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密室杀人终极讲义

π的杀人魔法  作者:墨殇

前言

从1842年文学巨匠爱伦·坡发表《莫格街凶杀案》开启先河以来,现代推理小说的发展迄今为止已有170年。

关于推理综合研究中的皇冠——密室讲义,国外的著名推理作家们已经有了诸多成果,但总或因受到时代的局限,或因研究者个人好恶的偏颇与侧重,而失去了研究成果的完美性。推理研究,同样应被视为科学逻辑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类别,因此理应遵循系统性、综合性和完整性这三个原则,才能称得上完美。

在国外大师们的密室讲义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约翰·狄克森·卡尔在1 935年出版的小说《三口棺材》中提到的密室讲义了。这是卡尔先生激情研究与非系统归纳的产物,只能使少数具有“窥一斑而知全豹”能力的精英们受益,而不能使大多数推理爱好者俯视“密室”的全貌。这篇讲义在那个时代前无古人,因此一直被人们奉为经典。无论是彻底理解了的,还是一知半解的,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仰视与尊敬的态度。

尊敬的态度是有益的,不尊重前人的成果,我们就不能踏着前人的步伐向前迈进。但仅有尊敬是不够的,那就等于踏在前人的足迹上停步不前。

只使少数人受益,在七十多年前的欧美是行得通的,因为推理小说在当时仍只是供贵族阶层欣赏的小众文学。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推理文学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普通民众都能欣赏的大众文学。在此我提出一个观点,在全民推理的当下,推理研究不能沿用七十多年前的陈旧理念,而必须产生出适合新型大众文学发展的成果来。

我们必须总结,必须继续前进。

从江户川乱步开始,世界推理文学的重心东移到了日本。在一些日本的推理小说中,陆续地出现过一些有关密室研究成果的讲义。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二阶堂黎人的《恶灵之馆》、我孙子武丸《8的杀戮》、有栖川有栖《魔镜》等。

然而,这些讲义依然不够系统、完整,不能使读者们清晰地看到密室推理的全貌,以及其根系、主干与枝丫之间的体系结构。有的仍是进行局部研究,有的研究则分类不清、语焉不详,甚至还存在将心理密室和物理密室混为一谈,将制造密室的手法和伪造不在场证明的手法放在一起研究的个别现象。这不但没有使广大读者对密室的概念变得更清晰,相反地使一些概念变得更加模糊。这些看似清晰,实质上却容易混淆的概念,对于读者全面认知密室推理来说,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的推理爱好者群体异军突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有一些资深的推理爱好者,通过个人研究与读者间的交流,来尝试着进行总结与归纳。这对中国推理文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同样由于过于注重个人偏好,以及对推理知识系统性认知的不足等原因,结果也普遍存在着研究的片面性和混乱性等问题。毫无疑问,此类讲义与国内一些专业推理评论家的文集,对于国内推理小说的推广与普及起到了良性推动作用,但遗憾的是,对于促进推理本身的系统性研究,却收效甚微。

在本文诞生之前,我认为最为系统的密室讲义,应该是日本推理作家天城一的《密室犯罪学教程》。天城一先生是一位数学专业毕业的大学数学系教授,因此他在进行推理研究时展现出强大的系统归纳能力。然而尽管如此,他的研究也存在缺点,就是过于的数学公式化而失去了推理研究的实用性与生动性,以及针对普通读者的易理解性。不接地气,就难以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容易沦为形而上学。这个弱点,同样地在天城一先生的小说作品中体现出来。他的作品可读性欠佳,更像是为了解释公式而做出的牵强解释,而失去了小说这个载体本身所具有的生动性与可读性。

推理小说已经发展了170年,这个领域中所涉及的知识与技巧也已门类繁多,以至于诡计的资源业已枯竭,难以生发出新的枝芽。以绫辻行人先生为中坚力量的“新本格主义”及其他新派推理小说中所使用的不少诡计,在“传统本格推理”中是被嗤之以鼻的,属于耍赖皮的手法。这一点在行人先生的短篇集《咚咚吊桥坠落》中更是体现到了极致。他们的文学成就,并不在于对诡计本身有所发展,而在于他们通过华丽的布局与妙笔生花的写作手法,弥补了诡计新意的不足。那么,为什么不能产生新的诡计呢?原因就是,真正正统的推理诡计,被普遍认为早就挖完了。

然而,这难道真的就意味着,推理是狭小空间的文学领域,而正统诡计的创新已经死亡了吗?

不,我不那么认为。或者准确地说,我不愿意消极地去那么认为,而且我看到了希望的冰山一角。

突破口不是不存在的,只是它需要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一起去寻找。

为什么我如此固执地认为突破口是存在的呢?因为我仅仅从一个科学角度切进去,就发现了突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不同的角度在人类科学研究的范畴中又何止千万。

我尝试着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看待推理诡计的发展。迄今为止,99.99%的推理小说都只涉及人类的显意识,并且只涉及显意识中具有毫无争议的普遍价值的那部分中的一小部分。而在现代心理学上,人们对于梦境、潜意识、催眠等不同领域,已经有了深度的发展。这些部分,我们根本没有去碰。

由于我们在推理上的发展一直止步于对最浅显常识、普遍认知、共识等领域的文学表现,而对于深层心理的探知为之甚少,因此我们消极地认为,合理的推理诡计貌似已经被挖完了。但只要具有一点点心理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类大脑的潜意识中所蕴藏的信息量要远远大于我们已知的。

可能性蕴藏其中。

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否定,而应该是亮出智慧之剑,向着未知的新大陆去探索。

对于寻找推理正统形式的突破口,坦白地说,到现在为止我并没有找到,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能够找到,但是,我愿意和大家一起去寻找。

那么,怎么找?往哪个方向去找呢?

