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倒霉的何添观与马德旺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将陈寿六树立为正面榜样的同时,朱元璋也在寻找负面榜样。

撞到枪口上的是两个底层胥吏。一位名叫何添观,是淳化镇的巡检,从九品,相当于地方捕盗官[按《明史·志第五十一·职官四》“巡检司”条的记载,“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一位名叫马德旺,是淳化镇的弓兵,也就是负责捕盗、维持治安的衙役。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嘉定县百姓郭玄二等两人“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也就是进京状告本县的衙役头目。他们经过淳化镇,被何添观与马德旺拦住,何、马二人提出:郭的告状材料可由他们递送至京城(淳化镇离南京城不远),但需郭玄二等人提供路费。

朱元璋知晓此事后,下令将何添观“刖足枷令”,砍掉脚之后铐上枷锁示众,将马德旺直接诛杀,“枭令示众”并以之为案例,警告明帝国的官吏们:“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840页。]

其实,若严格对照《御制大诰》的规定,何添观与马德旺二人并无过错,甚至应该获得表彰。

如前文所引,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第三十六条里说得很明白:“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郭玄二进京告状只有两人同行,明显与《御制大诰》的规定人数不符。《御制大诰》第四十六条里,明确规定不许阻挡“赴京面奏事务者”,但同时也提到了告状者的人数,须是“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此外,郭玄二状告的是本县衙役头目,按《御制大诰》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实无须入京告状,可以由“贤良方正”与“豪杰之士”联合本乡百姓,将其“绑缚赴京”。郭玄二没有将“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绑上京城,似可说明他未能取得本地“贤良方正”与“豪杰之士”的支持。

淳化镇距南京不远,是进出京城的交通要道。设立巡检司于此,除捕盗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管控人员流动,防止不明人员流入京城。何添观与马德旺在巡检司任职,自然清楚这项职责的重要性,也必然对《御制大诰》的内容烂熟于心。所以,拦截到郭玄二等两人后,他们便陷入了一种两难:《御制大诰》里严禁阻挡“赴京面奏事务者”,但同时也对入京告状者的人数做了明确限制。郭玄二等两人勉强符合前一条,却明确不符合后一条。究竟该怎么办,才能调和这种冲突,免遭“违反《大诰》”带来的杀身之祸?

据朱元璋的描述——“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钞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来推测,何、马二人想出来的变通之法应该是:郭玄二等两人需留在淳化镇,不得进京(即朱元璋所谓的“刁蹬留难”);其告状材料可由淳化镇巡检司派人送入京去,此行存在路费和人力成本,需由郭玄二等两人支付(即朱元璋所谓的“索要钞贯”)。如此,既没有阻挡“赴京面奏事务者”,也不违背《大诰》关于入京告状者的人数限制,可谓两全其美。

遗憾的是,这番深思熟虑,却反将何添观与马德旺推入了万劫不复之地。朱元璋正孜孜不倦地寻找负面典型来开刀,试图以残酷的杀戮来震慑众人,根本无心体察何添观与马德旺在《大诰》不同条目之间用心良苦的辗转腾挪。而且,鉴于《御制大诰》的正式颁布时间是洪武十八年(1385)十一月,被拿出来做负面典型的“何添观与马德旺案”,却发生在洪武十九年三月,似可推断反面典型其实不太好找。支撑该推断的一个证据,是自嘉定县到淳化镇,沿途有苏州、常州等府,当地官府皆未拦阻郭玄二等两人。

陈寿六这个正面榜样,与何添观、马德旺这两个负面榜样,同时由《御制大诰续编》树立起来,意味着洪武时代的“民众抓胥吏运动”,已经彻底取消了人数方面的限制(陈寿六抓“害民胥吏”上京时,也只有自己与弟弟、外甥三人)。接下来,朱元璋还将继续松绑,将这场“抓害民者”的群众运动,从抓胥吏扩大至抓官员,再扩大至抓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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