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罪犯

诡计集成  作者:江户川乱步

一起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和被杀的本应是完全对立的立场,任谁都想不到这两者竟然是同一人。毕竟加害人与被害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相容的存在。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会)着眼于这个常识的盲点,发明了各种谜题诡计。

自从侦探小说这种小说形式发明后,才过了仅仅一百一十年,这段时间世界各国的侦探作家竞相发表谜题诡计的创意,把人能够想出的诡计几乎搜罗殆尽,已经没有任何开发完全崭新诡计的空间。

我在战后阅读了相当大量的英美侦探小说,一边读一边做谜题诡计的笔记,共搜集了八百余种不同的诡计,在昭和二十八年(1953)秋季的《宝石》杂志撰写成《诡计类别集成》。这篇文章的内容粗略来说,可以分类为罪犯想出的诡计、不可能的罪犯(亦即意外的罪犯)、物理上不可能的犯罪(包含“密室犯罪”或足迹、指纹等等的诡计)、不可能的犯罪时间、意外的凶器与毒物、意外的隐藏人或物的方法等项目。这里我想试着写出这当中的“意外的罪犯”的诡计。

“一人分饰二角”是“意外的罪犯”中最常使用,也是种类最多的诡计。在我的文章集成中,八百个例子中有一百三十个例子是这种“一人分饰二角”的各种变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个例子,这两种诡计特别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饰二角”的构想,被害人就是罪犯。

一起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和被杀的本应是完全对立的立场,任谁都想不到这两者竟然是同一人。毕竟加害人与被害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相容的存在。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会)着眼于这个常识的盲点,发明了各种谜题诡计。

试从我的分类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罪犯”的项目如下:

(一)罪犯假冒为被害人(又可以细分为犯罪前假冒与犯罪后假冒)47例

(二)共犯假冒为被害人(有数名罪犯时,这个方法较易执行)4例

(三)罪犯伪装成被害人之一[数名被害人的情况,使用这个诡计的知名作品有范·达因(S.S.Van Dine)的《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奎因的《Y的悲剧》(The Tragedy of Y)]6例

(四)罪犯与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9例

我认为这当中(四)感觉最不可思议。罪犯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这种事可能成立吗?

这一项分为“窃盗”、“伤害”,以及“杀人”三种情况。首先记录的是“窃盗”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术古董商,把高价的宝石卖给他多年的老客户。一段时间后,这名老客户带来宝石,表示台座有些损坏,要他维修。古董商收下宝石检查后发现,这颗宝石是制作精巧的仿造品。但这位老客户身为堂堂富豪,不可能会拿赝品过来。他这才发现,打从一开始卖出时,就是他一时不察卖出了赝品。这是古董商的大失误。他也想过换成替代品还给对方,但这是非常珍稀的宝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物品。如果直接修理赝品还给对方,要是有一天事迹败露,古董商就信用扫地了。毕竟他是第一流的美术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誉扫地。

于是古董商心生穷极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从工作室的天窗溜进去,偷走宝石藏在某处。次日早晨通报失窃,警察调查后,因为清楚留有小偷进入的痕迹,就认定为遭窃。古董商向老客户表示歉意,并归还与宝石等值款项的现金。虽然损失了整整一笔宝石的货款,但店家的名声是无法取代的。毕竟这是侦探小说,无法从正面写这件事。从结果反过来铺写,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议的故事。自己偷了自己的东西,亦即被害人与罪犯是同一人。

而我的旧作就有“伤害”的例子。虽然西洋作品也有例子,但那些故事写得不长,看不出意义,且让我引用自己的作品。这是发生在战前陆军高官宅邸内的事件,某天夜晚,一名小偷进入无人的主人书房。主人年轻的儿子发现小偷,进入漆黑的书房,盗贼朝他开了一枪,就从窗户逃跑了。那发手枪的子弹打中儿子的脚,他身负重伤入院治疗,但成了后天的瘸子。后来在庭院的池底寻获失窃品。

