访客们对于各种电车难题的不同反应。2009年,哈佛大学首次将其作为一个课程全面展开。政治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论”课程在哈佛十分受欢迎,他的第一堂课就以电车难题为出发点,他的课程被放到互联网和电视上,人们被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深深吸引,很多聪明的头脑参与其中,在世界各地激起了许多彻夜的讨论。 与《电车难题》在主题和风格上高度相似的另一本书则是《洞穴奇案》,它同样描述了一个疑难案件:五名洞穴探险爱好者进入深山老林,结果被困在一个很深的山洞里,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系生命等待救援,大家约定通过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即牺牲一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他在抽签前又因害怕反悔了,其他四人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于是,可怜的威特摩尔成了其他四个人的蛋白质来源。救援队到达后,幸存的四个人获救,随后他们被逮捕并以杀人罪起诉,初审法庭判处他们有罪并处以绞刑。 这个案子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勒教授根据英国一个真实案件改编的,在1949年发表于《哈佛法学评论》的文章中,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五个法官的意见大相径庭。这一著名公案后来成了英美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案例。半个世纪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这个知识游戏,假设五十年后“洞穴吃人”案有机会翻案,大法官们针对这个案子又纷纷发表了各自的判决意见,这些意见观点各异甚至相互冲突,而不同观点背后则有其对应的法哲学思想和流派。《洞穴奇案》也是一部特别烧脑的法理学读本,作者萨伯非常感谢富勒的贡献,他指出,作为二十世纪最优秀的法理学家,“富勒的伟大在于他用毕生的学术成就证明: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二、案件审判中的观点争议 在《电车难题》这本书中,奥克兰居民琼斯女士扳动道岔,将一辆失控的电车引入岔道口。她挽救了五个人的性命,但也造成了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的死亡,对于琼斯女士的行为,公诉人向法庭提起了杀人罪的指控。 在法院紧锣密鼓进行审判的同时,这个案件也成为大学课堂、学术杂志、电台节目及其他公共场合讨论的热点话题,法官、陪审团、检察官、辩护律师、学者、主教等不同身份的人纷纷登场,表达了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通过他们的看法引出了西方伦理学和法哲学的主要流派,呈现出在道德难题上观点和方法的多样性。 第一种观点是功利主义思想,它认为正义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好处,避免痛苦。 对于琼斯女士扳动道岔“舍一救五”的行为,当地多数居民认为她的选择是正确的。他们认为,该还是不该,“做做算术就明白”。这就是公众所理解的“常理”或“常识”,死一个人肯定好过死五个人。支撑公众这种常理看法的理论依据就是以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核心是,人生的目的在于避苦求乐,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不在于道德上是否正确,而在于效果的好坏,在于是否导致了幸福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凡是导致最小痛苦和产生最大快乐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依据这一标准,具体到本案中,选择死一个而救五个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做法把损害和伤亡最小化,把生存的幸福最大化。 这种功利主义思想不仅被公众接受,在陪审团中也得到了较多的认可。陪审团是英美国家在司法审判中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十二个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庭审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做出裁决。在本案的陪审团中,有一位来自卫生部的政策分析员,她从自己分析和参与制定医疗政策的职业背景出发,指出只要利大于弊,就是可以的。而来自美国陆军的军官史蒂夫也说:在美国军队派出无人机在阿富汗执行打击塔利班恐怖分子任务的时候,有时候会造成无辜平民的死亡,但这不是我们故意的。这是为了保家卫国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是可预见发生的事,虽然我们并不希望发生。基于同样理由,史蒂夫也认为琼斯是无罪的。 第二种观点与功利主义理论形成直接对抗,它就是源自康德的权利理论。 权利理论认为,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然的、不证自明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成为人之为人的道德基础。