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不起诉 刑侦一课不得要领的解释

黑箱:日本之耻  作者:伊藤诗织

我马上取消了从德国返日的计划,前往纽约探访了过去求学时期的室友,又去了以色列。在烈日骄阳下,抛开忧虑,只尽情舒展身体,四处行走,专注于写真的拍摄。当我漫步在耶路撒冷的旧城区里时,却接到了高轮警署A警员的上司打来的电话。

我被告知,今后案件将移交警视厅刑侦一课负责。随后,刑侦一课也联络我说:“想就案件谈一谈。”但由于时差问题,谈话未能进行。

刑侦一课的热情来电,令我分外困惑。

这么说,今后调查将依旧照常进行?

可是,怎么进行呢?

逮捕,就这么彻底取消了吗?终于和警视厅的新任负责人通上电话时,无论我怎么提问,对方都不认真回答。

逮捕令为什么没能执行呢?

针对这个问题,对方只解释了一句:“为了进行更深度的调查。”然而,过去的两个多月里,所有能考虑到的调查手段都用尽了。接下来,还有被笔记本电脑偷拍的可能性,尚未找到证据视频。为了避免对方藏匿或销毁证据,只剩下唯一的手段,就是将其逮捕,展开强制性调查。

我联系了以前担任过检察官的叔父。关于逮捕令通常做什么用途,了解实际情况的叔父,给出的回答很有参考价值。叔父建议我,法院一旦签发逮捕令,就不存在什么轻易停止执行的可能,让我和律师先生一起去警视厅问问,那封逮捕令如今保存在何处。


刚一回国,我即刻被警视厅传唤了。警方为我介绍了担当本案的新成员,而当日见面的,主要是与我对接的女警员及她的上司。另外,据说本案的调查工作,将由一个四五名警员组成的团队共同推进。

非强制形式的调查,凡是能做的,明明早已都做了。但警视厅却派出了与高轮警署完全不同规格的阵容。并且,两位警员给出的解释,根本就不得要领。


本次案件中,由于并未使用凶器,所以不必担心山口藏匿和销毁证据;而逮捕后的拘留期限只有二十天,就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不足以支持更深一层的调查,即使特意实行了逮捕,结果也只能以“不起诉”告终;因此,警方决定,继续以非强制手段再调查一阵子——以上是两位警员给出的解释。

可既然如此,当初为什么要申请逮捕令呢?法院批准了吗?关于这两点,他们的说明却完全没有涉及。

我又追问:“那么,调查的范围具体将怎样铺开呢?”

对方答:“针对以前收集的证词和其他证据,进行更彻底的分析。”也就是说,并没有什么决定性的侦破手段。

特别是关于逮捕令的问题,那天我也曾反复追问,却并未得到什么足以令人信服的回答。以下,是那位男上司给出的说辞:

“逮捕令这东西,签发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有报案书,受害者指控说某某人是罪犯,然后警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判断事实可能大致如此,就可以发布逮捕令。具体到这回的案子,因为山口是你的熟人,百分之百不存在指认错误的可能,听起来虽说有点吓人,但就凭这些情况,就允许签发逮捕令。

“在实际执行逮捕令之前,会由高层警官进一步把关,再看一看是否满足逮捕条件,执行手段是不是适度。只要具备了这种水平的判断,逮捕令就可以签发。

“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嫌疑人在国外,或者行踪不明,或者虽没有逃匿,却也不知道人在哪里。这种时候,警官就会把逮捕令收回手边暂管。所以尽管有逮捕令存在,却不是非执行不可。意思就是说,等到了需要执行的阶段,再重做判断即可。

“这次的案子,山口起初人在美国,所以我认为签发逮捕令是正确的做法,但从他回到国内这个时间节点起,就不再具有失去行踪或逃匿的风险了,尤其是不存在藏匿、销毁证据的可能性。因此,警方会重新审视,逮捕行动究竟合不合理。

“另外一点,嫌疑人是否拥有社会地位,跟案子的调查究竟有没有关系?老实说,有关系。拥有社会地位的人,他们的住所信息十分明确,有家属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不存在逃走的风险。所以,也就没必要实行逮捕。

“高轮警署大概有高轮警署自己的判断,于是取得了逮捕令。而我们身为主管部门,报告提交上来的时候,给出的判断是:目前不具备实施逮捕的必要条件,请暂缓等候。”


面对这番答复,我感到有几点疑问。

第一,就算事先取得逮捕令可以作为一种推进调查的预备性手段,但具体到本次案件,拿到逮捕令却毫不“简单”。A警员告诉我,当初曾被检察官明确告知“这个案子不可能签发逮捕令”。是一件又一件证词,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不断积累,才推翻了检察官的预判。

第二,所谓“山口不存在藏匿销毁证据的风险”,究竟是依据什么做出的断言?用笔记本电脑偷拍的可能性呢?视频文件去了哪里?

这种说法,听起来就像是宣布:拥有社会地位的人士,既不会藏匿、销毁证据,也不会逃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假如没有地位,就很容易藏匿、销毁证据,或具有很高的逃跑风险?换句话说,没有社会地位,或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就可以随便逮捕?

这整套说辞,岂非是对社会权势阶层给予的特殊优待?

社会地位再高的人,也是人。也会犯错。

而且,山口曾在邮件中写道,他在美国和日本两国都没有固定的住址,已经不再是TBS的员工。就算这些都是一派谎言,但至少从其本人口中,非常清晰地表明过“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所以,叫停逮捕行动,究竟是什么人基于什么标准什么目的做出的决策?身为警视厅的调查人员,竟做出这样的判断和发言,这个国家是否还称得上是法治国家?

第三,警视厅作为主管部门,判断嫌疑人“没有逃匿风险,因而没有逮捕的必要”,为什么是在逮捕即将实施的当日,且在警员已配置就位的现场?

在此之前,高轮警署一次都不曾将案情上报过刑侦一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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