这就是本篇密室推理讲义出炉的意义。

任何一个门类的科学在趋于成熟之时,都需要真正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先是理论上的,形而上学的(这一点天城一先生已经做到了一些),再来是实用性的,可操作的,可持续发展的。唯有如此,才能找到它新的发展方向。

因此,我认为只有对推理学科进行系统的研究,才能寻找到未来推理小说新的突破口,创造出新的生命力。

【说明1:本篇的密室讲义只针对推理小说中的密室学科进行研究,并不适用于片段的、单个场面的游戏、诗歌与谜题等其他形式。】

【说明2:各个概念与分类名称之前的编号,代表了它们之间的从属层级关系。最后附件中的基本结构树状图,体现了密室杀人这门学科的体系构架全貌。】

【说明3:为了确保读者阅读其他推理小说的乐趣,尽量避免剧透所带来的损失,本文每项的举例全部使用数字编号来代替,具体的内容将不在文中出现,而出现在附件中。附件仅供推理研究人士阅读,普通读者可略去不看。】

正文

第一部分 密室杀人的定义与基础分类法

1.密室杀人的精确定义:

密室杀人——是站在侦破者的主观立场上,从已经掌握的线索与证据所得出的初步的相对判断。该判断的内容是,在推测时间内被害人系在无法自由出入的封闭空间内被凶手杀害,而凶手却消失不见。

——1.1.定义的解释:

定义包含的五个必要条件和一个“非”必要条件: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是相对的,判断的内容为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以及侦破者的直觉。

——1.1.1.五个必要条件:

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的内容为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

——1.1.1.1.立场:

——1.1.1.1.1.主观的立场:在推理文学的密室杀人范畴中,所有的立场都是主观做出的,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去证明主观论点和事实存在是不是相符,有没有偏差,就是产生侦破推理和求证行为的意义。

——1.1.1.1.2.侦破者的立场,包括名侦探、他的助手,其他侦破者,以及案情有关的非犯罪者(包含目击者、带有侦破意愿的旁观者等)。

——1.1.1.1.3.反之,将罪犯伪装成站在侦破者的立场上,属于叙述性诡计之一。在推理文学中,以这种有意误导性的视点为基准视点的叙述方法,不能归类于正统推理范畴,应归类于某种“耍赖皮”或“擦边球”的范围。【举例:01】

——1.1.1.2.证据:

——1.1.1.2.1.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人证和物证。

——1.1.1.2.1.1.人证:包括目击者证词、与被害者及疑犯有关人物的证词等;物证:包括凶器、痕迹、警方资料库中的书证等。

——1.1.1.2.2.证据的来源范围:包括来自现场的、来自背景调查的、来自资料库的等。

——1.1.1.2.3.证据的作用:所谓证据,就是得出推论论点的论据。没有证据就得出密室杀人论点的行为,如同建造空中楼阁,是没有意义的。

——1.1.1.3.初步的判断:对于密室杀人的判断,必定是初步判断。它不是结论,更不是结案陈词,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破案而做出侦破指导性方针中的一项重要定性依据。

——1.1.1.4.相对的:所有的密室杀人都是处于“相对的”这个大前提之下产生的,绝对的密室是不存在的。

——1.1.1.5.判断的内容为被害人系在封闭的空间内被杀,而凶手却消失不见。这里包括四点要素: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凶手却消失了。

——1.1.1.5.1.在推测的时间内:在密室的形成之中,具有两个同等重要性的物理变量。“空间”作为变量之一,一直为所有人重视,大多数人误以为只有“空间”才是密室的主要物理变量。在此我必须指出,“时间”同样是主要物理变量。明确理解这一点的人不多。由于“时间”在物理学上是一个较难把握的抽象概念,人们一般认为“时间”是较为次要的变量,或者干脆就是只拥有模糊认知度就满足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有欠缺的,“时间”与“空间”是密室中同等重要的两个变量。它们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推测”才是一个次要变量,是针对主要变量做出的。但它不是物理性质的变量,而是一种侦破者立场上的主观行为。

——1.1.1.5.2.“凶杀现场”在此处的定义,是特指侦破者认为的罪犯实施犯罪的第一现场。在实际情况中,第一现场与被害者的死亡现场有时并不相同。因此警方会根据其案情分析的需要,界定出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等称谓。从第一到第N的排序,一般是以实施犯罪的现场作为基点来进行延伸的。在这里我们所特指的第一现场,特别限定了是“侦破者认为的”第一现场,体现了侦破者的主观性,强调其非客观性,因为当下的判断是否与事实相符是需要通过调查来证实的。

