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

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作者:周雪光

我们知道一个新时代开始,不是一个新的精英执掌权力之时,也不是一个新的宪章出现之际,而是普通民众以新的方式争取自己利益的时候。

——查尔斯·蒂利(Tilly 1986:9)

在这一章,我们考察国家治理逻辑与民众抗争形式之间的关系。如以上引用的历史社会学家蒂利的观察那样,民众抗争的形式、资源和对象为我们认识本书的主题——国家治理逻辑和制度安排——提供了极好的视角。在当代中国,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国家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国家集权的政治控制和组织激励使得自组织的集体行为难以发生;但另一方面,在这一体制中时常出现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行动,即建立在无组织的利益之上的集体行为。我们时常观察到无权无势无组织的民众在一定条件下发起或参与了挑战国家权威的集体行动,并对中国政治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于集体行动的已有研究文献强调组织能力、资源动员和利益表达等因素(赵鼎新2006),但这些视角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当代中国发生的这些群体行为。例如,近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集体抗争运动大多没有长期稳定的组织基础和资源动员。这些社会运动过程的短暂性、所表现出的行动策略匮乏和群体内部中的争执冲突恰恰表明了其无组织的特点。这些社会运动常常表现出所谓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大规模参与,即在很短的时间内有着众多民众参与其中,而且这些参与者大多超越了工作单位、地区和社会群体的边界(Cai 2010,于建嵘2010)。许多由政府启动的政治运动也常常超出了政府控制的范围,演变成相对独立的群众运动,构成了对政府的挑战。我把这类由无组织的利益所汇集而成的集体行动现象简称为“基于无组织利益之上的集体行动”(以下简称为“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即由种种无组织的、各自分散甚至矛盾的利益群体所汇聚而成的、针对政府权威的集体行动。

我们应该怎样解释当代中国发生的“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呢?一个社会中民众追求自我利益,抵制、反抗非正义权力的形式和途径反映了其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有形或无形的组织方式建构了社会中的权威关系、政治过程和资源配置渠道,也相应地塑造了群体间边界和关系,并在这一制度基础上诱发了稳定的群体互动方式和政治行为。因此,这些制度安排规定了社会中解决问题冲突的可能渠道和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民众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诉求和抗争形式折射出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这一章,我从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出发,分析解读当代中国出现的这一独特的集体行动形式。我的中心论点是,集体行动的形成和突发植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定制度结构之中,是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产物。具体说来,首先,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不断地再生产出大量的无组织的但有类似诉求利益群体;其次,国家治理逻辑的一个非预期后果是将这些无组织的利益通过共同的经历遭遇连接在一起,并提供相应的机会,无意间将它们转化为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而且有“挑战”国家的性质或意义。在我看来,这类无组织的集体行动与其他社会背景下发生的集体运动在性质上有极大不同。后者通常有明确目标、正式组织和行动部署;而前者缘于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导致的大量自发性个体行为的聚合汇集。尽管这些个体行为是无组织的,但他们追求自我利益的行动却传达出了类似的诉求、有类似的行为模式,并且不约而同地都将自己的诉求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简言之,他们是通过国家治理的特定制度逻辑而系统地转化为集体行动。

下面进一步讨论阐述这一理论解释。我首先从国家治理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中提出相应的研究问题;然后从制度主义理论角度分析解释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如何将无组织的利益转化为有共享目标、共同行为方式和共同机会结构的集体行动。需要指出的是,以下的讨论更多地侧重于改革开放前的时期,因为“无组织的利益”及其集体行动在这个背景下表现得最为明朗清晰。在六十多年的当代中国历史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历了巨大变化,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本章的讨论及其解释思路对于认识今天中国社会中的集体行为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与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问题

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意义

如何解读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国家与民众关系呢?在英文文献中,有关社会主义国家研究的几个重要理论模型——如全权主义、威权主义、庇护主义——都在试图回答这一问题(Arendt 1958,Walder 1986)。虽然这些模型有不同的理论取向和描述解释,但它们都有一个相同的立论,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扮演一个强权者,通过各种正式组织将民众纳入其各类的组织网络之中,与此同时,国家极力压制、杜绝在社会中出现任何非国家控制的自组织即独立自治组织。与国家严密组织相对应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普通民众,他们作为无权无势无组织的个人,或在政治威权的高压之下求全自保,或在单位制的庇护之下追求个人利益。民众的利益可能是共同的,也可能是各自分散的,甚至可能是相互竞争的,但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缺乏稳定持续的自组织基础。我把这些散落各方、缺乏明确稳定组织表达的利益称为“无组织的利益”。我们也许可以大致这样表述:在传统国家社会主义背景下,如果利益是有组织的,那么它一定是官方的;同样的,如果利益存在于官方渠道之外,那么它一定是无组织的。上述的理论模式或明确或隐含地都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在社会主义体制中,无法为有组织的抵制国家意志的集体行动提供空间。如沃尔德(Walder 1986:19)所说的,中国政府“有一种非凡能力来防止组织起来的政治行动达到集体行动的阶段”。这一基本判断不无道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在大多数时段的实际状况,但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我们怎样解释“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为”这一独特现象?

