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萧何汉律九章

汉高祖刘邦  作者:黄中业

西汉王朝建国之初,国家的各项制度建设是在丞相萧何的领导之下进行的。早在楚汉战争期间,萧何以丞相的身份留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即不及奏上,辄以便宜施行,上来以闻。”(《史记·萧相国世家》)可见,早在楚汉战争期间,萧何便为西汉王朝的国家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

在萧何为汉帝国制定各项制度时,他首先是参照秦王朝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汉王朝的实际,制定了汉王朝的各项制度。萧何在跟随刘邦率先进入秦都咸阳时,“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这批秦帝国的档案文献资料,对于汉帝国的制度建设无疑是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史称“汉承秦制”。即是说汉王朝基本上是承继秦王朝的各项制度从而制定了汉王朝的各项制度的。

汉王朝的法律制度建设,亦不例外。刘邦率义军进入关中,为解除秦朝苛法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同时也为着安定秩序,争取民心,发布了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然而,接之而来的是楚汉战争,战乱不已,加之三章之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又不足以有效地起到“御奸”的作用,于是制定新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民事法规,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主持制定汉王朝法律的相国萧何,正是以秦法为基础,取其适合于汉王朝实际情况的部分,制定了汉律九章,这就是《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如下一段概括: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这段记载表明,萧何是在秦法的基础上删减、增补而制定汉律的。所谓汉律九章,即是在战国初年李悝为魏国所制定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汉律九章的条文并没有流传下来。为对汉律九章有个大致的了解,不能不从《法经》六篇谈起。

据《晋书·刑法志》的记载,李悝(kuī)参考当时各国的法律,撰写了《法经》六篇。李悝认为:社会秩序的遭到破坏,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来自社会上的刺杀行为和偷盗活动,因而将《盗法》与《贼法》两篇列于《法经》之首。《盗法》讲的是对盗的惩治,是有关惩处盗窃犯罪的法律条文;《贼法》讲的是对贼的惩治,是有关惩处杀人及伤人犯罪的法律条文。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然而“盗贼需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就是说,为逮捕和审讯盗窃和杀人及伤人的罪犯,又著有《捕法》,讲的是捕亡,是有关逮捕刑事罪犯的条文;而《囚法》,讲的是断狱,是有关审讯刑事罪犯的法律条文。《法经》的第五篇是《杂律》,讲的是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活动的惩治,是对有关轻狂犯法、偷越城墙、赌博、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所用器物超越身份等级上的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的惩治。第六篇是《具法》,讲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某些具体规定。

《法经》六篇的内容表明,它是一部刑法法典,讲的是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正因为它是一部法典,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法经》六篇被沿用下来。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表明,秦国后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法经》六篇的继续和发展,而且远远地超出了商鞅《秦律》的内容,见于云梦秦律的律名就有《捕盗律》等三十二种律目,而这三十二种律目还不能说是秦律的全部。

萧何的汉律九章,其中《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律名是自《法经》以来就有的,其具体条文当然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拟定的。至于新增加的三章,其具体情况如下:

《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不仅有诸多关于户籍、赋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而且附有魏国的《户律》法律条文。可知,汉律九章中的《户律》,是上述秦魏等国《户律》的继续和发展。

《兴律》是有关征发徭役、城防守备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徭律》(有关徭役的法律)、《傅律》(有关成年男子登记名籍的法律)、《戍律》(有关征发边防戍卒的法律)。汉律九章中的《兴律》无疑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厩律》是关于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等有关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厩苑律》(关于饲养牲畜的厩圈和苑囿的管理)、《牛羊课》(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的法律)、《传食律》(关于驿站供应饮食的法律规定)、《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汉律九章中的《厩律》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总之,萧何为汉律九章所增加的《户律》《兴律》《厩律》,其贡献在于它吸取了秦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成果,结合汉王朝的实际情况,把秦律中诸多有关的法律、法规合并为若干章,并使之更加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并与秦律的六章相并列,这对汉代乃至于此后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有很大影响的,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汉律九章早已失传,今天能见到的只是一些史籍和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的某些记载。因此,云梦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成了我们借以了解汉律九章内容的宝贵参考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汉初的废除秦朝苛法是逐步进行的。直到汉惠帝四年,才废除秦朝的《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是在高后元年,如此等等。这一事实表明,萧何在制定汉律九章时是以秦律为蓝本并经他本人修改增订而成的。

待到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萧何的《九章律》和叔孙通的《傍章》(朝仪)十八篇,共计六十篇。这六十篇法律文书,大体上奠定了汉律的规模。而萧何的《九章律》与叔孙通、张汤、赵禹所制的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法典式的法律文献,因而在西汉的法律体系中居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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