——1.1.1.5.3.空间上的封闭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核心标准。至于何谓封闭,则以我们无法想象正常的人可以自由出入为标准。以常识作为基点做出判定的标准,这一过程体现了“密室杀人”这个概念的主观性,而非客观存在。换句话说,这是我们由于破案的需要而主观做出的判断,至于与事实是不是相符,那是侦破过程需要解决和证实的问题,不是初步判断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1.1.1.5.3.1.锁(与门窗的意义相同)只能从内打开:这是空间构成封闭性的诸多元素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主要元素。在一个封闭空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它可开合的部分,即门和窗,而门窗的焦点是锁(包括插销等),因此,在密室中锁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1.1.1.5.3.2.外面的人没有钥匙:其实这点与上一点是同一件事,专门分类是因为这件事可以从正反两个角度来看。

——1.1.1.5.4.他杀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如果被害人判定是自杀,那么这个空间是不是密室,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只有判定是他杀,才值得我们去推理。

——1.1.1.5.5.凶手消失了:这一点也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严格上说,所谓“凶手消失了”,也是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凶手消失了”。有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观认定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距,甚至截然相反。

——1.1.2.一个“非”必要条件:侦破者的直觉。

侦破者的直觉:在现实生活中,刑警的直觉是破案不可或缺的工具,它来源于天赋、经验和独特的感知力。我们应该明白,在单纯的理论推理层面上,直觉不是可以数字化的变量,难以确定它的数值,因此我们认为,在纯理论推理行为当中,这是一个非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推理文学是为了读者的阅读感受而服务的,单纯数学题式的推理模式没有意义,因此侦探的直觉在小说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1.1.3.容易错误理解的元素:在密室杀人中,有一个元素始终被大多数读者误解。大家通常认为所谓杀人的结果就是被害者死了。其实,这不是必须的。有两个原因造成这种误解,一是由于读者对侦破者和罪犯倾注了所有的关注而忽略了被害者所造成的,二是由于读者认为如果被害者活着就一定会向侦破者提供最有力的证词,那样的话小说就因此降低推理难度而失去了推理乐趣。第一个原因是注意力盲点问题,大家都懂的。针对第二个原因我提出其他可能性,如果被害者没死但失去了表达能力,或处于思维混乱状态而失去了思维、回忆等能力,同样不能提供有力证词。而类似的可能性不仅仅只有这两种。当然,在实际阅读时这些显得并不重要。但在进行系统研究时我必须指出,在密室杀人中,被害者是可以处于非死亡状态的。

【说明4:推理小说范畴中的“密室”,主要指的是“密室杀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密室才被用于“逃脱”等别的用途。为了简明扼要,本文在以下部分中,将“密室杀人”简称为“密室”。】

2.密室的基本分类法:

——2.1.根据其基本成因来分类:

——2.1.1.物理密室:由物理意义上的空间结构所构成的封闭空间。【举例:02】

——2.1.2.视觉密室(又称视线密室):由非罪犯与同谋者的视线针对物理空间存在的漏洞形成封锁线(区域)而构成的封闭空间。严格说来,视觉密室应该从属于物理密室而不是心理密室。视觉封锁线在推理场面中,应被视为是一条物理封锁线(区域)。【举例:03】

——2.1.3.心理密室:以思维意识和概念认知为基准,我们“认为”的封闭空间。一般来说,心理密室是由于罪犯偷换概念和利用我们的思维盲点所造成的。【举例:04】

——2.2.根据其封闭程度来分类:

——2.2.1.不完全密室:密室有“洞”,或曾经有“洞”。而这也就意味着,罪犯曾经出入过这个密室。【举例:05】

——2.2.2.完全密室(又称完美密室):在现场勘查中,根据常识完全找不出漏洞的密室。有些时候,它甚至是罪犯根本未曾出入过的密室。【举例:06】

——2.3.根据真假判定来分类:

真假的客观判定,其存在意义只针对于阅后分析定性和密室学科研究时产生作用。读者在阅读的享受过程中,去完全客观地区分真假密室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3.1.真密室:能够被读者普遍地从科学上而不是从情感上认可的密室,是真密室。【举例:07】

——2.3.2.假性密室:属于心理密室范畴。它的形成,是由于侦破者所判定的密室,在空间或时间的界定上,与真实的情况(主要指真实情况下第一犯罪现场的时间与空间)发生了偏差,而造成了错误的密室定性。对于此类密室情况,可以抽象地归纳为——“错位”。

因此,假性密室又可以称为错位的完全密室。这就意味着,实际上假性密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密室。但由于广大读者对于此类情形的认可、欢迎,乃至推崇,因此假性密室常在推理界被推到比较高的地位。(天城一先生曾出于此类密室被读者和他自己推崇的原因,将其冠以美名为“纯密室”。但我认为这样的命名并不准确,无助于对密室定义的精确认知。在我们针对某种现象进行科学的定义时,应以理性地探寻其本身的实质为目的,而尽可能少地掺入个人情感因素。因为,定义带有真理性质,错误的定义将导致错误的研究方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人无完人,完全中立的研究是不存在的,况且个人的好恶并不是完全不好的因素,有侧重才会引起争论,争论让我们前进。因此,个人的好恶与倾向,在对定义进行解释的时候再加入更为妥帖。)【举例:08】