马克思(Marx 1963[1852])曾经用“一堆马铃薯”来形象地比喻农民间的组织形态。他指出,19世纪的法国农民有相同的经济处境和同样的政治要求,但是,农民间缺乏沟通和有机联系,因此导致了他们的利益相互隔离、没有组织,像一袋马铃薯一样,一旦从袋子里倒出来,就自行其是、形单影只。因此,农民构成了“自在阶级”而不是“自为阶级”。一个多世纪之后的中国民众比马克思时代的法国农民更加有机地整合进了国家体系中,彼此间也有了更为密切的联系。然而,就利益的自我表达能力而言,中国民众也许并不比法国农民的组织程度更高。关于中国政体的研究工作指出了国家与社会间关系具有独特的、双重的制度结构,即在国家政权对社会实施强有力组织控制的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民众的政治顺从提供了正向激励(Walder 1986)。

首先,当代中国社会为国家所高度组织起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与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治理逻辑形成了鲜明对比。虽然中国历史上长期中央集权的组织形态已是共识,但在历史长河中,简约的国家形式和“政不下县”的组织设施意味着,国家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直接组织关系相当松散,有很大成分的象征性意义(Kuhn 2002,Skinner 1977,瞿同祖2003[1962],黄宗智2007)。即使国家向民众索取赋税劳役,大多也是通过各种半官方半民间的非正式组织实施的(杜赞奇2003,黄仁宇2001b)。农民社会中的日常交往、劳作生计、民事纠纷等事务大多是通过基层社会中的宗法组织来维系和解决的。这一状况在当代中国有了根本性转变。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二十余年期间,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所有制、统购统销、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制度建设过程后,中国社会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和程度被彻底组织起来了:在城市中,居民和劳动者纳入了国家、集体各类工作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网络;在农村,农民成为人民公社及其生产队的成员。从城市到农村,社会生活由国家官僚体制组织起来(Parish and Whyte 1978,Whyte and Parish 1984)。与国家组织机器相伴而生的是政治统制,通过政治分类、思想教化和群众运动等方式全面有效地遏制和消除了社会中各种利益对国家政权的对抗。在这一背景下,当代中国有效地垄断了社会动员的资源,否定了在其控制之外任何有组织的利益存在的合法性。

同时,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单位所有制”中,“政治顺从所提供的激励”(Walder 1986:6)将工人与他们的工作单位、农民与他们的村庄,以及其他个人与各色各类工作单位捆绑在一起(李汉林、李路路1999,路风1993)。工作单位不仅仅是政治控制的国家机器,也是资源再分配的机构,将各种奖励和机会与个人的政治态度、忠诚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制度结构的后果之一是导致了庇护体系的盛行,“在这一制度下,社会群体的个体成员用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渠道是建立与权力者交换忠诚和个人利益的特殊关系,而不是采取联合起来、相互协调的群体行为这一形式”(Walder 1986:47)。在一般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中,人们通过政治过程而产生独立的利益群体,进而可以明确地表达其利益诉求。中国社会的情形与此相去甚远,也许把中国社会称作国家权力之下的“附属社会”更为妥当:民众构成了社会,但没有构成与国家权力相对称的有组织的政治力量。

当然,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是不彻底的,也并不总是成功的。例如,舒秀文(Shue 1988)指出,中国农村的蜂窝式结构为村庄各自为政,为抵制国家干预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即使在农村集体化的高峰时期,农民社会中的宗法组织也在暗中发挥着作用,维护其成员的利益(Friedman,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在严密控制的计划经济中,也会有一些私人领域,例如匈牙利的“第二经济”和中国的自由市场。在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有了很大弱化,特别是私有经济领域的出现和扩展提供了国家直接行政控制之外的社会空间。虽然这一社会空间有助于个体间和群体间的横向互动,但总的来说,这些私有领域仍然空间狭窄,处于国家密切注视视野之下,而不是独立于国家管制之外。换言之,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端倪还远远不是集体行动文献中所讨论的那种有组织的利益集团。

对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学者来说,特别是从“资源动员”理论角度来看,中国国家的组织控制制度无疑是产生与国家抗争的集体行动的巨大障碍。如果说集体行动的成功有赖于组织者所采纳的策略、参与者的组织程度(Gamson 1968)或社会运动的“产业”规模(Zald and McCarthy 1987),那么我们很难对中国社会出现的集体行动现象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利益自组织的缺失使得我们难以看到稳定的利益群体,也难以发现群体内部关于资源分配、吸引个体加入集体行动的激励或制裁机制。双重的制度结构——组织控制和政治顺从的激励——严重限制甚至几近杜绝了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基础上的集体行动。而且,国家控制之外的集体行动受到了高压打击,国家政权的一系列措施使得有组织反抗的成本高昂。此外,工作单位的激励恰恰鼓励个人通过特权和特殊关系而不是集体行动来追求个人利益,如此则进一步削弱了社会运动的组织基础。

有待回答的问题

已有的集体行动的研究文献大多是建立在非社会主义(主要是西方)的经验研究之上的(赵鼎新2006);我们要认识分析中国社会中的集体动员,不能对已有文献中提出的集体行动逻辑不加批判地接受,尤其是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的两个假设值得重新思考。第一个假设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离。奥尔森(Olson 1965)认为,当个人考虑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抉择时,他们会把参与集体行动追求共享利益和放弃集体行动而追求个人利益所带来的收益与机会成本加以比较。赫希曼(Hirschman 1982)更为清楚地表述了这个假设,他提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导致人们参与集体行动的周期性特点:当个人发现他可以通过私人领域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就会退出或拒绝参与集体行动;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产生的问题和不满常常导致个人偏好的变化,从而推动个人加入集体行动。在这个意义上,私有领域的存在提供了一个人们躲避或逃离公共生活和集体行动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机制提供了私有空间,从而降低了集体行动的可能性。第二个假设是私人领域的个体行动有市场性质的交易活动。市场交易的基本特点是,市场活动通过自愿交换原则使不同的个人利益在供给与需求上取得均衡。个人带着不同的需求和偏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和个人的理性计算,使他们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用政治分析语言来说,市场交易过程使得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可以通过相互交换来实现,从而不可能或不必要诉诸集体行动,因此,私人领域的个人行为通常被排除在集体行动的研究范围之外。

然而,上述两个假设都不适用于中国社会。在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界限并没有明确区分开来。进一步来说,即使这一界限模糊存在,也并不能阻止国家对个人日常生活的干涉冲击,“国家对个人生活领域的渗透不仅没有扩展公共领域,反而取消了它。这是因为,个人如果不与执政党或它的附属组织相联系,就不可能提出任何有普遍效力的诉求”(Stark 1989:22)。比较政治研究的学者们强调了“非市场经济影响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关系模式的重要作用”(Perry 1989:581),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塑造群众动员的特定形式上的作用(White1989)。这些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逻辑与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因果联系。