这起案件其实是儿子的独角戏,他用手帕包住放在书房的贵重金属,从窗户瞄准投入池塘,还为了让失窃更真实,用手枪射击自己的脚。光看这些叙述,我们还是不明白为什么这个儿子要射自己的脚。要是不察觉某件事当然不会明白,那就是他逃避兵役的动机。他的父亲是将军,无法让他蒙混过关。因此他才想出假装被小偷枪击,变成瘸子,借以逃避征兵的好主意。也就是说,被害人和罪犯是同一人。这也是添枝加叶后倒过来写,变成稍有趣味的谜题故事。

接着是“杀人”的情况。这是杀人者与被杀者为同一人的谜题诡计。虽然会觉得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但把不可能化为可能就是侦探小说的窍门,只要有一丁点儿契机,就能想出各式各样的好主意。这种情况的契机,就是“自杀”这个构想。“自杀”的杀人与被杀者是同一人,所以只要能从这点引出什么就行了。

一个罹患不治之症,被医生告知死期的人,因为非常痛恨某人,心想反正生命都已经接近死亡,干脆趁早舍命复仇,这种情况就十分符合条件。办法就是先留下许多伪造的线索,假装成他杀其实是自杀,让怀恨的人背上嫌疑。自古以来国内外的侦探小说都经常使用这个诡计。

在杀人与被杀者为同一人的谜题诡计中,英国有个相当出人意料的范例。在英国的罗马天主教派大主教这个伟大的圣职,有位知名的学问僧侣,名叫罗纳德·诺克斯(Ronald Knox)。此人热爱侦探小说,从以前就写了许多作品。他的长篇代表作《陆桥谋杀案》(The Viaduct Murder)在战前就有日文译本,喜欢侦探小说的人应该都知道诺克斯的大名,而此人的短篇作品中,有一部非常迂回、不可思议的侦探小说。

故事是一名男子因不治之症被医生宣判死期,等待死亡的痛苦让他饱尝艰辛,然而这名男子是胆小鬼,没办法自杀。既然自己没办法主动死,只好让其他人杀了自己,但是也不可能有志愿者自愿犯下杀人罪。他非得制造出杀了自己的人不可。

于是,他思考着自己可以杀了某个人,因杀人罪被判死刑最好,实在是拐弯抹角。(话说在前头,这虽然是讽刺小说,但写得并不滑稽。要是像这样从正面来写,总觉得很滑稽,但原作把顺序倒过来,写成第三者视角的故事,因为写得很巧妙,让读者能信服并读下去)于是,他想出一个有点有趣的诡计,意图利用间接的方法杀害陌生男子,结果不仅以未遂告终,警察也一点都不怀疑自己。他认为杀人也不是件易事。

因此,他制订了更加绕圈子的计划。因为杀别人失败了,那不如自己一人分饰二角,如果成功演出一个自己杀了另一个自己的戏码,就能成为犯罪者了吧。他认为自己杀了另一个自己确实很容易办到。

他假扮成一个完全虚构的人物,与真正的自己两个人进入没有同席客人的头等车厢。首先让虚构的人物先进去,再掩人耳目从另一个出入口偷偷溜走,变装后以真实自我的身份,再次进入车厢。两次都让车长与男服务员看到个别不同的模样,向他们搭话之类的,让他们以为两位客人进了同一车厢。

接着,抵达下一站后,只有真正的他从车厢出来,而虚构人物则无处可寻。他营造出列车行进中真正的他杀了虚构的他,在中途的长铁桥上把人扔进河里的假象。车长与男服务员都知道有两名男子搭车。火车到站了,却只有虚构的人物消失,真正的他露出形迹可疑的模样下车,当然会被怀疑。

他执行了这个奇妙的诡计,正中下怀,如愿以偿被逮捕,审判将判他有罪。然而,他却害怕曾经那样盼望的死刑,又开始希望得救。于是他哭着哀求律师,倾吐真相,靠着律师的力量获判无罪释放,最后从法院回自己家的归程上,他却没能躲过从背后驶来的卡车,被简单至极地碾死了。虽然这是一种讽刺小说,但也是杀人与被杀者同一人的谜题诡计中,极为特殊的一个例子。

以上是“一人分饰二角”的犯案例子,在我的诡计表“一人分饰二角以外的意外罪犯”的项目中,分为下列十种。

①侦探即罪犯②案件的法官、警官、典狱长是罪犯③事件发现者为罪犯④事件的记述者是罪犯⑤无力犯罪的幼儿或老人是罪犯⑥残疾、重病者是罪犯⑦尸体是罪犯⑧人偶是罪犯⑨意外的多数是罪犯⑩动物是罪犯。