——2.3.2.1.超假性密室:这属于假性密室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在推定的犯罪时刻与实际的犯罪时刻,密室都处于被完全监视的状况下,但凶手却依然进出自如而没被发现。【举例:09】

——2.3.2.2.假密室:假性密室中的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假密室。假密室的构成条件是,在没有任何人误导我们的情况下,我们自己产生了认知上的偏差和判断上的错误。其他假性密室与假密室的区别在于,其他假性密室都是由于罪犯人为地对我们进行误导而使得我们产生了错误。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密室,但由于大多数读者在情感上仍能接受,因此也存在研究价值。【举例:10】

——2.4.根据其空间区域来分类:

根据其空间区域的划分来分类的密室,并不从属于物理密室、视觉密室和心理密室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与它们彼此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参考分类概念。

——2.4.1.狭义的密室(又称封闭型密室):由人体无法自由穿越的物理材质三维构成的,客观存在的封闭式空间。一般来说我们这样理解,构成此类密室的是墙体、屋顶、地面、锁闭的门窗,以及非罪犯与同谋者的视觉封锁线等。狭义的密室,强调空间构成。【举例:11】

——2.4.2.广义的密室:除了狭义的密室之外,皆可称作广义的密室。这个定义包罗万象,以至于无法给出精确定义。在此我权且给出稍显模糊的主流定义。广义的密室是由人们主观上普遍认可的,在某个时间内人体无法自由穿越的空间结构所形成的封闭空间。构成广义密室通俗概念的共有三个变量,是时间和(或)空间,以及人们的主观认知。在广义的密室中,主要包括开阔地形密室和概念密室两种类别。

——2.4.2.1.开阔地形密室:由具有留下印迹特性的特殊材质构成的,人们普遍认同的物理密室。此类材质主要包括雪地、沙地,以及布满粉尘的地面、墙面等。这类密室的基本特征,强调客观上具有地形的开阔性。

此外,在这类密室中加入非罪犯与同谋者的视觉封锁线这个变量,也是被允许的。【举例:12】

——2.4.2.2.概念密室:只要是以常识和经验而不是以物理参数(也包括视觉封锁线)为基点,使得我们“认为”它是封闭空间的现场,都应该被视为概念密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缺乏足够的物理参数,因此只能得出更为主观的结论。【举例:13】

第二部分 针对密室成因研究而作出的专项精细分类法

(密室成因在多数情况下,就是犯罪手法。)

2.1.1.物理密室(工具类密室)

物理密室,也称为工具类密室,因为所有的物理密室都是基于某种工具来完成的。“工具”,是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而“物理”,是指密室成果中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与相对客观性。

——2.1.1.1.机械工具密室(简称机械密室)。严格说来,这一类密室应该被命名为物理工具密室才比较准确。机械工具,只是物理工具当中的一种。但因为机械工具在推理小说所表现的物理工具中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区别研究没有多大实用价值,因此前人认为机械工具密室≈物理工具密室。在本讲义中,我们也将两者合并研究。

——2.1.1.1.1.远程机械

——2.1.1.1.1.1.远程攻击凶器:弓箭、吹箭、飞刀、火枪、流星锤、细钢丝,以及毒气、瓦斯等。【举例:14】

——2.1.1.1.1.2.远程转运类工具:抛石机、弹射器、绳索、滑轮、绞盘、大吊车等。【举例:15】

——2.1.1.1.2.近程机械

——2.1.1.1.2.1.近程攻击机械凶器:这其中又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2.1.1.1.2.1.1.定时机械:闹钟控、玩具发条控、水控、沙控的凶器,以及毒气、瓦斯等。

——2.1.1.1.2.1.2.触发(机关)机械:包括丝线火枪、摆荡的铁球等。此类机械一定是罪犯利用了被害者(或处于室内的其他生物体)的习惯与本能,料定他(或她或它)一定会做出某个动作。这个动作才是保证触发机械装置的核心动力源。精明的罪犯必须保证这一点,才能达到目的。【举例:16】

——2.1.1.1.2.2.上锁类工具:利用丝线、铁丝钩、磁铁、胶条等控锁类工具对锁进行非常规控制。【举例:17】

——2.1.1.1.2.3.改变空间结构类工具:包括起重机,特殊建筑机械,其中有包括使用电力、水力、蒸汽动能、阳光、热量、地心引力、势能等。【举例:18】

——2.1.1.2.自然工具密室:【举例:19】

——2.1.1.3.生物工具密室:包括植物和动物。例如,密室杀人后通过狗、猴子、鸟等动物把凶器带出来,或把钥匙送进去。或许会有人会说,生物是活物,不应归类于物理工具类别,在此我需要特别地说明:罪犯通过生物来制造密室,需要的仅仅是生物所具有的动力,以及它们的可定向运动特性,而不需要活物的其他特性,例如情感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生物工具理应属于物理工具范畴。【举例:20】

2.1.3.心理密室

——2.1.3.1.错觉密室:人们在看待杀人事件时,由于受到来自外界的客观干扰,加上自身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可能产生与实际不符的判断性误差。这种误差被称为错觉。在这种错觉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密室判断,就是错觉密室。

——2.1.3.1.1.视错觉密室:视错觉密室与视觉密室,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2.1.3.1.1.1.镜子密室:利用镜子的折射原理制造的密室。【举例:21】