集体行动的制度逻辑

不管人们是组织起来还是毫无组织的,他们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抵制和反抗他们所感受到的不公正做法。在解读个人行为和集体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学术讨论中,研究者们将这些行为进行了各种分类:有目的的行动与自发的反应之分、有组织的团体和无组织的群体之分、公开的反抗形式与日常的反抗形式之分,等等。学者们根据其目的性、领导者作用、组织资源以及所处环境对集体行动的起因提出了诸种理论解释。

如果从更深的层次来观察,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特别是国家运行的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稳定模式、社会群体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方向。在这一方面,关于现代国家(nation state)形成和集体行动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提出了极有启发意义的洞见。这些研究工作中的一个主题是,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能力、社会动员规模与现代国家的扩展之间有紧密关系。蒂利(Tilly 1986)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和19世纪现代国家的演变,导致了西方社会的“无产阶级化”,诱发了普遍的社会不满,由此将区域性的冲突和反抗转化导引至国家层面。斯科波尔(Skocpol 1979)强调政治危机和社会动员的动态演变之间的联系,她认为社会动员常常发生在国家遇到危机、不能有效控制政治资源时,这些条件为自下向上的动员创造了机会。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不把国家制度形态纳入我们的理论模型中,就难以令人满意地解读集体行动的产生和表现方式(Tarrow 1989)。

其次,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还制约了民众政治参与和解决冲突的渠道和空间;这意味着,相似的政治和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可能有大相径庭的意蕴。例如,伯恩鲍姆(Birnbaum 1988)把国家政权类型与集体行动的形式联系起来,考察了在不同政体下两者间的关系及其意义。他的研究发现,在处理劳工关系和冲突过程中,英国和美国的工会更愿意在劳资契约背景下与雇主直接达成协议,这是因为英美国家的制度结构没有为国家政权干预这一机制提供便利条件。与此相反,在法国不存在劳资双方达成集体协议的制度框架,因此双方都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和法庭的干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和不同诉求(Birnbaum 1988:78)。社会主义国家的再分配体系使得作为“再分配者”的政府机构与“直接生产者”的各种社会群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分化(Szelenyi 1978),塑造了特定的群体间关系。因此,体现在稳定运行过程中的制度设置是我们研究解读中国集体行动现象的起点。特定的制度逻辑规定了政治参与形式的合法性,因此决定了集体行动的性质。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国家垄断公共物品,将民众置于其组织统制之下,从而否认个体利益的合法性。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在国家控制之外的任何行为都被视为对国家的挑战。就像哈维尔(Havel 1985:30)所观察的,“任何使得人们避开正式制度规则的做法都被当局视为对自己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看也的确如此:每一个这样的犯规恰恰都是对这一制度的否定”。欲解读这些局部的、地方性的不满或冲突的政治意义,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中国制度背景下,这些工作单位中的局部性抱怨和群体间冲突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它们又被导向何处?

再次,国家制度逻辑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提供了社会中集体行为的特定动员资源。蒂利(Tilly 2006)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任何社会都有其特定的动员资源、组织社会行动的资源库(repertoires)。例如,人们的交往方式、宗族组织、工作单位、关系网络,甚至大字报、街头演说等“文革”中盛行的表达形式、组织形式在塑造集体行动的类型和机会的可能性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集体行动资源库内容的变化常常来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在这里,国家“不仅仅代表了一种特定的安排政治与行政职务和调节权威关系的手段,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根据一整套共享的解释世界的方式将人们联系在一起”(Dyson 1980:19)。对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集体行动的资源库在不同地区和组织的人们之间是如何维持和共享的。

从以上思路出发,我将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作为两个理想类型,在这一比较框架中展开下面的理论讨论。从制度视角来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社会主义再分配体系代表了两种迥然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从我们的研究问题着眼来看,这两个模式间的根本差异在于: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国家统制之外存在着合法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但在后者的背景下,如果群体利益是有组织的,它们必然是以国家组织机器为基础的,因此不是自治的。国家对公共领域的垄断大大压缩了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追求自我利益的私有领域空间,因此,个人即使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难以导致市场性质的解决方法。换言之,即便人们的需求和行为是个体的、无组织的,它们也会通过连接个人、社会群体和国家的正式制度性约束而与之发生不可避免的联系;这些联系由这一正式制度所建构起来,并由这一制度赋予特定的意义。

国家制度逻辑与集体行动:中国背景下的考察

在研究18世纪和19世纪的法国和英国社会在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大众暴动时,鲁德(Rude 1981)有如下观察:

在这样一个时期,大众的亲近感和反感更多地集中于英雄和恶棍身上,而不是他们背后的因果关系和制度。大众有他们崇敬的英雄,例如Wilkes,Lord George Gordon,Marat,或有神话色彩的Rebecca,他们同时也有清楚可辨的恶棍,例如雇主、商人、囤积居奇者、面包店主、地主或官员;并且,当工资减少、物价升高、收成不好,或传统权力受到威胁时,这些人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复仇的目标。(第240—241页) 皮文和克洛尔德(Piven and Cloward 1977)对“二战”后美国“穷人社会运动”的描述也呈现了一幅类似的画面:

人们在一个具体背景下感知剥夺和压制,而不是看到一个宏大而抽象过程的最终结果,正是这些具体的经历将人们的不满塑造为针对具体目标的具体抱怨。工人们体验到的是一间具体的工厂,其中流水线的快速节奏、工头、密探和警卫,以及工厂主和工资单。他们并没有体验到垄断资本主义。(Piven and Cloward 1977:20) 在这里,市场经济机制是社会集体行动的突出障碍,因为市场活动导致了一个复杂的分层体系,而且这些分散不一的抱怨和不满之间只有松散的关联。私有领域和市场交易的存在也提供了用来追求自我利益的各种渠道,因此无需求助于集体行动。在这种市场活动背景下,集体行动的文献特别关注激励机制、资源动员和组织机制如何影响个人在私有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在市场手段和政治手段之间进行选择。集体行动的研究者提出了“门槛人数”(critical mass)即在追求公共产品时积极行动的群体的重要性(Oliver 1980,Oliver,Marwell and Teixeira 1985)。领导者的作用、不断累积的参与和对于集体运动成功可能性的预期,这些因素都可以为潜在群体提供激励,从而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Chong 1991,Granovetter 1978)。