挑出这当中的有趣项目来看,①的侦探即罪犯仍旧是非凡的构想。因为负责案件大显身手的名侦探,其实是真正的罪犯,这种谜题诡计第一次遇到的时候,会让读者为之惊叹,体验到非常的快感。少年时的我曾阅读三津木春影的改编作品,卢布朗的《813》,第一次遇到这个诡计,感到难以形容的有趣。

勒胡(Gaston Louis Alfred Leroux)的《黄色房间之谜》(Le mystère de la chambre jaune)也是以这个谜题诡计为中心。我较晚读到这篇作品,虽然是第二次遇到,但这篇作品也是格外有趣。侦探即罪犯的诡计只要有人用过一次,后来出现的必定是模仿,因此读者会觉得厌烦“又来了”,尽管如此,还是有相当多知名的作品用了相同的谜题诡计。

最早的作品是爱伦·坡的《汝即真凶》(Thou Art the Man),虽然不是道地的侦探,但这名从一开始就指导案件侦查的人物,到最后才知道他是真凶,不愧是爱伦·坡。

接着是英国的詹格威(Israel Zangwill)的长篇作品《弓区之谜》(The Big Bow Mystery)(1891年),比起1901年的《黄色房间之谜》、1910年的《813》都要早得多。詹格威是纯文学家,因此他的构想和文章组织都不错,“侦探即罪犯”与“密室杀人”这两大谜题诡计,都是彻底掌握、书写完善的经典作品。关于这部作品,战后因为我的提倡已有日文译本。

在詹格威、勒胡、卢布朗之后,还有英国的菲尔丁(A.E.Fielding)、美国的莱因哈特(Mary Roberts Rinehart)、英国的克里斯蒂(Dame Agatha Mary Clarissa Christie)、美国的奎因等人的长篇、切斯特顿(Gilbert Keith Chesterton)的短篇(两篇)也都重复使用过这个谜题诡计。日本作家则有浜尾四郎的某篇长篇作品,故事核心的谜题运用了这个诡计。

仅次于侦探即罪犯的奇特诡计,应该算是④的“事件记述者是罪犯”的诡计吧。这种小说以局外人的视角,第一人称的纪录写成。读者会怀疑出现在纪录中的诸多人物是否为罪犯,但写记录的当事人却不是关注的焦点。读者会相信记录者不可能写谎言。毕竟以常识来说,要是写了谎言,这部小说就白搭了。

克里斯蒂在距今约三十年前就突破这个盲点,写了记录者其实是罪犯的长篇小说,令侦探小说界为之惊艳。在此作品中,记录者没写任何谎言。只有一个地方有点省略记述,整体而言写的是真相。然而,记录者就是罪犯,这种写法非常需要技巧。克里斯蒂女士就是巧妙地做到这点。于是这篇长篇作品成了她的代表作。

然而此作品的记录者虽然主动不写谎言,却省略了关键不写,还是有读者批评觉得不公平。可是,这样的批评是因为把侦探小说当成作者与读者的解谜游戏,我认为大可不必如此气量狭小。即使现在有许多评论家把这篇作品视为前十大佳作,也不该遭到这样的苛责。

这个记录者即为罪犯的谜题诡计,早在克里斯蒂之前已有先驱。只是这位作者是瑞典人,因此在英美的阅读界并未受到瞩目。这位作家是瑞典的S.A.迪斯(Major Samuel August Duse),他的长篇作品为《斯默诺博士的日记》(Doktor Smirnos dagbok)。前述的克里斯蒂作品于1926年问世,而《斯默诺博士的日记》则是1917年,早了十年。这篇作品多亏了法医学者古畑种基博士,在日本很早就广为人知。古畑先生留学德国期间,在柏林发现了这本书的德文译本,送给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而小酒井先生则翻译成日文,连载于大正末期的《新青年》。这个谜题诡计也是用过一次以后,后来都是模仿,但仍有许多追随者。英国的伯克莱与布莱克都曾经用相同的诡计老调重弹,日本也有横沟正史、高木彬光两位作家的代表性长篇作品用过这个诡计。