——2.1.3.1.1.2.空间视错觉密室:利用人对空间感知可能产生的错觉而制造的密室。【举例:22】

——2.1.3.1.1.3.色彩错觉密室:【举例:23】

——2.1.3.1.2.心理错觉密室:

——2.1.3.1.2.1.概念错误:相近的地点名称、空间物理特征等。例如,证人形容的是北京郊外的森林,而其实案发现场其实是天津公园内的森林。

——2.1.3.2.心理盲点密室:

——2.1.3.2.1.密室内空间的心理盲点:利用对密室空间构成上的认知盲点而制造出的特殊密室。由于这些盲点大多是针对空间中的“洞”来实施的,因此可以认为与对“洞”密室的范围相吻合。当然,也有专家形象地称其为穿墙型。这样的称谓针对普通读者具有直观的优点,但对于研究者来说,这个类别称谓的定位不够准确。【举例:24】

——2.1.3.2.2.密室外空间的心理盲点:路线的盲区。【举例:25】

——2.1.3.2.3.时间上的心理盲点:利用时间上的相似性不易发觉的差别来制造心理盲点。例如:两天内的同一时刻,一周内的同一时刻,一月内的同一时刻,一年内的同一时刻等。一般来说,此类盲点的产生条件是,行凶时刻与造假用的“同一时刻”之间,必须具有相类似的元素,才会出现令人容易混淆的特殊情形。【举例:26】

——2.1.3.2.4.常识盲点:这包括刑侦常识、生活常识、医学常识等,人无完人,科学也远没能做到完美,因此人们总会出现常识上的盲点。其中自以为是的人更加容易出现这样的盲点。【举例:27】

——2.1.3.2.4.1.“凶手是小孩”的盲点:一般我们都难以想到小孩子会杀人。日本推理之父对此种类型曾做出过杰出贡献。【举例:28】

——2.1.3.2.4.2.捷径型盲点:表面上看AB两点不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到达,但罪犯使用了特殊方法制造了“捷径”。不过,如果作者通过隐瞒线索来制造盲点的话就失去了公平性,一般来说技术上很难被读者认可。【举例:29】

——2.1.3.2.5.综合性心理盲点:此类盲点的成因很复杂,难以用单一元素简单地解释。【举例:30】

——2.1.3.3.心理误导密室:

——2.1.3.3.1.制造时空差的误导:也就是时空差密室。所有的时空差密室,都从属于心理误导密室。只是因为分析的切入角度不同,才被人为地剥离开来研究。罪犯使诈的目的是误导人们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密室判断。也就是说,误导的对象是侦破者、其他非犯罪者和读者。【举例:31】

——2.1.3.3.2.伪造线索的误导:罪犯通过伪造线索来进行误导。此类别在密室推理中也比较多见而重要,因此放在下文中专门分析。

——2.1.3.3.3.反向交叉误导:利用心理弱点而进行误导,从而导致被害者或侦破者的心理反向错位。这种反向错位可反复进行,因此有时呈现出交叉形态。【举例:32】

——2.1.3.3.4.强制性心理误导:此类误导带有强制性特征,貌似没有留给你更多的选择。其中最著名的一种,被称为同伙型密室。【举例:33】

——2.1.3.3.5.帮忙型的心理误导:罪犯装作帮助侦破者破案,使用看似合理实则错误的推理,来误导侦破者的思路。【举例:34】

——2.1.3.3.6.多层级心理误导(又称多层密室,或称连环密室):这是非常高明的心理密室,最极致的玩法是,当侦破者设计破解了第一层密室之后,他就一定落入了事先设计好的第二层密室。这种多层密室带有连环套的特征,可谓密室皇冠上的明珠。

特别说明:多层密室,不同于普通的“多重密室”。多重密室,指的是密室数量的横向叠加,而多层密室,指的是层级的纵向叠加,其难度和高度都要远远大于多重密室。【举例:35】

——2.1.3.4.心理诱导(暗示)密室:

与心理误导密室不同,心理诱导(暗示)的对象,主要是被害者,当然,也可以是别的非侦破者。

——2.1.3.4.1.心理诱导的内在表现型:通过诱导来导致被害者悲观绝望,在密室中“自杀”。这种“自杀”不是真正的自杀,在法律意义上,这属于他杀。【举例:36】

——2.1.3.4.2.心理诱导的外在表现型:通过诱导来使得被害者自己完成在密室中被杀的条件,导致最终丧命。与内在型一样,这也属于他杀。【举例:37】

2.1.3.3.1.时空差密室

所有的时空差密室,都从属于心理误导密室。只是因为分析的切入角度不同,才被人为地剥离开来研究。

——2.1.3.3.1.1.时间差密室:以变换时间概念为主要成因的密室分类:(从属于概念密室中的假性密室范畴,其主要手段是对侦破者实施偷换概念的诡计。)

——2.1.3.3.1.1.1.两可的时间差密室:提前和推后都可以,密室的构成关键仅仅在于时间的错位。其中最著名的误导手法,是前人经常使用的“拨钟表诡计”。而比较“拨钟表诡计”更为高明的是“利用错误钟表”而使目击者得到错误时间概念的诡计。【举例:38】

