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满足的权利与义务?

厌女  作者:上野千鹤子

夫妻间的契约关系所能决定的,仅止于性行为的权利与义务,至于“性满足”的权利与义务,则不被提及。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的夫妻关系指南书中,虽然写有夫妻之间的性交义务,但那是怀孕生育的手段,伴随性行为的快乐,则应当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可能怀孕的异性间性器官接触的性行为得到奖励,而避孕或不能怀孕的肛门性交被视为背叛上帝的行为,口交、前戏也被压抑禁止。

可是,在近代的性观念中,却包含有“夫妻关系的色情化”,即“性满足的权利与义务”。在盖伊所引用的文本中,年轻的妻子带着困惑与羞涩,写出了夫妻间性生活的甜蜜与陶醉。在丈夫的引导下体味到性之快乐的妻子,“白昼如淑女,夜间似娼妓”,成为资产阶级性道德的一个范本。

在近代日本的通俗性科学《造化机论》一书中,充满了以夫妻间性交为最上等的性爱的话语。此类书籍多为国外出版物的介绍和编译,可以判断,这种话语来自英语圈清教徒的性道德。在一本题为《新编极乐世界独自指南》的书中,称夫妻间性爱为“快乐之极”,说“人生之乐,唯在夫妻间情深缱绻。”〔上野,1990:534〕

可是,在江户时代的日本,恋爱对象为娼妓,成为妻子或母亲的女人,被称为“外行女人”。如果我们想起这个事实,便可以想象,将丈夫或妻子视为性快乐的最佳对象,这种观念对当时的人们是何等新奇。

在“夫妻关系色情化”的观念之下,妻子对丈夫拥有“快乐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妻子的性冷感便违反了“对丈夫的义务”,因而成为治疗对象。],可那必须只对丈夫行使。丈夫不但将快乐教给妻子,还通过“调教”处女妻子,将快乐的模式刻印在她身上,使妻子再不可能从其他男人那里得到快乐。不仅妻子,包括别的女人,很多男人希望并愿意相信自己是最初且唯一的男人,当然,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愿。

在此,本书第七章《春宫画的厌女症》所论述的“通过快乐的支配”,本应成立。

假如夫妻间的性交真是最上等的快乐,那么,丈夫就不应该去寻妓了吧。在明治时期的性生活指南书籍中,著者们反复陈说,与娼妓的性交只是将手换为阴道的自慰,实为劣质寡味的行为〔上野,1990:534〕。这也意味着,如果丈夫外出寻妓,那是因为妻子的性服务不够。同时,假如妻子真从丈夫的性爱中得到了满足,她就不会由于性需求的不满而歇斯底里,她就应该尽心尽力伺候丈夫吧。在快乐的市场上,本应“良币驱逐劣币”……

快乐取代权力,可以实现终极的男性支配。可是,对于“权力的色情化”,我们不应该理解为“色情取代了权力”,正解应该是“权力以色情的形式出现”,或者反之,“色情以权力的形式出现”。“权力的色情化”一语所表达的,便是这样一种“性的近代”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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