任何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无论会带来多好的效果,都是非法和不正当的。每个人都是完整而独立的主体,拥有人格和尊严,应受到尊重,只能被当作目的,而不能被当作实现他人或集体意图的工具和手段。 在本案中,坎宁安检察官的观点就是康德权利理论的体现。检察官指出:如果我们允许个人以某些公民为牺牲,在生死的问题上做出偏向其他公民的决定,这将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在法庭上,对于依据功利主义得出的、被多数公众接受的所谓“常理”,检察官提出了反驳:“我今天的任务,就是要说服各位,常理在本案中完全是一派胡言。”检察官说,在环球旅行成为可能之前,“世界是平面”就是一个常理;在哥白尼进行天文观察和计算之前,“太阳是绕着地球转的”也是一个常理。但事实证明,这些所谓常理,实际上都是谬论和歪理。 为了证明琼斯女士有罪,检察官引用了此前审判过的一个类似的判例。这个案件是这样的:外科医生梅普斯在急诊室同时接收了六名伤员,他们是一场高速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梅普斯医生经过诊断发现:两名伤者需要肾移植,另一名需要心脏移植,还有一个人需要肝移植,第五个人则需要肺移植。梅普斯医生正在为器官来源发愁时,发现第六名伤员是个年轻人,他没有明显严重的伤情。最终,梅普斯医生将这个年轻人推进了手术室,摘取了他的所有器官,移植到了其他五个人身上。在庭审中,梅普斯医生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要好。”这个案件的结果,是陪审团成员一致认定梅普斯医生构成一级谋杀罪名。在讲完这个外科医生的案例后,检察官提醒琼斯一案的陪审团成员们:你们应该记得,这正是本案中琼斯女士为自己辩护时说过的话。 在检察官看来,符合道德的选择,绝不是追求最大多数人之最大量幸福这么简单,而是应当考虑权利问题。对一个行为的对错评价,取决于行为人本人是否拥有从事该行为的权利,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损害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对被牺牲的法利先生而言,他显然成了可以被利用的“工具人”,而丝毫没有考虑到他个人的“生命不受侵犯”的神圣权利;对那五个被救的人来说,他们当然希望被救,他们肯定会感激被救,但是,他们根本没有“通过牺牲他人而获得挽救”的这项权利;而对于救人的琼斯女士,谁又给了她扮演上帝,决定放弃哪一个拯救哪一个的权利呢?总之,我们人类享有一些普遍和基本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不能被他人以“奉献”或“大局”的名义剥夺。无论何时何地,人的行为应该是在理性思考下,基于权利理论做出正确的选择,所以,检察官对陪审团说:“如果你们能记住法利先生的权利,我坚信,你们会判定琼斯女士犯有杀人罪。” 陪审团里来自人权观察组织的律师玛格丽特坚决支持检察官的观点,她认为扳动道岔的琼斯有罪,因为她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允许了死亡的发生。基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我们有义务不把别人推到电车前,也有义务不摘取别人的器官,不论因此能带来多好的后果或利益。正如在调查犯罪活动中,警察不能为取得有价值的案件信息而对犯罪嫌疑人施加酷刑一样。 第三种观点从侧面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援助,可以将其称为“道德直觉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善和义务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论证,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认知。 为了反驳公诉人的观点,辩护律师也提到了两个先前的判例:在第一个案例中,一个名叫克拉拉的女士在乘坐电车时,司机突然昏迷不醒,克拉拉当时面临的情形与琼斯女士完全相同。她可以任凭电车沿着轨道疾行撞死前方的五个人,或者将电车转入岔道而撞死一个人。她最终的选择是将电车拐入了岔道。对于克拉拉的行为,89%的陪审员认为是正确和可取的。在第二个案例中,佛兰克站在电车轨道上空的人行天桥上,看到失控的电车沿着轨道撞向前方的五个人。当时只有一条轨道,没有岔道可以转向。阻止电车唯一的办法就是在轨道上投以重物。不幸的是,当时天桥上并没有重物,只有一名体型肥硕的大胖子。佛兰克最终选择把这个胖子推下了桥,拯救了五个人的性命。对于佛兰克的行为,只有11%的陪审员认为其行为是可取的。 显然,辩护律师是在提醒陪审团成员,琼斯女士的案子和克拉拉的案子一致,而和佛兰克的案子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琼斯女士应该得到和克拉拉一案同样的判决,即被宣布无罪。在这里,辩护律师用以证明自己观点的理论就是道德直觉主义。他指出,检察官认为陪审团成员的结论应当是基于理性、考虑权利做出的。但事实是,在克拉拉和佛兰克的案件中,当陪审员被问到做出裁判的理由时,只有极少数人承认自己是依据道德原则和基于理性做出裁判的,换言之,绝大多数陪审员在审判中完全没有进行道德上的理性思考。他们很多人说他们做出判决完全是依靠直觉。因此,辩护律师告诉陪审团成员:对于凭“感觉”来裁判琼斯女士一案,我们无须感到不好意思,哲学家甚至对这种方法起了一个很高级的名字,叫“伦理直觉主义”。因此,常理就是常理,它存在于人心之中,并一再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永远正确。