——2.1.3.3.1.1.2.提前的时间差密室:行凶时间< 犯罪推定时刻。【举例:39】

——2.1.3.3.1.1.3.推后的时间差密室:行凶时间> 犯罪推定时刻。为了便于理解,这类推后的时间差密室有时被称为假死型密室。【举例:40】

——2.1.3.3.1.2.空间差密室:以变换空间概念为主要成因的密室分类。其主要手段是对侦破者实施偷换概念的诡计。)

——2.1.3.3.1.2.1.搬入尸体的空间差密室:罪犯在别处杀人后搬入尸体。【举例:41】

——2.1.3.3.1.2.2.搬出尸体的空间差密室:搬出尸体。【举例:42】

——2.1.3.3.1.3.综合型的时空差密室:时间和空间发生综合性变化的密室。

——2.1.3.3.1.3.1.罪犯后进入的时空差密室:罪犯装作发现者之一,在一同进入现场后,用隐秘的手段杀死昏迷或睡着的被害者。因为在被杀前就处于与死亡相似的情形,所以其他发现者误认为被害者是在他们进入房间前遇害的。

——2.1.3.3.1.3.2.罪犯后离开的时空差密室:罪犯躲在屋内的暗处,等待发现者进入后趁乱离开,或者加入发现者的队伍(加入行为,也应被视为是一种离开,因为他离开了罪犯的身份和处境)。【举例:43】

——2.1.3.3.1.3.3.制造漏洞盲点的时空差密室:这是一种高明的诡计,罪犯在监视之下,仅靠极短的时间完成谋杀并伪造出密室。【举例:44】

2.1.3.3.2.伪造线索的误导

所有伪造线索的误导,都从属于心理误导。

——2.1.3.3.2.1.伪造印迹:通过改变、伪装、添加、消除自己的指纹、足迹等手段,来达到误导的目的。例如,罪犯下雪前用盐在地上撒出一串被害者脚印大小的形状来,下雪之后盐融化雪粒,自然形成了伪造的被害者脚印,造成他是在雪后走到广场中被人杀害的假象,那当然不会留下罪犯的脚印。【举例:45】

——2.1.3.3.2.2.伪造身份:通过增加、互换、改变身份等手段,来达到误导的目的。例如:常见的一人N角手法(一人二角、三角、四角等),就是通过罪犯一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身份,来迷惑别人。此外,罪犯扮成其他的,甚至是虚构的可疑人物,来误导侦破者的怀疑方向,也是常用的方法。【举例:46】

有一种特殊情况,在研究时应该归类于伪造身份的类别,那就是“双胞胎诡计”。不过,这种诡计因为对读者失去了公平性,所以一般不容易被认可。【举例:47】

——2.1.3.3.2.3.伪造物证:通过改变、调换、伪装、添加、隐藏物证的手段,来达到误导的目的。【举例:48】

——2.1.3.3.2.4.改变空间结构:通过改变密室的空间结构,或改变特殊视角中密室结构的视觉特征等手段,来达到误导的目的。【举例:49】

——2.1.3.3.2.4.1.后上锁密室(简称后密室):这是一种很巧妙的密室类型。当破门而入时,总是具有时间短促、场面混乱等特点,人们对于一些现场细节普遍存在着难以快速反应过来的心理缺陷。罪犯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特征,假扮成发现者,用障眼法或心理暗示使同行的发现者相信门窗的锁处于锁闭状态,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将事先的假密室伪装成真密室,因此该类型被称作后密室。

——2.1.3.3.2.4.1.1.多门密室:这是后密室的一种特殊情况。房间有两(或是多)扇门,罪犯把正门锁住,从侧门逃跑(此时侧门并未上锁),此后罪犯和其他发现者一起破门而入后,趁乱把侧门上锁,籍此造成了密室的假象。【举例:50】

——2.1.3.3.2.5.伪造证物:例如,利用PS照片、照片合成技术、造假的音频、视频等。【举例:51】

——2.1.3.3.2.6.伪造时间观念:此类别与时间差密室完全相同,只是分析角度不同所做出的重复归类。【举例:52】

——2.1.3.3.2.7.改变(或伪造)尸体特征:此类诡计,基本上都是针对法医所做出的误导。其中最著名的有无面尸和医学计谋等。

——2.1.3.3.2.7.1.无面尸【举例:53】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DNA比对等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无面尸诡计可使用的可能性已远不如前。

——2.1.3.3.2.7.2.医学计谋【举例:54】

——2.1.3.3.2.8.装死型:罪犯首先制造了自己被人杀害的假象,然后躲在暗处杀人。【举例:55】

【说明5:以下皆为不能单纯归属于某个大项类别下的单项分类研究】

2.1.5.以“锁”为关键要素的密室,简称——对锁密室。

这里的“锁”,并不仅限于门锁,也包括门闩、窗插销、堵住门窗的重物等一切空间锁闭装置。锁闭装置的实际意义,在于这是该空间与外界出入口的最后封闭元素。在推理小说范畴里,科学实验的真空管式绝对封闭空间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此“锁”在密室学科中就体现出了其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锁密室与物理密室中的上锁类工具密室并不能完全等同,相互之间也没有分类从属关系,原因在于对锁密室中包含了心理密室的元素类别。这是前人研究中很容易模糊与混淆的两个不同概念。