与上述的市场经济过程相比,社会主义国家力图取消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制度结构恰恰促成了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下面,我首先就这一思路出发,提出三个相关的理论命题,然后做进一步的阐述讨论。我的第一个命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结构通过取消各类组织和社会群体的边界,导致了人们身居不同单位或群体但有类似行为模式和需求的“大数”现象,提高了社会群体间的同质性,从而大大降低了集体行动的困难。这些“大数”现象的产生和不断再生产为大规模社会动员提供了肥沃土壤。我的第二个命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结构在个人的工作单位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由此塑造了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诉求的必然指向;也就是说,一旦机会合适,不同场合和情形中大量的不满和怨言会在同一个方向上汇聚,即指向国家。即使社会群体或工作单位之间的冲突也会指向国家去寻求解决方案。这些不满的具体事例可能并不是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甚至可能是彼此矛盾对立的,但是由于他们有类似的行为模式和共同的目标,他们的行为因此表现出了“集体”的性质。我的第三个命题是,集体行动的机会内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主义国家使用政治运动和群众动员来对付官僚弊病和推动经济发展,这使得个人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政策的实施过程,将各自利益连接起来,也就是说,国家政策变动在不同的工作单位和地点同时诱发了人们各自的自发行为,为人们参与集体行动提供了机会。简言之,社会主义国家整体控制的制度安排把相应的结构和组织“强加”于无组织的利益之上,使得他们有可能不约而同地“共同行动”,由此汇聚成为挑战国家的集体行动。下面,我进一步阐述以上三个命题。

“大数”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把所有民众纳入其组织控制之下,从而可以有效地实现领导人发展经济和政治统治的抱负。这一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取消了国家和社会间的传统中介——它直接把每个公民同国家直接连接起来,并由此把所有的社会群体降低到一个同样的结构位置,即它们都附属于国家及其官僚体制之下。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中,工人的工资等级、晋升机会、住房建设资金、健康保险等等都由中央各个部门决定。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活动和私人企业脱离了国家的行政控制,但它们时常受到国家的直接干预。在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就像戴慕珍(Oi 1989:1)所观察的那样,“在消灭了地主和实行了农业集体化后,国家第一次直接介入到与农民在收成上的争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民众的生活机遇从教育、就业、住房到医疗福利等受到国家政策的多方影响(Zhou 2004)。在改革开放时期,虽然这一状况有了重要变化,但仍然没有制度上的根本转变。我们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社会基本保障、就业机会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

第二,国家政策超越各类社会群体和组织的边界,同时影响了所有的个人。群众动员和部门间的资源转移使得不同的社会群体都受到政策变动的影响;也就是说,个人和群体通过与国家的垂直联系而被同时动员起来了(冯仕政2011)。例如,1958年“大跃进”,目的是增加钢铁产量,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国家在这个运动中不仅动员了钢铁产业的工人,还包括知识分子、其他产业的工人甚至农民。结果是,随之而来的灾难在农村和其他部门广泛蔓延开来(Yang 1996,周飞舟2009)。在中央集权的政体中,某一特定领域出台的国家政策也会影响到其他领域的个人。例如,“文革”期间的“上山下乡”运动,涉及城市居民的千家万户和知青落户的广大农村地区。即使在改革开放时代,这一状况仍然持续着。2008年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四万亿”国家大规模投资意在刺激经济增长,但对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乃至民间的实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涉及广大城市居民的居住生计。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各个社会群体与国家之间有类似的联系,这种国家与社会间普遍的垂直联系远比社会群体内部条件对个人的行为有更大的影响。制度结构限制了个人的选择范围和机会,因此塑造了社会中所产生的利益诉求的方向和形式。此外,人们面临的结构依赖的相似性以及对国家政策变化节奏的敏感性意味着,这些社会群体不仅生存于一个相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中,也共享着相近的生活经验。由于共享同样的环境变化和生活经历,即使在群体利益没有得到有意识的清楚表达的情况下,不同领域里个人和群体也会在应对国家政策时表现出自发的同步行动。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些宏观政治条件在不同工作组织和场合的人们中诱发了相同的行为模式,人们常用“一窝蜂”这一比喻来形容这一现象。在中国,各自分散但类似的个人行为常常不约而同地出现,呈现出令人惊讶的大规模形式,我将这类行为称为“大数”现象。

这一情形与其他制度背景中利益群体的形成有明显的不同。例如,有关美国和西欧专业制度兴起的研究表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常常导致利益群体的形成和发展,不同利益群体孜孜以求建立它们各自的身份和边界,并且彼此分化开来(Freidson 1986,Larson 1977,Zhou 1993c)。结果是社会群体、职业和组织的边界导致不同的变迁速度,它们经受外界冲击的节奏也每每不同。因此,基于各自利益群体的集体行动常常各自分离、难以同步协调,只有经过相当程度上的组织努力才能汇集成超越群体边界的集体行动。

中国社会中的“大数”现象又为特定单位制度的国家组织机器所强化。中国政治研究的文献强调,地方官员对国家统制之外的利益表达加以严格控制,这一制度同时也产生了碎片化的、单位组织上的利益集团(Shue 1988,Walder 1986)。的确,正式组织制度有效地防止了独立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形成,也把许多潜在的反抗消化在地方层次,但是,工作单位边界并不能阻止国家对组织内部的干预,也没有缓和国家与社会群体间的密切关系。相反,工作单位的组织制度也具有促成“大数”现象的机制:首先,这一组织制度直接把局部单位的问题或不满与国家政治联系起来;第二,它诱发了组织间类似的官僚问题和类似的不满。下面,我讨论工作单位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地方官员所扮演的角色。