接下来更奇特的算是⑦的“尸体是罪犯”的谜题诡计了吧。死人挥舞凶器杀了人,把这种不可能的事化为可能,正是侦探作家费尽心思之处。这部小说是作家亚瑟·利斯的《死人的手指》,然而其实尸体是作为道具使用,真凶另有他人。可是这名罪犯并不在犯罪现场,在不在场证明成立的情况下,姑且就算是死人杀人。

这个方法是罪犯先让死人的手握住手枪,布置成手指扣扳机开枪后,会打中某个正在守灵的人,再扬长而去。然后,到了深夜时分,尸体开始僵硬,死人的手指也随之僵直,在扳机上施力发射手枪,守灵的人就被打中了。

虽然实际上无法顺利进行,但以小说来说,只要写得巧妙,读者基本上都能接受。先不管是否能命中目标对象,光是开枪就有充分的可能性,确实在范·达因的作品《狗园杀人事件》(The Kennel Murder Case)中,就记录了这是实际发生过的事件。

和此类似的谜题诡计还有“人偶是罪犯”,不过这一项已经另外写在“奇特的构思”一节,这里就省略不谈。

接着是⑨的“意外的多数是罪犯”,也是有趣的构思。这个构想用在克里斯蒂的某篇长篇中,有一名男子在行进中的列车里被杀。他的全身上下就像被乱刀砍过,伤痕累累。这节车厢有十几个乘客,逐一检查后,却没有任何人认出凶手。只好先认定凶手从行进的列车中跳车逃逸了。可是到了最后才知道,原来搭乘这节车厢的十几名乘客全是凶手。

这十几名乘客全都和被杀的男子有深仇大恨。于是他们约好,要在车上杀了那名男子,但是为了不让任何人通风报信,大家一人刺一刀,因此才会看起来像被人乱砍一通。

⑩的“动物是罪犯”目标是让读者感到意外,警察一直在找人类的罪犯,结果罪犯是动物,第一次读到爱伦·坡的《莫尔格街凶杀案》的人,应该都深感惊奇吧。这是一起残忍的杀人案件,而且是“密室杀人”,警方一直在找人类的凶恶罪犯,而业余侦探杜宾则从某个有趣的线索注意到真相,巧妙逮捕真凶——一只从饲主手上逃出的猩猩。

这个动物罪犯的诡计之后也出现在许多作品中。在坡之后知名的尚有道尔的《花斑带探案》(The Adventure of the Speckled Band),被害人无意识地脱口说出“花斑带”后死亡,令人联想到在这附近出没的流浪汉头上戴的花斑染色布,但却调查无果,其实凶手是暗中养了毒蛇,趁深夜把蛇赶去杀害睡在床上的被害人。而蛇的斑斓花纹,被黑暗中的被害人看成了花斑带。

动物罪犯有很多类型,例如妖犬、马、狮子的下颚、牛角、独角兽、猫、毒蜘蛛、蜂、水蛭、鹦鹉等等,而这当中又以狮子的下颚与鹦鹉较为有趣。(“狮子的下颚”已在另一章节“奇特的构思”提过,此处省略不提)。

“鹦鹉是罪犯”的作品是窃盗,被用在英国莫里森的古老短篇中。一间位于高楼窗户稍微开启的密室,门上了锁,窗户虽然开着,但距离地面高达几十英尺,也无法从外攀爬进来。尽管如此,装了宝石的首饰还是从这房间里不翼而飞。

那颗宝石本来放在房间的化妆台上,却消失得无影无踪,而旁边掉了一根主人完全不认得的火柴棒。这根火柴成了侦探推理的开端。先说结论,其实是那名罪犯训练了一只鹦鹉去偷宝石。他训练鹦鹉从高处的窗户进入屋内,一定会叼着带有宝石的物品回来。不过,它回程叼着宝石倒无妨,但去程嘴巴可自由活动,毕竟是只鹦鹉,说不定会叫或说些什么。为了预防它乱叫,就训练它一定要叼着火柴棒,以免发出声音。然后,让它习惯看到宝石就把火柴丢掉,再叼着宝石飞回来。