——2.1.5.1.物理自锁型:利用势能、惯性、弹性或可掌握的偶然性,在物理上使门自动上锁。【举例:56】

——2.1.5.2.被害者自锁型:由被害者自行关门上锁。【举例:57】

——2.1.5.3.换钥匙型:利用不同钥匙外形相近的特征,进行钥匙互换,从而蒙混过关。当然,在罪犯觉得安全的时候,都会记得换回来。【举例:58】

——2.1.5.4.换锁型:利用不同锁具外形相近的特征,进行锁具互换,从而蒙混过关。当然,在罪犯觉得安全的时候,也会记得换回来。【举例:59】

——2.1.5.5.后还钥匙型:罪犯装作发现者之一,等破门而入时再把钥匙放进现场之内。

——2.1.5.6.(同2.1.3.3.2.4.1.)后上锁密室(简称后密室):这是一种很巧妙的密室类型。当破门而入时,总是具有时间短促、场面混乱等特点,人们对于一些现场细节普遍存在着难以快速反应过来的心理缺陷。罪犯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特征,假扮成发现者,用障眼法或心理暗示使同行的发现者相信门窗的锁处于锁闭状态,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将事先的假密室伪装成真密室,因此该类型被称作后密室。

——2.1.5.6.1.(同2.1.3.3.2.4.1.1.)多门密室:这是后密室的一种特殊情况。房间有两(或是多)扇门,罪犯把正门锁住,从侧门逃跑(此时侧门并未上锁),此后罪犯和其他发现者一起破门而入后,趁乱把侧门上锁,籍此造成了密室的假象。【举例:60】

——2.1.5.7.上锁工具型:利用丝线、铁丝钩、磁铁、胶条等控锁类工具对锁进行非常规控制。【举例:61】

2.1.6.以“洞”为关键要素的密室,简称——对洞密室。对洞密室,从属于不完全密室的范畴。这里的“洞”,涵盖了缝隙、孔等类似元素。与“锁”很重要的原因相同,“洞”在密室学科中也体现出了重要性。

——2.1.6.1.对洞射箭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射入攻击性武器。

——2.1.6.2.对洞放毒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放入毒气、毒汁等。

——2.1.6.3.对洞运输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运送证物或尸体。【举例:62】

——2.1.6.4.对洞特殊型:对洞实施的特殊凶手手法。一般来说,这也是极为罕见的心理盲点范围。【举例:63】

2.1.7.自杀型密室

自杀,本来不应属于密室杀人的研究范畴。但由于推理小说毕竟属于文学范畴,不能完全以科学方法来界定。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密室自杀,可被视为密室。

——2.1.7.1.死者不是真正的被害者,而是害人者。他出于某种害人目的而自杀。这在法律上界定为他杀。应该这样理解,他是罪犯,而杀死自己只是一种必须的杀人手段。【举例:64】

——2.1.7.2.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攻击而丧失生存信心而自杀的。这同样属于他杀。

——2.1.7.3.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诱导而做出了危险动作而死亡的。同理。

——2.1.7.4.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暗示(包括催眠控制)而做出了危险动作而死亡的。同理。

2.1.8.其他特殊的密室类型

——2.1.8.1.缺陷型密室:利用被害者的某种缺陷或疾病来杀人并制造密室。例如:利用被害者有夜游症使其从高层公寓的阳台上坠落致死,或使对方产生某种误解,使其误吞毒药而死等。

——2.1.8.2.意外型密室:在小说家对于意外型密室的创作中必须加上一个附加元素,就是罪犯曾经对死者进行过伤害(包括心理上的),而这种伤害导致了意外的产生。如果没有这个元素,那就成了纯粹的意外死亡,密室杀人就不成立了。【举例:65】

——2.1.8.3.假证型密室:证人作假,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可的。它有失公平,存在玩赖嫌疑。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人们情感上可以接受的特殊情况下,假证导致的密室仍然存在。例如:证人是在接受了被害者的临终嘱托之下做伪证,而被害者这样的非常请求又是出于情感上值得同情与理解的原因,那么假证就可以为人们接受。【举例:66】

——2.1.8.4.多重密室:密室数量横向叠加的密室,例如双重密室、三重密室等。特别说明:多重密室,不同于多层密室。多层密室,指的是层级的纵向叠加,其难度和高度都要远远大于多重密室。

第三部分 针对密室中重要元素的单项课题分类

3.1.视觉密室(又称视线密室)中的目击者:

视觉密室最核心的分析元素是目击者,因此我们以目击者为基点进行研究分类。

——3.1.1.目击者的证词是错误的,但他是无意的。这种情况下,目击者并不是在主观意愿上想做伪证,而是由于自己的误解而在无意间做出被动的错误证词。

——3.1.1.1.目击者被罪犯的手法忽悠,提供了错误的证词。

——3.1.1.2.目击者的视觉产生了错觉,因此说错。

——3.1.1.3.目击者在对常识的认知上有缺陷或有误解,但证词听上去又貌似正常。

——3.1.1.4.目击者有不易被我们察觉的隐性的精神疾病或视觉疾病,而且不规律地隐形发作,这一点被罪犯很好地利用了。比较极致的情形是,连目击者自己也不知道这一点,而罪犯知道。这属于信息不对等范畴,对于侦破者来说并不公平,但作家可以使用暗藏的线索来使读者获得公平性。