在中国社会,地方官员通过自上而下的授权从国家获得权威和合法性,并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事,阐释和实施国家的有关政策。国家在各地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而且上级政府常常直接派工作组到地方企业或村庄去检查和执行国家政策(Bunce 1992)。在这种背景下,地方官员解决当地问题的能力受到国家的限制,也是国家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举例来说,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来自自上而下的统一部署,但落实到各个村庄、街道、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难以按同一尺度来衡量。在理想状态下,各地基层政府和具体执法官员应该按照实际情形和准确信息,以各种灵活性来具体执行这些政策。但是,国家政策的一统性和检查验收的刚性迫使各地官员不得不以某种强制手段来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在这里,基层官员的行为将民众与国家直接联系起来了。拉巴(Laba 1986:66)对波兰工作单位的观察也适用于中国:“列宁主义国家的政治控制是如此之直接、如此之明显,以至于它们在工作单位中制造了对国家权力的批评。”而且,政府官员不仅仅是国家代理人,他们作为稳定的官僚群体也有自己的利益(Djilas 1957,Hirszowicz 1981),在各类工作单位和地点都表现出类似的行为模式,这样一种趋势又被赋予地方政府垄断权力的制度安排所强化。因此,类似的官僚行为和由此引起的问题也在不同地区和领域普遍存在,其发生和显露的节奏也颇为相似,即呈现出“大数”现象,并且跨越了各类组织的边界(Harding 1981,Lampton 1987)。

地方官员作为国家政权代理人和官僚群体的双重身份隐含了工作单位和国家之间的联系。尽管人们的抱怨和不满可能是产生于工作单位内部,但其原因常常源于中央政府施加的种种限制。而且,因为地方官员有垄断权力,在制度安排上他们又是国家的代理人,所以,工作单位中产生的群众与官员的问题和冲突难以在本单位得到解决。结果是,一旦诉求的机会出现,这些不满和抗议常常会超越工作单位的边界,指向国家。这一观察与当代中国的情况是吻合的:反官僚主义一直是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组织中动员群众的有效工具(Whyte 1980),例如“百花齐放”时期大量涌出的异口同声的批评意见。近年来的大规模群体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所作所为所引发的。

在资源高度垄断的国家体制中,地方性的或群体间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更多地体现在他们对国家的相类似的纵向要求之上,而不是横向的竞争上。而且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将这些地方冲突视为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如同裴宜理(Perry 1985)记录的村庄中许多集体冲突和斗争的例子所反映的。21世纪以来频繁出现的群体事件中,大多是地方政府首当其冲(Chen 2009,于建嵘2010)。在有些事件中,如征地和城管领域,政府行为成为集体行为的导火索;但在另外一些领域,尽管政府并没有参与其中,但集体行动的目标和对象仍然指向政府。这是因为,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中,社会群体间自行解决争议的机制匮乏,相互竞争的利益冲突不能诉诸市场交易或法律的机制,而只能通过国家机构的介入才能解决。因此,在更高的分析层次上,不同的地方利益和冲突有类似的行为模式,表现为或者向国家提出政治要求,或者间接对国家产生压力。冯仕政(2006)提出,单位制度的利益分割有降低集体行动的作用,但这一研究所依据的经验资料似乎属于常规状况下的集体抗争,未能将下面讨论的集体行动的机会条件考虑在内。

集体行动的机会

集体行动有赖于行动机会的出现。在利益无法自组织起来的条件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由个人抱怨和不满所组成的,超越不同领域、区域或组织的边界的“大数”现象呢?社会主义国家中强势国家和弱势社会之间的不对称,意味着集体行动的机会常常是由国家和国家政策变动所提供的,而不是社会有意识地组织起来所创造的。集体行动常常是从国家发动的各种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或产生于国家政治控制松动所提供的空间缝隙。

有关运动型治理机制的文献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线索(冯仕政2011,周雪光2012b,蔡禾2012)。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这一现象放在更大的背景中解读。中国政治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经常性的政策变动,通常在政府科层管理机制和群众参与政治运动两者之间交替进行。阿伦特(Arendt 1958)在研究苏联早期历史时最早提出,集权主义政体建立在领导人的绝对权力和国家的无结构状态之上,而权力中心和机构的持续变动是这一政体的内在特征。在中国,政治运动被用来动员资源去实现国家宏大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或应对其他领域的危机(冯仕政2011,周飞舟2009)。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经济领域中的“大跃进”从其他部门动员了大量劳动力来增加钢铁产量;在政治领域中,最为突出的例子是“文革”。这些情形部分地解释了国家对政治控制的偶尔松动,对民众参与政治过程的容忍甚至支持。

这一现象也反映了国家高度集权所导致的组织失败(周雪光2012b)。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有赖于一个巨大的科层组织体系。国家的垄断权力在科层体系中自上而下层层复制。国家政策通过文件传达,通过地方官员进行阐释和执行。所以,地方官员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来服务于自己的利益。对政治忠诚而不是对能力的强调导致了哈丁(Harding 1981:375)所观察到的“官员中沉闷的循规蹈矩,不情愿去采取主动,低水平的技术和管理技能,以及因政治路线的经常性变动所导致的失望和玩世不恭”。这样,我们观察到两种类型的组织失败:(1)在实施国家政策过程中的系统性的执行偏差;(2)素质低下的官员不断累积,降低了国家的执政能力(Lampton 1987,Whyte 1980)。此外,政府科层体系无法有效地解决组织失败问题,因为向上负责的体制结构使得地方官员与他们的直接上级间有紧密关系和个人化的忠诚。如第4章所讨论的,国家常常不得不采取替代的动员方式(通常是政治运动)来解决官僚问题。