根据我们的常识,在本案中,琼斯女士基于功利主义的判断和选择没有错,针对她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陪审团里的画家南希完全认可和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她说:我认为琼斯无罪而佛兰克有罪,我说不清楚为什么,只是骨子里就这样觉得,我想这大概就是直觉吧。琼斯和佛兰克这两个案子感觉上有所不同,我不知道为什么,但不同就是不同。 第四种观点是来自天主教神学思想中的“双效原则”,这一观点与伟大的托马斯·阿奎那的名字联系在一起。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美国天主教派出了一个代表,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就本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法庭之友”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一种独特机制,它往往是一个机构,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它的作用就在于提供相关资讯与法律意见给法庭,以协助诉讼的开展,让法官更了解争议所在。教会代表认为:琼斯女士应作无罪判决,这一观点是以天主教会的“双效原则”理论为基础的。 双效原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托马斯·阿奎那在十三世纪的《神学大全》一书中提出的。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经院派哲学家和神学家,也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其学说可以说是天主教的官方哲学。天主教的道德原则是求善避恶,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同一个行为通常兼有善恶两种效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一个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哪怕这恶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是必须避免的。根据“双效原则”的条件,教会代表对琼斯女士的行为进行了天主教道德分析。教会认为,首先琼斯女士改变电车路径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而不是恶的;其次,琼斯女士并不希望或期待法利先生的死亡,她仅仅是预见和允许了这一副作用的发生;还有,琼斯女士扳动道岔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要杀死法利先生,而是要利用他的身体去制止电车,而这个行为的最直接和最即时的效果是拯救了五个人的生命。最后,拯救五个人的善超过了失去一个人的恶。因此,站在天主教的立场上看,琼斯女士的行为无罪。 第五种观点来自哲学家尼采的自然人性理论,它对西方主流宗教所主张的道德伦理提出了尖锐的批判。 围绕琼斯一案,全国公共广播电台专门举办了一场辩论会。辩论会的题目是这样的:你本人被绑在岔道上,你看见一辆失去控制的电车朝正前方的五个人冲去,你的脚刚好可以够得到道岔的开关,可以将电车转向你自己,这样你就会死,但那五个人则会得救。那么,你是否会扳动道岔呢?更进一步,你认为无私总是好的吗?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明尼苏达州的马文。他认为:根据世界各个主要宗教公认的一个道德原则或者叫黄金定律:“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当怎么对待别人”,因而,既然自己认为琼斯女士无罪,她扳动道岔和拯救五个人是正确的。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将自己排除在外,所以他应该扳动道岔,牺牲自己而拯救那五个人。无私总是好的,这是普世的价值,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无私的心,他人受苦,我们自己就有道德责任。 接下来发言的是来自亚特兰大的斯特拉,她运用了德国哲学家尼采的观点,对“无私总是好的”这种观点进行了激烈的反驳。在尼采看来,主流宗教所公认的黄金定律造就了一个弱者的文化,宗教伦理观把人分为自我牺牲的好人和自私自利的坏人,用宗教里的那种“不健康的谦卑”,取代了上古时代如亚历山大大帝那种自然、健康的贵族美德,比如力量、自信、自豪等。事实上,自然的价值观并非善与恶,而是健康与羸弱。因此,把道岔扳向自己,是不自然、不健康和违反人性的,为了五个陌生人而杀死自己,毫不顾惜自己的家人和孩子,这是虚伪和不诚实的。斯特拉说:“我愿意在某些情况下无私,但并非以我的生命为代价。” 第六种观点是由陪审团成员、小说家利兰提出来的,他的观点可以称为“听天由命理论”,据此他认为琼斯有罪。 在他看来,人不应当扮演上帝,因为你根本就不具备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清晰的伦理选择。不能把本案看成一个数学问题,五大于一是不够的,也许法利这个一远远超过那个五呢?琼斯的罪过在于她扮演了上帝,她不该采取任何行动,是命运让电车失控,那就让命运决定一切,允许事情自然发生。唯一安全的规则是“不扮演上帝”。换句话说,琼斯应当什么都不做,任凭电车开往它本该去的方向。 第七种观点则把现代科学引入案件讨论中来,可以将其称为“道德分析的神经科学理论”。 这种方法认为,对于道德难题的讨论不能只停留在伦理层面,事实上,人的道德选择,往往可以通过现代神经科学的方法得到分析,而运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 对于琼斯一案,《快捷心理学》杂志刊发了文章进行讨论。