——3.1.1.5.作为信息提供者的目击者和作为信息接受者的侦破者之间,沟通出了问题,但表面上这个问题却不易被发现。要命的是,侦破者事后忘了向目击者核实信息传达的结果。

——3.1.2.目击者(证人)有意撒谎、做伪证。

——3.1.2.1.目击者就是罪犯本人。一般认为,这超出了读者的可容忍范围。

——3.1.2.2.目击者出于某种原因为了维护罪犯而说谎。这种情况下,目击者应被视为罪犯在客观上的同伙。

——3.1.2.3.目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某个隐私而说谎。这时,目击者实际上成为了做伪证者。但因为他的诉求、立场都与罪犯的不同,所以最容易被读者接受。

——3.1.3.罪犯在目击者看不见的期间进出,而这个盲点时间的存在被目击者忽视。【举例:67】

——3.1.4.罪犯先于侦破者推定的犯罪推定时刻进场。

——3.1.4.1.提前的时间差密室:行凶与离开时间<犯罪推定时刻。罪犯在现场被视线封锁前早已完成杀人行为并离去。

——3.1.4.2.行凶后仍然在屋内隐藏起来,在发现者破门后离开或加入他们的队伍。

——3.1.5.罪犯无须穿越目击者的视线就可以行凶并离去。

——3.1.5.1.罪犯使用遥控设备杀人。

——3.1.5.2.罪犯使用定时启动的装置杀人。

——3.1.5.3.搬入尸体的空间差密室:罪犯在别处杀人后搬入尸体。【举例:68】

——3.1.5.4.被害者在密室外被击至重伤,然后进入密室内死亡。被害者受伤后进入密室的原因,还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3.1.5.4.1.被害者在密室外被击至重伤,然后自愿(因某种自主意愿)进入密室内死亡。【举例:69】

——3.1.5.4.2.被害者在密室外被击至重伤,然后在无意间进入密室内死亡。

——3.1.5.4.3.被害者在密室外被击至重伤,然后在被迫的情况下进入密室内死亡。

3.2.密室中自动消失的证物:

所谓自动消失,是罪犯利用易改变物理特性的材质所制造的误导性现象。

物理特征的改变包括六种不同的情况:液体转变为气体的汽化,气体转变为液体的液化,固体转变为液体的熔化,液体转变为固体的凝固,气体转变为固体的凝华,固体转变为气体的升华。

自杀者搞怪与由推理以外的不可测因素等所导致的证物消失情形,都存在明显玩赖嫌疑。推理小说主要是针对人类智力竞赛范畴的文学形式,因此这些情形将不被列入本讲义的研究范围中。【举例:70】

——3.2.1. 自动消失的凶器:

——3.2.1.1.自动消失的远程凶器:利用会丧失凶器特征的材质作为工具来杀人。如矿盐子弹、骨头子弹、冰制飞刀。【举例:71】

——3.2.1.2.自动消失的近程凶器:瓦斯、毒气,会汽化的毒液,干冰,冰制钝器、锐器,隐入肌肉内部而看不见的毒针等。

——3.2.1.3.自动离开的凶器:在没有人为动力的情况下,利用某种其他动力,使得凶器自动离开现场。罪犯使得凶器离开的目的,是为了使凶器与现场分离开来,或是索性为了将凶器隐藏起来,从而增加侦破的难度。在自动离开的凶器中,包括两种不同的动力来源——自然动力和生物动力。

——3.2.1.3.1. 由自然动力导致凶器自动离开:包括地心引力、水动力、空气动力、大气压强的差异等。【举例:72】

——3.2.1.3.2.由生物动力导致凶器自动离开:例如让猫带走等。

——3.2.2.自动消失的辅助工具:暂时卡住下落式闩锁的冰块等。【举例:73】

——3.2.3.自动消失的空间特征:例如,罪犯利用冰块的融化特性制造出犯罪时有,但发现时消失了的建筑特征(如墙),以此来误导侦破者的判断。

第四部分 密室中的擦边球元素

4.1.物理上的:原则上暗门、密道在密室中是不被允许的。但这个原则也是相对的。假如作者的叙述文笔、情绪渲染等其他文学元素足够令读者满足,足以将读者的关注点转移到别处去,这些违例手法仍能被谅解。【举例:74】

4.2.心理上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描写足够精彩,解释足够合理,目击者“无视”罪犯的自由进出的情节,是被允许使用的。【举例:75】

4.3.看似被杀的意外死亡:此类密室在推理技术研究层面上是不成立的,但由于小说属于文学范畴,其文学属性的重要性理应大于其科学研究属性,因此仍能被人接受。其中主要包括自然意外(被动型意外),以及因被害者自己的一个主动行为而导致的主动型意外。【举例:76】

4.4.八嘎密室:纯属耍赖型的密室。“八嘎”在日语中是浑蛋的意思。讽刺的是,密室推理小说的开始,恰恰是这种耍赖皮的密室玩法。【举例:77】

为了便于读者得到系统性的理解,我将密室杀人学科体系的树状图附于下页。

π的杀人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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