个人和社会群体对国家政策变动的反应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中国集体行动爆发的线索,如蒂利(Tilly 1978:228)所说,“一般来说,持续压制的效果并不是积累大量的紧张直至大爆发的临界点,而是降低了集体行动的整体水平”。然而,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政治顺从的激励”,甚至迫使个人参加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或者诱使个人采取行动以应对国家政策的变动。民众的生活机遇常常受到政治过程和波动的深刻影响(Whyte 1985,Zhou 2004),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直接影响了个人的生活,或者间接地传递了即将到来的危险或机会。如果不能适应这些剧烈变化的话,就会对人们的生活机遇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人们必须敏感地关注这些政策信号并迅速做出反应,然而,人们对国家政策变动的反应并不意味着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遵守国家制定的政治路线,在许多情形下,参加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了机会,使得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新出现的机会来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王绍光2009[2005])。也就是说,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为无组织的群体和个人提供了参与集体行动的机会。

上述讨论仅限于制度化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由国家发动,参与者遵守官方制定的规则,并使用合法的制度渠道。人们参与这些政治运动,更多的是针对国家政策号召的顺从反应,以适应新的政策变化,而不是有意识地自行组织起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政策变动的指向可能会因时因地而异——“文革”中的派系斗争、“百花齐放”时期的官僚问题、改革初期经济发展动员——但只要机会出现,人们就会自觉地或被动地参与或卷入这些官方发起的运动之中。

另一种形式的集体行动——非制度化的集体行动——是指在国家发起的政治运动之外出现的抗争,这些抗争常常绕开正式制度渠道而直接挑战现有权威。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在20世纪末以来尤为明显(Chen 2009)。与改革时期以前的集体行动不同,这些集体行动大多不是由国家发动的。在许多方面,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集体运动与其他社会背景中的集体行动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些新型社会运动源于中国近来经济改革所带来的新的机会结构。在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中,国家放松了政治控制,在资源分配上引入了市场机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跨地区和工作单位的横向交流,这些变化提供了促成集体行动的两个条件:(1)政治控制的放松降低了对压制的恐惧,因此降低了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预期;(2)政治和经济资源由集权控制到分散化,间接地可以为集体行动动员所用。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作为重要的资源控制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种利益或者是各类问题的解决途径。在这一点上,以上的分析仍然适用。随着1990年中期以来国家汲取能力的增加,国家控制社会的种种努力和尝试,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各种纽带也随之强化。在这一背景下,我们看到,“大数”现象不但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愈演愈烈(Cai 2010,O'Brien and Li 2006)。例如,陈志柔(Chen 2009)发现,在1997至2007年期间,除个别年份外,群体事件逐年上升,而且范围广泛,这一趋势即使在行政管理体制分权化的大背景下亦复如是。这是因为,在中国国家治理模式中,分权的基本特征是由国家授权予地方政府的权宜之策;在制度安排上,这种分权并不是稳定的制度安排,可以随时被国家收回。虽然这一时期的分权倾向明显,但国家在推行其总体政策上仍然有决定性作用,仍然是解决问题的最终答案。近年来,一个新的词语“非直接利益涉及者”在官方媒介报道群体事件中时常出现,即指那些众多与具体事件没有直接利益的人会参与群体事件,从而表现出“大数”现象。新闻媒介和学术研究中已经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大量报道和讨论。于建嵘(2010,第3章)指出了另外一类无组织的利益演变的集体行为,其中的事件参与者“与诱发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一种‘泄愤性冲突’。在事件刚发生时,涉入事件的主要是事主本身或其亲属,是一种‘直接利益关系’。但发展到后来,越来越多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事件中,并对事件的扩大升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与之相对的是,原来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却变得无足轻重”。本章以上讨论对这类现象提出了一个理论解释:这些现象恰恰表明,它们并不是有组织有计划产生的,而是中国政治过程中所造就的“无组织的利益”在特定机会出现时所爆发的集体行动。造成“大数”现象的制度安排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会被源源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集体无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行动形式

至此,我讨论了中国社会中公开形式的甚至对抗性的集体行动。我以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行动也应该包括民众的不合作、不作为等消极态度和行为(Mason,Nelson and Szklarski 1991,Townsend and Womack 1986)。当然,这些反抗形式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独特现象,它们也出现在其他的社会背景下(Colburn 1989,Scott 1985)。但在我看来,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结构中,不合作和消极态度表现出了集体行动的性质并具有特定的政治含义,我将这种现象称为“集体无作为”(collective inaction)。

集体无作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形式:缺乏热情参与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消极抵制自上而下的政策指令,工作单位中的旷工和无效率,躲避公共义务,与官方意识形态相悖的次文化的出现,等等。这类集体无作为现象在官僚体制中也时常可见,即在国家政策收紧时,各级官员规避风险、消极无为、但求自保的行为表现。这类行为中有些明晰可辨,有些隐而不显,但它们共同的特征是这些都是自发的个人行动,用以逃避国家控制,而不是公开的对抗。这种行为类型在象征意义上可能并不显著,但是,当它们无意间汇集成为一个大的集体行动潮流时,“它们聚集起来的意义就远远超出了把它们作为孤立个人来考虑时所表现出的那种平淡无为”(Scott 1989:5)。

集体无作为的集体行为性质尚未在研究文献中得到重视,但有些研究工作已经注意到这类现象。施坚雅和温克勒(Skinner and Winckler 1969)在研究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国家农业政策变化时发现,农民对国家有关政策的漠不关心和消极对待的行为制约了国家实施政策的能力,从而迫使国家不得不放弃这些政策而转向新的政策。兹韦格(Zweig 1989)在考察农民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抵制集体土地制度的行为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汤森和沃马克(Townsend and Womack 1986:265—269)将这类行为解读为一种独特的利益表达形式。