心理学博士瓦滕伯格指出:在琼斯案中,控辩双方的辩论暴露出一个不幸的事实,那就是,双方都没能理解道德判断的科学依据。事实上,功能性磁共振的研究已经充分证明:在对某些类型的道德难题做出判断时,人脑中负责情感活动的部分要比负责认知活动的部分更活跃,尤其是在受到直接的人身侵犯时,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因而,当我们面对一个不那么亲身,但同样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决定时,例如琼斯决定扳动道岔时,我们更容易运用大脑中负责认知的部分,我们想出一个原则,杀一胜过杀五,这一原则与情感也不冲突,于是我们就采用了它。瓦滕伯格指出,过去没有科学,用道德解释可以理解,但在科学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事实出发而非道德的价值判断出发。因此,从科学方法出发,用心理和情感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琼斯女士无罪。 陪审团中的心理医生齐格佛里德也是从神经心理学角度出发分析案件的,但他得出与瓦滕伯格博士完全不同的结论。他对主张琼斯无罪的观点愤愤不平,他说,根据心理学家的一项测试,主张摘取人器官的外科医生无罪的人,与心理变态、马基雅维利主义以及虚无主义的发生率有着很强的关联。换句话说,在他看来,认为外科医生以及琼斯无罪的人,可能都属于心理不正常的人。 三、没有答案的结局 《电车难题》的作者如同一部话剧导演,他安排各色人等纷纷出场,介绍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这种观点背后的伦理学和法哲学理论,给读者提供了一场思想的盛宴,读来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那么,法庭上,对于这个疑难案件,陪审团和法官们到底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琼斯女士会被判有罪吗? 在密闭的会议室里,所有陪审员发言结束后,最令人紧张的时刻到了,陪审团的投票结果是什么?书上写的是:“答案请看下一页。”结果翻开下一页,只有一句话:“你还真以为这一页会有答案?”全书以这样一种幽默的捉弄人的方式结束,似乎是想告诉读者:这个案子也许永远没有答案。 同样,在《洞穴奇案》一书中,作者通过十四位法官的嘴,分别表达出了“有罪”和“无罪”等不同观点及其理由,引出了法哲学的各个流派,包括主张法律要与道德保持一致的自然法思想、法律应该与道德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最大量幸福的功利主义、坚守生命具有绝对价值的道德主义以及法律诠释理论等。但是,在一番观点输出和学派辩论之后,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头脑开始困惑了,大家的意见针锋相对且不相上下,于是只好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复杂的重审程序启动了很久,结果什么也没有改变,案子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 虽然判决没有任何改变,但十四位法官长篇大论的激烈争论,倒是让读者受到了冲击和陷入了困惑。 凡是认真阅读完本书的读者,都将深刻地体会到自己在遭遇严酷的法律思想的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以至于不再看重法哲学流派的划分和彼此之间的激烈论争,因为任何一个流派的思想立场未必就是不可动摇的,其核心观点也未必就是论证缜密而不可质疑的。 那么,《电车难题》和《洞穴奇案》到底带给我们什么?一场没有结果的审判?还是一出七嘴八舌的闹剧?在经历了审判的跌宕起伏之后,作为读者,到头来我们获得了什么? 这两场没有给出答案的审判,似乎想要说明:面对浩渺的自然和复杂的社会,面对世界的不可知,面对人类身临其中的道德困境,我们需要不断锻炼和增进我们反省和思考的能力,并以此追问和接近更为美好与正义的生活。人是会思考的芦苇,我们的肢体需要营养和锻炼,这样才能保持健康,同样,我们的头脑也需要阅读和反思,这样才能保持敏锐和开放,不至于沉浸在成见和幽暗中无法自拔。我们需要认识到,保持道德思维的能力,比仅仅拥有直觉更为重要。这也许就是阅读了《电车难题》和《洞穴奇案》后我们获得的重要启发之一。 也许有人相信,正如陪审员南希那样,人类的道德抉择最终不过只是出自感情的本能,而一切分析和论证不过只是在为自己的道德直觉寻找理由罢了。如果这样,我们也许会问:那么人类的道德思考和选择还有意义吗?也许苏格拉底“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这句话根本就是错的。 美国圣母大学一位社会学家斯密斯发表的一篇论文,研究了十八岁到二十三岁的年轻人是如何考虑道德问题的。这篇论文展示了这样的担忧:在参与调查的年轻人中,很大一部分在考虑道德议题时思维混乱。其中30%表达出了强烈的道德相对主义,比如,他们虽然自己不会盗窃,但对于朋友的盗窃行为则不会加以评判;而在被问及奴隶制是否正确时,有些人回答“我无法评判另一个世代人们的行为方式”。斯密斯认为,这种回答既没有经过仔细思考,也缺乏逻辑。在他看来,缺乏对于道德观点的反思能力和表述能力,其实与我们公共教育中一种趋势有关系:我们更强调对于不同观点的包容,以及对于其他文化和社会群体的理解。当所谓的“宽容”被一步步扩大,最后变成价值相对主义时,人就会失去缜密的道德思维能力。 最后,让我们用《洞穴奇案》中的作者导言来做总结,“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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