在《意外的罪犯》中还有“太阳与水瓶杀人”的奇特构想,这个也已在另一章节“奇特的构思”提过,此处也省略不提。

刚才举出的十种谜题诡计中,③“事件发现者为罪犯”有些趣味,请容我再添上几笔。疾呼“有人被杀了”的人其实是真凶,如此想来这个诡计其实很平凡,这类情节我的诡计表就省略不提了。但“发现者是罪犯”的谜题诡计和“密室”组合后,就形成了有趣的情节。刚才提过的詹格威的长篇,以及切斯特顿的短篇就有符合的例子。

一天早晨,屋子的门还没开,因为比起平常开门的时间晚得多,令人担心,敲门或叫门却都没回应。于是请了街坊邻居来破门进入屋内,屋子的主人已经在床上被利刃割喉而死,鲜血还在不断涌出。调查后发现,这栋房子的窗户早就从内部紧闭了。唯一的门也被从内反锁,不破门就进不来。这是一间完全的密室,而且凶手并没躲在屋子里,被害人才刚被杀,凶手完全没有逃脱的出口。

经过详尽的调查后,发现门窗都没有任何制造密室故布疑阵的迹象。这不是捏造的密室,是货真价实的密室,也就是完全不可能的犯罪。

作者是如何让这个不可能化为可能?说穿了别无其他,就是“神速杀人”的应用。真凶就是人群破门后进入屋内的其中一人。他准备了刮胡刀之类的小型锐利凶器放在口袋。等到一破门,他就最先冲进屋里,挨近正在睡觉的被害人,用预藏的凶器敏捷地割开他的喉咙,再大叫“啊!不得了啦!有人被杀了!”。后头接着进来的人,因为被他的身体挡住,并未发觉割喉的人就是他。没想到会有人犯案如此神速,任谁也不会起疑心。

为什么被害人听到敲门的时候没有回应呢?为什么他被割喉的时候没有叫呢?那是因为凶手是他的熟人,前一天夜里被害人睡觉前,被凶手在某种饮料里掺了大量的安眠药让他喝下。如此一来,事件的最初发现者是凶手的诡计就成立了。

“神速杀人”还有其他许多应用此方法的诡计,而这种敏捷度,也让人不禁联想起日本剑道高手或忍术者锻炼的神速。

---《周刊朝日推理小说特集号》朝日新闻社,

---昭和三十年(1955)

附记

在拙稿《英美短篇侦探小说之吟味》中,曾提及切斯特顿运用这个神速杀人的其他例子,兹录于下。

在The Vanishing of Vaudrey[日译《新青年》昭和八年(1933)五月号《沃德利失踪案》]的作品中,首创了别无他例,有些奇特的谜题诡计。被害人当时在村里的理发店修容刮胡。理发店的正后方是一条潺潺溪流。此外,这家理发店还兼卖香烟。凶手让陪同散步的同伴在店外等待,自己进去买香烟,老板放下刮胡刀,出来店面找他要买的香烟时,他趁着这仅仅两三秒的空隙,迅速冲进理发室,被害人正伸长脖子蒙住眼睛,等理发师回来,他就用那把放着的刮胡刀割喉,再迅速归位,一脸若无其事地收下香烟,回到还在等待的同伴身边,吸着香烟继续散步。

这种神速是“古怪型”的,和打破密室冲进现场,最初发现者瞬间杀人的诡计类似,但先让同伴在外等,买东西顺便杀个人的构想,有一种超乎常识的古怪幽默与恐怖,但也绝非游戏式杀人。作者给了他很正当、不得已的动机。

可是,只要理发师够冷静,这个罪行立刻就会露出马脚,然而理发师也有弱点,又是个胆小怕事的人。他不知何时发现客人被杀,觉得直接报警一定会被认定是自己犯下的罪行,惊慌失措之下,就把尸体(理应要装袋)丢进后方的河里。故事情节是后来尸体被流到距离遥远的地方才被发现。没人知道被害人曾去过理发店,理发师守口如瓶,凶手也有同伴的不在场证明。这起案件很难解,不过布朗还是从尸体脸上剃了一半胡子想到了理发店,凭着推理指认出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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