举例来说,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源于工作场所的不顺从和无效率的问题通常不会表现出超越局部边界的集体特性,而且市场社会有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运行机制来缓冲和应对这些影响。例如,美国汽车产业的低效率被认为是其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一行业无效率的成本是由企业所有者和消费者来承担的,所导致的税收降低使得政府也间接地承担了成本。进而言之,某一领域低效率的不利影响可能由于其他产业的兴旺而部分地得到缓和。即使由此引起的不满跨越了社会群体的边界,它们也通常表现为不同利益集团(如工会、厂商、消费者)的不同要求,导向不同的目标。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形却恰恰与此相反,国家对公共领域的垄断意味着不顺从的行为直接挑战国家权威,削弱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威胁国家的治理能力。当国家政策转向政治压制和控制紧缩时,公开的抗争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人们通过诉诸隐性的抵抗形式来保护自己。这些抵抗形式表现出“集体性质”,集体无作为的现象随之出现,由此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指向中央政府,挑战国家的合法性,制约国家实施政策的能力。由此看来,这些不顺从行为的“大数”现象与上述讨论的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有许多相似之处,可谓同类集体行动现象。

在这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例子是改革前后农业生产率的变化。1979年之前的农业集体化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这一政策遭到了农民策略性的抵抗,表现在人民公社时期普遍存在的搭便车、低效率和逃避义务等行为。这些举动的普遍性构成了我们上面定义的集体无作为,明显体现为农业生产停滞的巨大成本。据经济学家帕金的研究发现,1971—1978年的人民公社时期,农业总产值的年增长率是4.3%。而改革时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这一增长率在1980—1982年间增长至7.5%,1982—1986年间又增长至13.0%(Perkins 1988)。帕金注意到:“1979—1985年这一段时期里,机械、电力和化肥等关键要素投入的增长速度并未高于1965—1978年间的水平,在很多时候甚至低于前一阶段”;显然,农业的高增长率关键在于人的因素,“特别是家庭生产能量的释放”(Perkins 1988:612)。不难看出,改革前的集体无作为极大地削弱了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

即使在改革开放时期,集体无作为现象也经常发生。我们举几个改革早期的例子。1989年春,山西省15000名煤矿工人春节后拒绝上班,抗议国家粮食供应的短缺。这一行动使煤产量每天减少40万吨,其他产业的生产也随之受到影响。1988年1月4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出一篇题为“工人工作热情降至最低”的报道,发布了由全国总工会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的结果。这项调查显示,在21万名受访工人中只有12%的人认为他们的工作能量得到了充分利用。在一些情形下,集体无作为对国家政策产生了直接影响。例如,在1987年有的人敏感地感受到即将到来的政治紧缩和政策转变,当时正在联产承包中的农民担心自己的财产会被没收充公,于是把自己种植的树木砍了,把正在喂养的猪杀掉;同样的,企业因为担心政府会收回它们的经营自主权而停止生产和投资。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不得不对此做出反应:“如果把现行政策说成是自由化,人心惶惶,生产不搞了,生意不做了,砍树的砍树,杀猪的杀猪,谁负这个责任?”(《人民日报》1987年7月10日)当然,市场经济的波动也会诱发类似的反应,但这里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社会中的人们应对的不是市场的不确定性,而是政治的不确定性,而且他们的个人行为汇集成为集体行动,直接转化成为政治压力。

显然,中国社会中的集体行动也以微妙的各种弱者的“韧武器”(折晓叶2008)出现,显示在通常意义上的集体行动范围之外。与其他社会背景不同的是,这些抗争形式在中国社会同样地表现出集体行动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集体无作为是中国政治背景下的一种隐性的“抗议”。它虽然没有明朗的符号标志,但它发出的信息却是清晰响亮的。

正如赫希曼(Hirschman 1982)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里,公共与私有领域间的隔离使得人们可以在这两个领域之间转换,以便更好地追求自身利益。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们的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集体行动和集体无作为之间的转换,不管个人追求公共产品还是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行为的“大数”性质和目标指向都具有“集体”的特性,因此常常表现为对国家垄断的挑战。

讨论与小结

通过对比市场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体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我从制度主义角度分析了中国社会中一类独特的集体行动,即基于无组织的利益之上的集体行动。这一理论视角帮助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塑造了特定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规定了解决问题的空间和目标指向,从而诱发了无组织利益基础上的自发行为所表现出的“大数”现象及其集体行动的性质。中国的经验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类似情况在其他社会也时有发生。在一般意义上,什么制度条件诱发了不同社会背景下这些相似的集体行动形式呢?

我在一篇旧文(周雪光1992:154)中提出,“由于中央集权的内在矛盾,国家政权在实际管理运行中明显地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政治化、政治集中化、政治放大化这三个方面,同时还表现在各级管理层次失控,中央政府疲于应付各种始料未及的危机状况,无暇统筹兼顾、从容制定长期社会发展计划”。社会政治化指社会不同阶层广泛地卷入政治过程,普遍关心和参与政治过程。中央政府成为重要的资源中心和分配机构,不同社会组织和民众只能通过政治渠道实现其利益,民众的各种需求必然反映到政治领域中来。其结果是民众行为成为冲击力极强的政治力量。政治集中化是中央集权的另一个必然结果。当中央政府将各种资源置于其控制之下的同时,它也就将自己放在了政治冲突的中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集团及广大民众的基本生计,都必须向中央政府及其代理机构索取。这样,资源分配的冲突集中体现为国家与地方、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各种利益矛盾、政治冲突,直接指向了中央政府。这种局面犹如一场足球比赛。中央政府是以一个守门员的角色出现的,它对资源的控制使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进攻的对象,而中央政府不得不对对方提出的每一个“球”做出反应。不同阶层、不同团体因其利益各异踢出不同角度、不同轨迹的“球”,中央政府在被动应对的过程中,必然表现出政策的多变性和不连贯性。中央集权的第三个后果是政治的放大化,地方政府在这个环节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形式上和观念上,地方政府都要执行落实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或者按照国家大政方针行事。因此,地方政府行为一方面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即使是当地政府的问题,也需要自上而下的解决途径。如此,政治放大化就不可避免了:地方政府的问题放大为中央政府的压力,政策具体执行问题放大为政府总体问题,地方内部矛盾放大为中央与地方的冲突,局部的政治冲突放大为宏观的政治动荡。不幸的是,随着资源向中央集中,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延伸的趋势使得上述问题愈演愈烈了。

根据赫希曼(Hirschman 1982)的说法,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市场失败挤压了人们在私有领域中追求自身利益的空间,从而改变了他们的偏好,将他们推向公共领域。在有关大萧条期间的穷人运动的研究中,皮文和克洛尔德(Piven and Cloward 1977)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种族偏见和歧视的政治、社会基础使得基于市场机制的解决方案无法奏效,为民权运动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无论有意识的组织努力存在与否,都可能产生集体行动,然而,集体行动的持续和扩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领导者、组织机制和不断演化的政治过程(McAdam 1982)。

另一个原因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崛起,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国家,这一趋势重新定义了公共和私有领域的边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国家越来越强大和集权,对普通人的命运来说,地方事务和当地庇护人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Tilly 1986:395—396)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过程带来了社会中政治参与形式和渠道的巨大变化。从这一角度,威尔斯福尔德也指出,法国的学生抗议活动的诱因来自法国的国家机器:“法国国家采取高压政策来压制反对派,将他们排斥在正常的政治协商途径之外。这样,国家就促使反对派退出了常规政治。”(Wilsford 1988:152)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运动也是以相似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反对美国政府对外政策(越战)。西欧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也与上述观点十分吻合。学者们注意到,与传统社会运动的组织基础相比,1970年代以来的社会运动产生于一个扩散的和流动的社会基础,并超越了群体边界和传统的政治领域(Dalton and Kuechler 1990)。这一社会动员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福利国家兴起,工业发达社会模糊和拓宽了政治的边界(Maier 1987),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渗入使得各种社会议题与政治领域连接起来了,为利益表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基础。显然,集体行动资源库的变化和社会动员的形式体现了不断变化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集体行动的爆发需要几个重要的条件:政治控制的放松,个人受到鼓励参与政治过程,横向沟通网络的形成,上层派系冲突和分歧。而且在特定时期,国家鼓励人们发出声音、表达意愿。这些情形使得人们意识到普遍存在的不满,这些情形反过来又促进了更多的人参与这一过程。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政治过程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从而影响到人们的激励和风险期待的判断。由于这些条件极少同时出现,因此中国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发生频率还是相对为少。

显然,这里所讨论的集体行动在许多方面都区别于其他社会背景下的集体行动,因为它们具有较弱的“目的性”,更多地表现为研究术语所说的个体行为的“聚集”或“聚众行为”。但是,本章所观察到的这种个人行为转化为集体行动过程之稳定再现、结构嵌入的程度之稳固深入、政治意义之深远重大,使得我们不能将它们简单地解释为偶然无常的情形。人们的行为举动内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并在日常活动中得以延续和再生产。这些行为举动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既是它的产物同时也是它的推动力量。我们应该把这些个人行为举动解读为“集体”性质的,因为国家正是这样理解它们并如此对它们做出反应的,因为它们正是作为集体行动而不是无组织的利益来影响中国社会的政治过程。

本章对当代中国的无组织利益及其集体行动的讨论,也提供了比较中国经验于其他社会背景的机会。如果说上述讨论的问题和机制植根于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之中,那么在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安排下也应该会出现这些现象。的确,我们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不难发现类似的现象。格里菲斯(Griffiths 1971)提出,在前苏联的各种正式群体之间存在着“平行的行为表达形式(parallel articulation of behavior)”。邦斯(Bunce 1992)使用“同质化(homogenization)”概念来描述东欧国家自发的利益表达的特征。国家与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在苏联和东欧国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Laba 1986)。政治运动和大规模群众动员在前苏联(Viola 1987)和东欧国家中(Hankiss 1989)时有发生。汉金斯(Hankiss 1989)考察了匈牙利的政治动员过程,发现国家政策的开放为社会创造了动员和挑战国家的机会。在20世纪80年代团结工会未诞生之前的波兰,工人的反抗也多是基于无组织的集体行动,例如,在1976年,当波兰政府宣布了价格改革计划的当天,全国一百多家工厂同时发生了罢工。伯恩哈德(Bernhard 1987)的研究表明,这些罢工是对国家政策的即时反应,并没有经过精心的组织努力,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参与者的诉求存在极大的不同。这些活动的无组织性质也体现在它们的持续时间之短:罢工只持续了一天,当政府宣布取消价格改革政策之后就随之结束。关于大规模的消极抵抗或集体无作为及其对国家政策的影响也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Scott 1989)。由此可见,本章讨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安排及由此产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意义。

无组织利益之上的集体行动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有极大冲击,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体改革周期动态变化的动力。有关社会主义政治的早期研究,重要关注点是国家及其正式制度结构。这一分析视野关注正式组织和利益集团基础上的利益表达,特别是上层政策导向变化,但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仅仅看作是不同的概念类别,对它们在政治过程中的意义忽略不计(Skilling and Griffiths 1971)。在以往研究中,学者们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过程的无组织利益的作用视而不见,未见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论讨论。的确,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中的“社会”在组织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在这一环境中,政治诉求不是像在代议制政体中那样通过利益群体的渠道来表达,也不是像在法团主义体制中那样体现在谋取国家许可、获得垄断资源的正式组织关系之间。然而,无组织利益基础上的集体行动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却不容轻视:它们打断了国家政策,削弱了国家的组织力量,限制了实施政策的能力。最终,民众群众的集体抗争和集体无作为迫使国家转变政策和启动改革。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二者的关系也随之发生着微妙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时期走向多元化的大趋势,中国社会正以新的形式参与中国政治生活,扮演着新的角色,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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